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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

2018-12-27陈云英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摘 要 正当程序原则是司法、准司法、行政活动领域遵循的基本原则。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行使公共权力体现出来的社会行政权,为了限制高校的社会行政权,保障学生权利,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相对人的获得告知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正当程序原则理论上模糊,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象,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高校学生处分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法治进程中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 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陈云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5

随着依法治校的理念深入人心,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成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高校的关注和重视。程序的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在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对限制学校的权力、保护学生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正当程序原则发端于英美法系中的法则——“自然正义”,该法则的核心内容为:任何一个人不得既是当事人又是审理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如果一方因为特殊职权对其他人作出一定行为而影响了其权利义务时,应当为他方提供陈述的机会。这两个内容中前者演变为当今法律程序中的控、辩、审职能分离的原则和回避制度,后者发展成今天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明确使用“正当程序”这一法律用语始于《自由大宪章》,如今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治的基本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合理告知。指控方应以明确的方式告知被指控人被指控的事项,及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提出的具体指控,向被指控人说明指控的依据和理由。并给予被指控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在作出决定后的合理时间告知被指控人决定结果以及救济权。

2.给予被指控方陈述和辩护的机会。指控方应给被指控人提出证据和陈述辩解的机会;在涉及到重大事项时被指控方有提起听证申请的权利并按照法律程序举行听证。

3. 应有权利受侵后的补救和纠正制度。没有补救和纠正措施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没有救济举措就等于没有实体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就无法形成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救济是对遭受损害的权利一种补救和纠正,是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高校学生处分中的理论和实践

我国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明确了程序正当在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时的法律地位,为高校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很多高校根据《规定》出台了细化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程序,但正当程序原则在高校处分权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告知程序不全面

告知是对尊重学生人格的一种体现,也是防止高校滥用教育行政职权的程序机制。告知是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前提,只有以合理的形式、在合理的时间告知学生,才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的告知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后告知。事前告知是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将相关信息告知学生。事后告知则是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将结果及相关信息告知学生。

对于事后告知,《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但有的高校通过网络或公告栏张榜对学生处分信息进行公开告知的形式是否合理合法有待商榷;有的高校没有告知学生本人的情况;也有高校虽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本人,但未告知被处分学生有权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或虽告知了救济途径,但缺乏救济途径的操作指引。对于事前告知程序,《规定》则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间对被调查、被指控的学生进行告知以及告知的内容,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中对告知程序中对告知形式、告知内容、告知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实践中有的高校告知形式不规范,有的告知内容不全面、有的告知时间不合理等, 这些问题不利于学生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程序笼统

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解和防卫的权利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了学校在对学生处分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规定了应当复核学生提出的有关事实、申辩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学校应当采纳学生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各高校的学生处分规定中也对此有相应规定,但程序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措施保障,以致学生的陈述申辩权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听证程序是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核心,它是学生受处分前陈述和申辩权的有效保障路径,学生被处分前的一道保护屏障,然而,这一道有效的学生权利保护屏障在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却未能得到普遍贯彻和完善。《规定》没有关于听证的规定,虽然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中确立了听证制度,但并没有在高校中得以普及。

(三)救濟渠道不畅通

1.申诉途径存在的问题。从校内申诉途径上看,《规定》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但对于高校不发学位证书的处分决定能否申诉则没有明确规定。《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有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一个学生处分救济机制中的一个机构,同时又受学校领导,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又来自于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缺乏仲裁者中立和独立于学生和学校的基础,从形式上来看,这样的制度构建因其无独立于学校这样一个学生处分的主体而缺乏中立和公平的依据。根据《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有权复查学生的申诉,而涉及到原处分决定需要变更的情况下,申诉委员会无权直接改变原决定,还需由学校再次研究后重新作出决定,申诉委员会的救济功能微乎其微,学生的申诉在校内申诉环节变得十分曲折。

从校外教育系统内申诉途径看,《规定》没有明确由哪一个省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受理学生的申诉,也缺乏后续程序的相关规定。导致学生在寻求这种救济途径时,茫然不知所措,法律规定模糊和欠缺不可避免导致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2.司法救济途径的困境。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的时候,也可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而《规定》对学生受处分的救济途径只明确了校内申诉、校外省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申诉,根据《教育法》和《规定》,对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遭受学校或教职工侵犯时,学生可以提起诉讼,但学生仅因不服学校的处分而未涉及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时,诉讼的方式便举步维艰。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向法院寻求救济法院受理的先例,但由于学生处分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导致司法部门对这类案件也深感棘手,现实存在“同案不同受”、“同案不同审”的情况,学生处分的司法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认同。

三、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完善

(一)建立以学生为本的处分原则

对于担负培养人才、教育重任的高校,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学校再构建学生处分制度时,应树立以学生为学校及教育中心地位的理念,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地位,这既符合当代法治理念深入校园的治校精神,又是现代社会注重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的体现。以生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以人为本思想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彰显,也是当代我国重视学生发展政策的具体落实贯彻,高校的终极功能是育人,在处分学生的时候也不例外,更重要的不是通过处分进行制裁和震慑,而是通过处分去塑造教化学生。

(二)完善告知程序

学校调查部门在接到学生不良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会见当事学生,如果调查部门决定对学生进行调查和拟处分时,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涉事学生其因行为不当的性质、在调查和处分过程中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不当行为的相关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三)完善听证制度

处分种类的不同, 对学生的影响也不同。为了保证处分结果的公正,又能高效率处理学生的不当行为,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应当实行听证制度,而对学生影响不大的处分则不用实行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处分方式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形式没有改变学生的身份,也没有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比而言是比较轻微的处分方式,无须实行听证制度,采取适当的方式让当事学生能够充分陈述和申辩即可;开除学籍关系到学生身份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学生受教育机会的丧失,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后再作出是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听证要实现公正需具备以下要件:(1)由一个机构或个人主持听证,这个主持听证的机构是中立于学生和学校的;(2)组建中立的听证委员会;(3)涉事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调查决定和理由有知情权;(4)涉事学生有为自己申辩、陈述、防卫的权利;(5)涉事学生在听证活动中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6)听证过程由专门的人员制作记录;(7)听证员则上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当事学生书面申请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四)完善学生处分救济机制

1.申诉救济机制。从校内申诉机制来看,学校应给学生提供最有效、便捷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排除在外,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学校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意志的影响和干扰,以保证申诉机构的中立性,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合理地分析问题,解决纠纷。从校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机制来看,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具体受理学生处分申诉的部门,为学生寻求校外申诉救济途径指明方向。

2.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是权利人保护权利的终极救济方式,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行政诉讼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适用是高校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诉讼经济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在寻求司法救济制度中,可以规定申诉前置,学生在穷尽校内申诉和校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同处分的类型作出划分,当事学生对不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进行救济,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如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等,应在法律中赋予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正当程序在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的缺失,实践层面致使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司法监督,造成了一些高校在行使学生處分权时程序上的随意,也导致实践层面的一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承载着培育人才重任的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只有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学生的权利,树立和体现法治精神,才能合理解决学校与学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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