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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权利保障

2018-12-27王弘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认罪认罚权利保障

摘 要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宽宥的刑事政策的制度体现,正式登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舞台。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权利保障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王弘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该制度只有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基础,方能实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但就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被告人权利保障边缘化的风险有逐步增加的趋势,若不加以规制和完善,非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更有可能增加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检察环节是案件流程推进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需秉承公正、理性的态度依法做出被追诉人有罪、无罪、罪行轻重的认定。故而有必要探究在现阶段检察环节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提出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建议,为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新思路。

一、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被告人自愿性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从宽量刑的基础。“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悔罪认罪心态自愿置于司法机关处罚之下。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被追诉人的真实自愿性之上。 被追诉人的真实自愿性说明其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亦从侧面看出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轻,满足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保证个案中被追诉人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实是任重道远。

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考察难。由于当前司法机关的分工制约及侦查机关侦查手段的客观性,检察机关对前一司法环节认罪认罚的规范性考察如关山阻隔、收效甚微,故而检察机关容易陷入“重形式、轻实质”的误区,对认罪认罚适用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审查流于形式。

2.“非自愿”认罪认罚时有发生。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可能出现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以“从宽”为诱饵,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似乎只要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就代表程序正当。实践中许多被追诉人并不知道“认罪认罚制度”究竟为何,但恐于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便草草签字具结。如此流于形式的“非自愿”认罪认罚,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粉饰办案成效,但却面临效率与公正的博弈,所招致的后果难免与制度实行初衷逐渐背离、本末倒置。

(二)值班律师制度亟待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意味着被追诉者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审前对事实和量刑辩护的权利,以此换取“优惠”的司法处置。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欠缺法律知识,且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剥夺和限制,更有许多被追诉者由于自身经济困难不具备聘请辩护人的条件。设立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帮助被追诉者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促使其充分知悉相关法律后果从而自愿认罪认罚,亦能有效降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冤枉无辜、侵犯人权的概率,强化对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仍亟待完善。

1.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迟缓。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大量看守所并未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故而检察人员审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自行携带值班律师前往看守所,双方会见难免简短粗糙,实不利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部分基层检察人员甚至在未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便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再采取让值班律师“倒签”、“补签”的方式补全瑕疵。

2.值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度有限、介入节点尚未明晰,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目前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施行过程中,仅对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援助,但是其介入的时间和程度尚未明晰,亦并未被依法赋予阅卷权,因而对案件案情、事实认定、证据支持、量刑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的内容均难以知悉。 此外,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量刑的主导权,使值班律师更难就量刑部分帮助被追诉人与控方“协商”,制约了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起到的作用。

(三)检察人员职权有待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过程中,检察机关扮演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检察机关能够通过程序的启动和从宽量刑的建议主导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但必须要确保“认罪认罚”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有效施行。 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人员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关照义务, 检察人员需在审查全案的基础上,对是否适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裁量和判断,同时履行对适用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制度的解释、认罪认罚后果的告知等义务。但目前该部分义务的履行情况难免差强人意,有待规范。

1.检察人员告知略显被动。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字具结过程中,未告知或被动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后果。一般来说,检察机关若不进行权利释明,被追诉人无从知晓自己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等相关权利。

2.制度推行形式化风险滋生。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并未明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核,并未根据个案情况理性选择是否适用認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是出于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时长或是片面追求认罪认罚适用率等原因,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形式化、表面化、套路化。非但无法发挥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观能动性,更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实行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二、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其一,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明确知悉与自己相关的权利,并有权在自己知悉的前提下有效地行使或处分自己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知情的标准主要可以认定为:一是被追诉人知道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及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二是知道其认罪认罚的后果。这需要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时候科以告知、释明的义务,确保被追诉人在明确知悉以上两点的前提下,基于自愿的原则签署具结书。

其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于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配合《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为辩护人对被追诉人明释认罪认罚的罪名、量刑及后果提供法律便利。对于尚未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督促值班律师对其进行制度解释、提供法律咨询等,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中的自愿性。

(二)全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其一,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严格落实《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规定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建议每个看守所每周至少确定两个固定半天有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援助,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切实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审讯关押在尚未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看守所的被追诉人,值班律师应陪同检察人员前往,变机械陪同为切实援助。

其二,明确值班律师权利。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审查的时间节点,切实赋予并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保障其在对案件基本情況、量刑情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实质性地参与到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过程中。确立值班律师选拔任用机制,将素质专业、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纳入值班律师团队, 结合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与检察机关进行合理、规范、平等的“量刑协商”,引导被追诉人做出理性的认罪选择,切实保障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规范检察人员职权范围

其一,提升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制度培训课程,推进检察人员全面学习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握其核心要义和价值取向,发挥办案能动性,在每个案件中做到“求准”和“求快”相统一。同时,建立对检察人员的绩效考评机制。细化《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关于检察人员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和绩效考评机制的约束,实现司法公正和办案效率提升双管齐下。

其二,保障检察人员与被追诉方之间平等对抗。我国目前的追诉机制决定了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主导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若不赋予被追诉方一定的抗辩权利,则会导致出现检察人员“一方拍板”的局面。“国家以平等的姿态与被告人协商,是以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特定利益换取被告人的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 因此应该推进控方与被追诉方的“协商”合法、合理、有效。检察人员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辩护人对于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在程序完备的前提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及释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据、后果,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其三,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不仅是审查起诉机关,同时也兼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权,对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时可能发生权力滥用的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在审查起诉环节要确保适用程序公开、透明,防止权力异化,杜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用、滥用、强用,从源头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

三、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力度和决心,是一种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创新方式,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司法人文关怀, 是对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推动和贯彻。但制度的初生阶段必定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兼具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功能的重要司法角色,应当在检察环节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发现该制度可能存在的有损公平正义的漏洞,为该制度的执行拾遗补缺,促使该制度正式成为司法改革浪潮下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利器,切实保障被追诉者基本权利,使其认罪认罚“认得其所”、“认有所值”,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注释:

《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李国宝.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以聂树斌案等5个冤假错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17(11).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2).

龙宗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和展开.人民检察.2016(21).

《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援助。”

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开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法律适用.2017(11).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4).

代娟.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题克免.中国检察官.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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