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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为合作经济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2018-12-27

中国合作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实施该战略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旨在通过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五个振兴”,最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整体上已经奠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基础,但也要注意到一些现实制约因素。生产关系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各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生产环节。目前,我国仍然以小农户为农业生产主体,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16年全国共有农业经营户20743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仅占1.92%。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可能建立在分散的小农户生产的基础上,小农户必须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才能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而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

那么,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呢?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表明,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基本途径是多元的,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能够形成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更高、服务体系更健全、与市场结合程度更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疑是适用且有效的重要途径。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达179万个。另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在实践上证明了其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

农民合作对乡村振兴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推动产业振兴方面。合作社具有多维度功能,对合作社社员的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功能,能够培养本土人才,吸引外来人才,集聚各方人才,实现人才振兴,奠定乡村振兴的基石;合作社的益贫属性、社员经济参与和民主控制功能,能够推动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经济问题,进而提升社员素质,形成互助、民主、平等、责任等现代文明意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必然带来文化振兴;农民合作社的成立运行根植于所在的农村社区,社员也往往具有先天的亲缘、地缘关系,同时合作社的自治和独立、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价值原则,使得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承担着相当的社会责任,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对乡村绿色发展、追求生态宜居、实现生态振兴以及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组织振兴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司法服务保障促进农民合作发展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未来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要依靠合作社通过不断引入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扩大规模经济,推进社际联合等方式自我成长,更需要在宏观上继续构建完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体系,并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通过法治建设予以保障,使之得到切实有效施行。

与农民合作社相关的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多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部门配套规章制度,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初步构建完成。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判,为“三农”法治提供了有力服务和保障,也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日益完善的司法环境。

为继续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开放,顶层设计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制定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积极回应了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需求。

《意见》规定了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45条具体意见,第三部分“助推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有12条,与乡村振兴中的产业振兴密切相关。其中第11条提出,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农民合作社总体上规模偏小,运行管理仍然不够规范,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其经济地位事实上劣于其他非农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利益易于被侵害且仅凭自身难以有效应对,《意见》强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加大对合作社的保护力度,无疑将推动合作社规模化发展,提升其发展质量,加速合作社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另一方面,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农村,能够补齐乡村发展面临的资金“短板”,《意见》同时强调保护乡村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理顺各方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健全乡村产业振兴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以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问题是“三农”核心问题,牵涉广、影响深。土地制度是决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意见》第6条指出,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同时还要求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依规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依法依规调处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案件数量达到17790件。来自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的基层探索,将推动顶层设计,并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现代化实践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直接或间接起到促进农民合作发展的积极作用。

司法服务保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阶段目标,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全面振兴,是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全面振兴,是乡村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振兴,也是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目标下的全面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领域广阔,内涵丰富,其实践必然是一项复杂艰巨的长期系统性工程,需要协调全社会力量共同发力推进,全面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必不可少。《意见》不仅提出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要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乡村振兴应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之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支配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等。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表现为经济主体性,农民是经济活动的主导者而非被动接受者,农民的合法经济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其次表现为社会主体性,在乡村治理中坚持法治为本,自治为基,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其三表现为文化主体性,尊重农民的文化自主选择权,立足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吸取城市文明和外来文化优秀成果以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意见》对服务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规定,体现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惩治侵害农民权益犯罪,保护农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社会美德,建设乡村和谐家庭等多个方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确保财政、金融、社会资金等“硬投入”,也需要制度健全、安定有序的社会“软环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指明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建设法治乡村,需要充分完善的立法,公平正义的司法,严格透明的执法以及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意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的犯罪,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等方面。

《意见》在第17条提出要依法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实现农民合法权利,这是针对“执行难”痼疾的针对性意见,极具现实意义。

《意见》还对乡村全面振兴的生态文明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服务和保障意见,内容体系完整。工作要点精准,具体措施务实。

总结

第一,乡村全面振兴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发展农民合作即是必抓重点之一,乡村法治建设即是待补“短板”之一。

第二,乡村振兴必须确立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展农民合作有助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真实反映农民意愿,激发农民振兴乡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产业振兴,支撑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建设法治乡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乡村法治建设目前仍然非常薄弱。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必不可少,《意见》关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司法有效救济、执法落实等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原则和内容,切实起到了现实补乡村法治“短板”的作用。

第四,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实施将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各项“三农”相关研究讨论,包括农民合作发展、法治乡村建设等也应及时反映实践变化和发展需要,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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