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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韩如何监管消费信贷

2018-12-27焦通

中国信用 2018年12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用贷款

◎文/ 焦通

随着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消费升级不断提升,消费信贷逐渐进入“丰水期”。当前,商品消费处于较快增长区间,2017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2%,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高出0.4百分点。而消费信贷规模也逐步增加,有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强劲,传统金融机构消费信贷当年增加3.89万亿元,为历史最高增量,2017年年末余额达9.80万亿元。互联网平台消费信贷发展时间较短,规模保持快速增长,2017年年末余额为3500亿元。从目前的规模来看,消费信贷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19年年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将达14.67万亿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唯有稳定引导经济活水,宏观经济的“方舟”才能越走越稳。从海外经验看,消费信贷行业快速发展到达一定阶段(一般是信用卡占经济规模10%以上,持卡人平均持有4张信用卡等),出现信用危机概率较大。目前我国狭义消费信贷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9%,人均持卡不到1张,离危机还有较大空间,但如果“运动式”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大幅放开信用卡业务、放宽信贷人群准入等,其风险也不可忽视,可借鉴美日韩经验,对消费信贷进行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宏观调控,谨防经济周期波动性风险。

美国:完善法规护航消费信贷

加强消费信贷基础设施建设。美国早期的消费信贷主要由零售商提供,美国消费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逐步形成以标普、穆迪、惠誉为核心的三大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以Dun&Bradstreet为代表的企业征信机构;以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为主的个人征信机构。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了高度集中三大信用局的寡头竞争格局,同时也有400多家“小而美”高度垂直细分,或者区域性的信用报告机构。

不断完善消费信贷法律规范。美国拥有完善的消费信贷法规。1916年颁布《统一小额信贷法》;1968年颁布《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该法案围绕消费信贷披露、信用报告机构、平等贷款机会、信贷催收实践等全方面展开;1968年颁布《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提出一套经济、合理的利率规范,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此外,美国还颁布了《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等,全方面保障消费者获得信贷的机会公正平等权。2009年美国颁布《金融改革方案》,对消费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进行强化监管,此外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致力于保护消费者、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等问题,旨在避免2007年金融危机重演。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信贷保驾护航。第一,美国具有多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手段,包括担保、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保险等。第二,明确消费借贷者适格性, 有效防范借贷者陷入债务陷阱。比如,美国要求借贷者接受足额偿还能力测试, 并严格禁止向学生等无收入群体和有犯罪倾向群体发薪日贷款。部分州对发薪日贷款额度有严格限制, 一般为借贷者月薪的10%~40%。规定同一借贷者有三次贷款记录后, 将进入期限为30天的贷款“冷静期”。第三,美国要求发薪日贷款平台至少在贷款到期三日前提醒借款人, 且仅允许在客户账户有余额时才能催缴扣款, 如若客户到期没有按时还款, 还应予以三日宽限期。第四,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借款人信息,除在客户授权范围内, 依据合同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外, 禁止平台向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并制定了严厉处罚措施。

消费信贷供给体系多元化,信贷产品多样。美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虽然商业银行依然是主要消费信贷主体,但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抢占市场,还出现通过大量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情况。此外,美国消费信贷产品种多样,按照不同贷款用途,可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有利于基于消费信贷产品的细分来覆盖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日本:多元服务体系丰富消费信贷

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消费信贷源于民间借贷,此前由于消费信贷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加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严重缺位,日本消费信贷从无担保小额贷款逐渐引发消费信贷乱象丛生。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消费信贷问题,日本颁布了《贷款业法》,强化金融监管,建立了严格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个人信贷总额限制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下。严格的消费信贷监管,引导日本消费信贷公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完善消费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对消费信贷行业而言,征信系统是其基础建设,日本的三大征信中心分别是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其中KSC的会员主要是金融机构,CIC、JIC主要开展与消费信贷相关的征信业务。借款用户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进行授信,并收取手续费;客户延期换款时,则由担保公司购买债权并进行催收,这便是日本由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的合作模式。

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服务体系。由于日本历史上形成的独特银企关系,日本的银行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个人客户不是日本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消费贷款。因此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占比较小,消费信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日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日本的消费信贷主体逐次经历了零售流通业、消费信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转变,其消费信贷服务体系呈现出逐步完善多元化特征,为丰富与发展日本消费者信贷做出了贡献。

韩国:改进社会征信体系强化调控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加大逆周期调控力度。金融行业是周期性行业,韩国卡债危机就是一个范例。在经历了行业快速发展之后,韩国信用卡行业迅速进入衰退期,风险敞口开始暴露。金融监管的滞后是导致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金融规则的顺周期性、个体风险的传染性还可能加剧整体的不稳定,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从宏观角度来观察和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弥补金融管理制度的不足,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会征信体系。韩国卡债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家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社会统一征信所致。危机后,韩国政府加快征信建设,目前已形成“两级架构、三种模式”的征信体系,即盈利机构和非盈利机构共举,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记录报送给韩国银行联合会(KFB),逐步完善危机前片面不全的社会征信。

成立“坏账银行”,出台个人破产法。韩国政府成立了一家信用恢复支援银行(“坏账银行”),负责处理个人信用债务问题,负债者在交纳3%滞付债务本金后,即被恢复正常信用地位,有利于保护破产者权益与维持社会稳定。在金融发展越日臻多元化的当下,政府除了修订信贷行业相关法规外,也出台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保护法既要协助债务人财务“重生”,也需要考量债权人的权益,以实现债权人在债权重组、分配过程中能够实现“债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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