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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助推“法治慈善”

2018-12-27张凌霄

中国信用 2018年12期
关键词:捐赠人备忘录惩戒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出台,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业界欢腾,翘首期盼迎接“法治慈善”时代到来。在这部具有诸多亮点的法律中,有一条在当时似乎并不起眼: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8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也再次提出,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则提到了“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惩戒措施”。

2018年2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40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正式签署发布并实施。

实际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在2016年初就曾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惩戒失信备忘录。因此,对于这份专项于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的备忘录是不是也一样“严”?会不会因为“慈善”而存在“法外温情”?种种谜题,一度受到业内的期许和热议。直至尘埃落定,深感未来可期,至此,我国的慈善领域终于被纳入了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在我国慈善发展史上,堪称是一大喜事和幸事。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这份备忘录,无论是激励还是惩戒,措施之多、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打出了推动慈善捐赠行为法治化的重拳,完成了和慈善法的衔接,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重大举措。

纵观备忘录全文,四部分、5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激励及惩戒的范围、对象、措施、责任部门等,规定了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及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及信息反馈通报机制。针对2类激励对象,5类惩戒对象,规定了26条联合激励措施和24条联合惩戒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法律及政策依据充分,各部委联动,力度空前。

从对于守信组织的联合激励部分来看,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为两类激励对象。在激励措施上,各参与部门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政务绿色通道、税收优惠、评优表彰,乃至经济上的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的激励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全民慈善的倡导,也符合中央对扶贫济困领域支持的政策精神,体现了“让守信者处处受益”的精神。

从失信联合惩戒来看,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了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在范围之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承担连带责任,一个都逃不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及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同时被列入范围中,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也是备忘录规定的五类惩戒对象之一。失信惩戒措施,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实质都在于约束和限制。失信将影响到个人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乃至将被剥夺“享受的权 利”。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10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了全国性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备忘录的出台,更标志着执行威慑机制上升为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让慈善捐赠领域的失信者寸步难行”将不是一句空话。

据了解,我国《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也已全面展开,一些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各层面信用立法工作正在加速推进。2018年2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中提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在开发阶段,已在全国部署使用。

从单一的行政监管到协同共治、社会监督,从慈善法强调的透明度到备忘录约束的诚信度,社会组织法治建设也不断进行“升级转型”,信用建设将逐渐成为慈善组织的安身立命之本。可以预见,随着备忘录的签署并实施,“慈善”将不再是带有道德属性的“尚方宝剑”,不能成为逃避失信责任的“挡箭牌”,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免罪金牌”。

其实,慈善行为本就要以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受助人、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在实施慈善行为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可能会对整个慈善行业造成损伤。无论是前些年郭美美事件对于我国公益慈善行业的打击,还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公益的兴起,出现的各类诈捐、骗捐,抑或是捐赠人一时兴起随后悔捐、诺而不捐……这些丑闻一次次打击公众爱心,也侵蚀着慈善事业根基。

那么,慈善行业该如何让公众重拾信心,建立更强的公信力?无论是个人,还是慈善组织,除了慈善法,如何用更有效更有力度的方式来约束和推动整个行业的法治建设和诚信管理?其实,这也是《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慈善行业,以及对于整个社会的最大意义。

慈善带有道德属性,即使是很小的错误,都会被舆论放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公司股票的涨跌,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程度则将直接影响筹款能力和声誉。随着备忘录的出台,慈善组织如何进行信用管理、如何依法行善、规范治善,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治理、促进公开透明,将是整个行业和从业者所面临的新的挑战。

其实,所有的激励惩戒都是手段,不是目的。对慈善领域而言,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仰与敬畏,没有法律意识与契约精神,该做的好事做不好、不好好做,也一样可能受到处罚。这些需要靠慈善组织的努力,需要一支更专业化、职业化的从业人员队伍,需要通过具体项目的运作和积累,依法行善、规范行善,锻炼和证明自己的能力,从而为自身公信力奠定更夯实更可信赖的基础,更需要从体制机制到法律法规的完善。

而除了法律的监管,舆论的监督,以及专业的执行,中国的慈善事业,亟需的是一个健康的土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护育它的成长。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说,正是给这片土壤添加了一剂最有效力的营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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