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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批捕案件中对合理怀疑的排除

2018-12-24沙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排除

摘 要 从一般性逻辑思维而言,我们习惯性地运用法律及现有证据去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某项犯罪,而排除合理怀疑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多运用逆向性思维,即在实际办案中,不仅仅要努力确保证实犯罪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更要反过来细问上述证据是否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唯如此才能实现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将“疑罪从无”的原则落到实处。

关键词 批捕 合理怀疑 排除 疑罪从无

作者简介:沙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2

一、为什么要排除合理怀疑

逮捕作为一种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其适用情形包括三类,分别为一般逮捕情形、径行逮捕情形和转化逮捕情形,其中一般逮捕包括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此外就是径行逮捕所包含的三种情形,在此就不再赘述。不难看出,在一般逮捕和径行逮捕的情况下,都要求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前提,而在转化逮捕情形中,转化逮捕的对象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而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应当以涉嫌犯罪为前提,由此可见,在审查批捕阶段,判定涉案人员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前提就是要核实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而这种证据在证明犯罪上必须达到一种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分析不难看出,对于前两项要求,其重点在于证实某项具体犯罪,在性质上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般性正向思维,而反之,在最后一点中所提及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要求则属于逆向思维,该规定是对前面证据是否真正达到确实充分的检验与反思,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反向检验功能其意义更体现在对实践办案的理论指导价值,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固然要从一般角度出发,积极运用事实证据证明事实,反过来,也要时时注重从反向思维反思,现有证据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唯如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做到执法办案不枉不纵。

二、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其检验标准仍可遵循一定原则,首先,是否产生合理怀疑必须放置到案件的证据体系中考量。任何脱离案件证据体系而提出的怀疑只能是一种揣测或者臆想。其次,就案件具体证据而言,应具体考量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存在孤证,证据之间若存在矛盾其排除是否合理,对反向性证据是否有充分理由进行排除,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心后核查潜在信息是否有矛盾存在,在立足证据推倒案件事实方面所用相关方法是否与逻辑或一般经验法则相符。如果上述问题均能合理解决,就可证实案件基本具备了 “确实、充分”的相关证据材料,反之,如果上述五方面任一方面存在瑕疵,就自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无法确保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2017年3月初某日,嫌疑人武某某在T市H区公寓231室的日租房内,和吸毒人员吴某某、卢某(均行政拘留)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中旬某日及3月29日下午,武某某在T市H区公寓1608号的日租房内,又先后两次与吴某某、卢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年4月2日凌晨,民警在T市H区公寓1608号的日租房内,先后将吴某某、武某某、卢某抓获,并在公寓1608号日租房内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的主要证据,还是先从言词证据讲起,我们先看本案三名吸毒人员的言辞证据,其中,吴某某和卢某称,两人在与武某某于上述两地点共同吸毒期间,两处房屋均为武某某所租住,武某某自己也承认在其本人先后居住的上述两地点内,共三次与上述两名吸毒人员一起吸毒,如果仅看上述证据看,就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即武某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嫌疑,而且容留次数前后已经达到三次,也就意味着已经满足了构成容留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次数在三次以上”这一条件, 而且结合在公寓 1608号日租房内缴获的吸毒工具冰壶,同时对三人毒品检测证实均有吸毒经历,似乎武某某确实已经满足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条件。但是,我们再来看其他证据,首先是T市H区公寓231室的日租房的老板张某的证言,张某称,三人在该处吸毒的时间段内,房间住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的姓名为安某,接下来是T市H区公寓1608号日租房老板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称,2017年4月份的时候,1608号房间住的客人显示登记名字叫孙某,办理入住的时候只有她自己。客观性证据方面,上述两名房东人员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证实两处房屋在武某某等三人吸毒期间,租房人员分别为安某和孙某。在提讯的时候,武某某称安某是其女朋友,孙某是其一起吸毒的人员之一卢某的女朋友,而公安在提请逮捕期间又尚未与安某和孙某两人取得联系,那么此时我们就要反问一下这个案子在证实武某某构成容留吸毒罪上形成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呢,显然不能,因为次数虽然够了,但是容留吸毒的场所到底是谁租住的却不好证实,尽管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三次与吴某某、卢某共同吸毒时,都在相应的地点房屋内居住,但是除了吴某某和卢某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三人吸毒地点所涉及的房间确实为武某某所租住,上述房屋在案发期间,显示并非使用武某某本人身份证件所登记租住,所以,本案在证实武某某、吴某某、卢某三次共同吸毒时,吸毒所在的房间是武某某所租住这一事实上,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而这一关键性证据的缺失,也就直接导致从根本无法认定武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所以最后,对武某某也是做了證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技巧探讨

(一)自寻证据探究——总结提讯技巧,获取高质量口供

尽管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不可尽信,但是其亲历性和直接性,决定了口供在证据链中仍具有其十分独特的价值和功能:首先是口供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口供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特点决定了其却可以完整地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其次,口供也有利于发现、收集和审查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有利于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并为证据的收集提供线索和机会,鉴于口供在证据链条中这种不可替代的功能,我们在批捕阶段对口供的核实工作上,也需要加大一定的功夫。做好这项工作我认为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讯前仔细阅读案卷,做到心中有数。在提讯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中,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做好阅卷工作,通过阅卷及时掌握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的罪名、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进行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同时,根据嫌疑人涉嫌触犯的罪名和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再结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提前思考要进行提讯相关问题;二是制作讯问提纲,做到有条不紊。在提讯前,结合具体的案件,想一下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么问,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怎么回答,此时应该怎么应对,如何才能通过符合逻辑的提问顺序完成口供的核实工作。如果能够在提讯前制作一个讯问提纲,把上述问题想好并提前记下来,提讯的时候就能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此外,提讯中还应注重一定的策略,做到对症下药。通过上述方式方法,争取做好口供核实工作,推动整个案件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进而排除合理怀疑,对案件做出正确认定。

(二)他寻证据探究——引导公安侦查,补充关键性证据

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难免会遇到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尤其是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会有所欠缺,这些案件侦查机关虽已掌握了一些定罪证据,但证据又很单薄,因关键性证据的缺失,导致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还没有达到能够定罪的程度。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尽管时间有限,仍应当在积极查清已有案件证据事实基础上,通过对是否排除合理性怀疑的思考探究,就证据方面的不足和关键性证据的缺失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联系,以此积极引导侦查,使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或补强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证据形成锁链,从而排除合理性的怀疑,依法批准逮捕,反之,如果不能及时引导侦查和补充有效证据,贸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方面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也很难说不会出现犯罪人员串供和妨害证人作证的可能,如此,对后续的案件侦办工作显然不利,也不利于对真正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做到打击和制裁,由此看来,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逆向思维,加强对引导侦查工作的重视, 是打击犯罪、避免放纵犯罪人员的应有之义。

此外,还应当去伪存真,多角度辨别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唯一依据就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所陈列的各类证据,要想排除合理怀疑,就要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辨别,做到去伪存真,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

参考文献:

[1]蒋克林.初探司法责任制对冤假错案的防范作用.法制博览.2018(16).

[2]邢安宇.检察机关如何突破“零口供”毒品案件.法制博览.2018(16).

[3]钱高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证明标准研究.法制博览.2018(17).

[4]趙祖斌.论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净月学刊.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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