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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家侦探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2018-12-24朱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私家侦探

摘 要 由于我国的社会發展及国情因素,私家侦探行业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及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及引导,该行业中仍存在大量混乱状况,无法公开合法化,只能在灰色地带生存。本文将针对私家侦探的职业特征与优势劣势,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分析私家侦探这一职业在中国合法化运行的可行性。

关键词 私家侦探 公力救济 取证能力

作者简介: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5

私家侦探最初出现于19世纪中后期的西方国家,服务重心在于刑事犯罪案件后的调查及取证,与警察工作存在一定的重合度。随着时代发展,西方各国均加强了对警察力量的部署与支持,使得私家侦探的服务重心发生了一定变化,开始转变为侦探调查、保镖护卫、审查证据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的职业。在现代社会,私家侦探应当与保镖、警卫等职业相分离分析,服务重点也由于立法禁止,从刑事转向民商事。如今,私家侦探已经转变为受他人委托,从事民商事务调查取证服务的工作人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大量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证据均是解决纠纷的决定性因素。大量当事人在涉身纠纷后,受限于其自身的时间、精力及技术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收集证据困难的情况,因此,私家侦探这一职业应运而生。

据统计,我国近年来对私家侦探的市场需求正在扩大,自九十年代起,私家侦探逐渐兴起,截至目前,我国现有各类私家侦探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作为一项新兴职业,存在相当潜力。但由于管理缺失、立法空白及政府不予承认其合法性等问题,私家侦探依旧位于灰色职业地带,再加上私家侦探本身的职业特征,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一、私家侦探的职业特征与行业现状

在我国,从事私家侦探行业者,大多将业务范围圈定于情感关系调查、行踪调查、债务追讨取证等方面,其中尤其以婚姻外情感关系调查为重点,委托私家侦探所调查的内容多为婚外恋。该类案件由于受调查人往往警戒性较高,委托人自行取证存在较大困难,甚至会存在打草惊蛇,引发对方提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等情况。同时,由于我国公力救济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定,其本身就与法律同样存在滞后性,范围也受到局限,导致在大量婚外恋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侵害,即使在事后得到救济,对其已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远不如事前预防来得更加便捷。因此,私家侦探的介入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使得该行业久盛不衰。私家侦探的其余业务,也不同程度上存在当事人本身取证困难,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情况。

但在私家侦探取证能力强、委托便捷、相较公力救济更为灵活自由的同时,该行业现状也存在一定问题。私家侦探从起初的与警察力量工作存在雷同,逐渐发展至今,与警察组织的法律权限出现了不同。私家侦探并不具备法律所赋予警察的公权力后盾,警察组织一般是由公民的控告或报案启动以打击刑事犯罪或行政治安案件为主的活动,同时也与私家侦探存在一定重合度,调解民商事纠纷,其目标是为了保护一般公众的利益,因此具有明确而严格的准入制度及行为准则;然而,私家侦探在处理同样的问题时,其行动的出发点是委托人的委托,并不服务于整个社会,因此无需向公众负责,仅仅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及委托人负责即可,这一点就容易导致私家侦探为了完成自己的业务活动,妨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私家侦探这一行业未能公开化,合法化,在我国,“私家侦探事务所”这一名称本就不属于合法范畴内,大部分私家侦探需以“调查事务所”或“调查中心”等名号进行业务活动,缺乏法律管理与引导,导致行业内部混乱,甚至导致从业人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私家侦探的取证调查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私家侦探取证调查是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的,其本身并无公权力作为支撑,从而导致行使知情权与侵犯他人隐私权之间界限模糊,在私家侦探进行业务活动时甚至结束业务后,这一矛盾从始至终贯穿存在。在进行业务活动时,部分私家侦探会采取窃听、偷窥等违法行为,来获取受调查人的相关信息,甚至侵入其私人住宅及私人空间,明确触及他人隐私权。同时,在我国各大网络论坛中,存在以私家侦探名义发布的贴子、博文,为吸引热度或招揽业务,其发布内容涉及其业务范围内当事人的相关私人信息,在委托完成后,对被调查人甚至委托人的隐私权进行二次侵害。

其次,由于立法空白,私家侦探不存在市场准入门槛,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素质低下者也可能混迹其中,从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前文提及,在取证调查过程中,部分私家侦探会采用窃听、偷窥及入侵他人私人住宅等方式进行取证,一方面,我国最高院明确规定该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用这类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获取证据的手段非法,很可能会使得私家侦探牵涉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当中,如进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窃听设备,极易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刑事犯罪。

二、我国当前对私家侦探的态度

截至目前为止,私家侦探这一职业仍未被我国政府认可,在相关的立法上,依旧是全面空白。仅在1993年9月7日,我国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指出该类民间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均无法律支持,且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因此应当予以取缔。从而可见,我国政府当时对于私家侦探持反对态度。即便私家侦探从业人员曾借由公安部首次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进行公开调研的机会,筹备如律师等行业般建立行业协会,并起草相关自治文件,依旧被政府相关部门以非法社团活动为由进行了取缔。时至今日,对于私家侦探这一行业,依旧只是从业人员依靠自律自治进行管理,政府对其基本态度是“不支持、不认可、不保护”,但同时,除了1993年公安部所颁布的通知之外,可能由于管理困难,界定模糊等原因,并未对从事私家侦探调查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制与禁止,因此,我国的私家侦探目前为止依然处于一个令人尴尬的灰色地带。

立法的全面空白,是导致该行业内部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立法空白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据公安部通知内称,从事私家侦探性质行业的人员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后者尚且存在一定的职业道德及法律专业素养,但前者的不稳定性极强,素质也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私家侦探行业混乱。

同时,我国政府对私家侦探的不予认可,导致了这一行业只能在灰色地带中生存,其权利义务均无法律保障,行业秩序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合理管理与引导。得不到有效管理使得行业内部问题百出,而混乱的行业秩序导致了有关部门对该行业愈发不支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法律对私家侦探的定义并不明确。虽然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禁止私家侦探性质机构的通知,但对于“私家侦探”的范围,定义极为狭窄,现在我国的私家侦探就处于边缘区的灰色地带,其可以打着亲属或朋友的身份,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由此获得一定酬劳,只要其取证手段合法,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禁止,这是私家侦探目前的存在及运行方式。

三、私家侦探在我国合法化的可行性

虽然缺乏立法支持与有效的监管手段,但由于市场需求始终存在,我国的私家侦探行业即使生存于灰色地带,但其存在始终是依据需求而生,短期内想要彻底取缔较为困难,也不适合我国国情。若是将私家侦探全部取缔,会导致糾纷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再次显现,委托律师进行取证比起委托私家侦探性质的从业人员来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律师的变通力和灵活度显然低于私家侦探,因此,比起“堵”,更适合于“疏”。若能对私家侦探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将会有助于其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

合法化该行业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通过立法手段,将私家侦探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固定。私家侦探行业混乱的一大因素是由于其权利义务不明确,从业人员为了完成其委托业务,往往会过度行使其知情权,从而导致对受调查人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私家侦探在工作过程中,只有切实履行好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才能做到调查取证权利与之相统一,不得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在规定了其权利义务后,同时也应当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立法规定,一般来说,私家侦探的侵权行为大多属于民事范畴,那么在侵权后,应当勒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主要侵权范围为隐私权与人格尊严权,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弥补,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建立起初步的法律法规系统后,笔者认为,私家侦探行业可以学习律师行业,设定一定的职业准入门槛,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考试考核,对通过者予以颁发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进入私家侦探行业。采取提高准入门槛的方式,可以有效筛选掉职业道德与职业技术不过关的社会闲散人员,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从而减少行业内部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在私人侦探群体到达一定数量后,同样地,也可以学习律师行业,开设与律师协会相似的行业协会,建立起完善的职业协会系统,上下级协会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并且在政府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逐步在协会内部建立起职业准则,起草相关文件,建立起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保障行业水平,也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虽然还处于并可能持续一段时期处于管理缺失的灰色地带,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以及社会需要,市场需求,该行业的存在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不应该盲目地进行取缔或禁止。对于新兴行业的立法空白,应当根据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积极推动立法与行政审批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参考文献:

[1]黄琳.论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2009(20).

[2]陈嘉慧.论中国私家侦探的合法性.法制与社会.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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