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社会与精神文明建设视角下的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以人肉搜索为例

2018-12-22薛冬梅

新商务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实名制隐私权

文/薛冬梅



法治社会与精神文明建设视角下的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以人肉搜索为例

文/薛冬梅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基于法治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视角寻求网络暴力现象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社会;精神文明;人肉搜索

1 "人肉搜索"概述

1.1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属于以人为本的一种搜索方式,是基于多个人类主体共同实施的复合行为。首先搜索需求方在相关网络上发帖询问,再由互联网上的各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的海量网友来回答,最终得到综合性答案。较传统机械化搜索模式比较,"人肉搜索向公众呈现其神奇:它更多的通过人工得到信息,而网络对于人而言是获取信息的媒介。"人肉搜索"为一种普通的网络查询现象即"人找人",在网络与现实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在现实和虚拟的网络间转化。

1.2"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处于网络环境下的"人肉搜索"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藏匿于虚拟身份下,行为人大多不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因此若发生侵权行为,被搜索人难以找到真实的侵权人,难以举证去追究其法律责任。

(2)行为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特定性

网友将自己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发布到网上,具有任意性,并且可能参与网民数多而无法辨识,并且大多数为匿名,行为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2 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2.1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正确的引导舆论;相关法律的缺失性,不能满足当下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现处于社会转型期,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加上公民表达意见渠道不畅通,会产生误解和偏见,同时社会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使得人们易于冲动,产生网络暴力。

2.2人肉搜索形成暴力的表现形式

存在于不同事件中的人肉搜索,可能会有不一样的人肉暴力的表现。但仍有共通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其一,谩骂侮辱性人身攻击。其二,"追杀"、"通缉"。其三,现实中的威胁。

3 "人肉搜索"折射的法律问题

3.1有关"人肉搜索"的侵权分析

"公民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其自身的法律人格享有的、将人格利益作为客体,维护自身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在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肉搜索侵权中的主要指向对象。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单一的网络媒体将某个人的信息提供给公众,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及评论群体的局限性,和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都是引发网络暴力的主要因素。

3.2"人肉搜索"中的利益冲突

人肉搜索存在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一面方便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同时促进民主发展。在此意义上人肉搜索对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民意表达起着积极作用。另一面,人肉搜索将个人信息或失实信息曝光于大众,引发网络暴力,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在保护个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消极作用。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力冲突

公众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存在于不同的主体,大众要求悉知消息,被搜索人要求保护信息,存在于两者间的积极的获取与消极的保护。因此,当两者发生交集时,的确会产生知情权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2)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互联网的发展让网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评判他人、交流信息。在公众的集体审视下,或有不实的消息,事件被夸大或丑恶化,网民一时的情绪冲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名誉权受损害。

4 "人肉搜索"引发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4.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特殊条款。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一是直接保护,即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其为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是间接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不直接认作侵权行为,而认定其他相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防止网络暴力,规制网络行为,应出台相关的单行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加强对网民的规范和良性引导,建立主流的网络文化。

4.2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现将进行"人肉搜索"行为的网民分为三类:一类是对被搜索者人格权的侵犯存在主观故意。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类人属于组织者,或教唆他人加入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行为中。因此审理该种案件,该类网民应担主要责任。当某一案件涉及大量难以查明的人员时,事件行为的发起者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是对被害人的实质性保护作用。第二类是存在于被搜索人周围或熟知被搜索人的人。未经被搜索人许可将其个人信息及其他隐私放置于网络上,法律应当责其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第三类是从事整理工作的侵权人。他们的侵权行为是将分散在各网站的相对人的私人信息,进行整理删除和重组,随后将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等私密内容统一发布在人肉搜索的网页上。这类人虽利用已经发布的公开的信息,但涉及到该行为已经具有侵害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3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但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内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或言论,或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社会的相关配套设施、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能够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外泄,是网络实名制发挥功能的前提。网络实名制后,对网民的网络行为会有所限制从而加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薛冬梅(1994.11-),女,江苏淮安人,本科,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市场营销。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法治社会与精神文明建设视角下的网络暴力问题研究——以人肉搜索为例”(项目编号:16C389)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人格权实名制隐私权
论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的规范适用关系
浅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聊聊证券账户实名制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论人格权的财产化对于传统人格权的消极防御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实名制
请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理性对待孩子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