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网络平台的“同心圆”责任
2018-12-21作者王春晖
通信世界 2018年33期
作者│王春晖

对于超级平台的责任研究,不能从孤立和片面的角度去审视,而应当建立一种整体观与全局观的平台责任模型。
网络平台交叉效应产生的聚合价值,以及聚合之后形成的交互价值,致使“平台经济”时代呈现出“数一数二”的超级网络平台。事实上,超级网络平台已经载体化,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基础设施。因此,对于超级平台的责任研究,不能从孤立和片面的角度去审视,而应当建立一种整体观与全局观的平台责任模型,这个模型应该是一个“同心圆”责任环,其中最内层圆是平台的经济责任,中间层圆是平台的法律责任,最外层圆是平台的社会责任。
平台内层圆的经济责任是平台的基础性责任。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因此,平台提供者的逐利性和对平台内商业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平台的经济责任。
在平台方、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平台方发挥着连接两端的纽带作用,平台提供者在为平台创造利润、维护商家商业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中担负着利益均衡的责任。
就平台中间层圆来看,超级平台具有维护平台秩序和保护平台权利人的法定义务,在其违反法律或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时,超级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不利后果。超级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时还涉及刑事责任,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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