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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2018-12-21谭立独

工友 2018年12期

文_谭立独

案例回放:

王某2015年3月20日入职武汉某塑胶制品公司,从事模具工作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200元。2017年2月,公司以不需要模具工人为由,辞退了王某。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合意。于是,王某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但对于二倍工资差额,其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塑胶制品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归在“法律责任”章节, 这说明,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付给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

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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