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住房公积金
2018-12-21龚友
工友 2018年12期
文_龚友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的范畴?有无户籍限制?是否受时效限制?请看追缴案例。
一封投诉信
王瑛姑系广东正大光明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王瑛姑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
本人王瑛姑,于1997年2月入职正大光明广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本人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份核查通知书
收到王瑛姑的投诉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发出了《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
正大光明(广东)工业有限公司:
现有职工王瑛姑反映你单位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
三、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份回复函
正大光明(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回复》,具体内容为——
现就我司已离职员工王瑛姑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王瑛姑,2010年l2月28日已达到女工人年满50周岁之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即:王瑛姑于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间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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