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毁约售房终止,买方反而变成了被告
2018-12-19裴通笑
女性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微信
裴通笑

意想不到的传票
2017年11月初,生活在上海市普陀区的黄刚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告他的是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中介公司”)。黄刚想起自己确实与房屋中介公司打过交道,但那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
2015年年底,黄刚看中了郑女士名下一套标价为150万元、位于嘉定区铜川路、建筑面积为48.31平方米的房子。买卖双方一拍即合,便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产交易,2016年1月15日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7500元即总房价的0.5%,由买方黄刚全部承担。黄刚当即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并在签署《佣金确认书》前一刻提出:房屋交易过程中,谁违约谁承担中介费。黄刚说,这一点应在《佣金确认书》中注明。
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付小姐连忙解释:“您放心,刚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第12条签约承诺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说完,她拿起《房屋买卖合同》读了起来:“导致本合同无法生效或无法履行的,该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5%作为补偿金,并向交易对方承担定金责任。”
“怎么样,您放心了吧!”付小姐递《佣金确认书》给黄刚,黄刚看了看,指出:“我提前出的条件,确认书上没地方加备注了,那就算你代表贵公司口头承诺了?”看到付小姐频频点头,黄刚拿起笔签了《佣金确认书》。
三方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往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国家统一的房屋交易示范合同。可是到了这一天,三方却没按约定签合同,原因是郑女士出售的房屋天井里有违章搭建,交易受限,于是三方再拟定了一个《补充协议》,将签约时间推到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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