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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2018-12-18赵小月

卷宗 2018年28期
关键词:海洋法管辖权

摘 要:2013年底以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进行了大规模的珊瑚礁建设活动。它的速度和规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西方国家和东南亚邻国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越来越多的外国学者指出,中国在南沙的人工建筑活动将这些岛屿变成人工岛屿,只享受500米的安全区域。如果这一结论成立,中国将在南海失去相当大的海域。人工岛在世界各地的实践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人工岛的意义和法律地位尤为突出。如何区分“珊瑚礁”和“岛屿”、人工岛屿是否岛屿、岛屿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公海自由原则是否包括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定义了人工岛的概念,并根据公约讨论了海域人工岛的法律地位、管辖权和国际责任。最后,我们对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人工岛屿;管辖权;国际责任;海洋法

1 引言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或组织在海上建造人工岛屿或正在建造人工岛屿。近年来,中国还参与了人工岛的建设。由于国际法的模糊规定,人工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争论集中于人工岛屿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礁石”如何区分“岛屿”?人工岛是一个岛吗?如果是这样,每个岛屿都有自己的领海和其他权利。如果不是,它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定义,如何调整人工岛上居民的生活和活动?公海的自由是否包括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人工岛作为一种有效利用海洋的手段,长期以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人工岛具有“人工岛”和“岛屿”的双重特征,往往难以区分岛屿、船舶和人工设施。人工岛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的演变反映了国家主权或主权和海洋自由的两个对立。其实质是为世界各国的海洋权益而斗争。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律制度的历史视角分析人工岛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突出国际法中人工岛的本质特征,突出人工岛的基本特征。国际法的理念。本文认为,人工岛法律制度的变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海域所有权的认识的变化。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不断协商、博弈、求同存异的结果。国际法的进步有赖于国际社会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并在国际法律体系框架内形成基于共同同意的国际法规则。

2 人工岛屿的定义

2.1 人工岛屿与人工固岛

人工岛的定义在国际学术界仍存在争议。荷兰国际法学家艾尔弗雷德·H·索尔认为,人工岛属于人工设施,是通过人工积累天然物质如沙子、石头和砾石建造的。英国国际法学家、Buchez、ZNNIK和詹宁斯认为,人工岛屿是“人造结构”或“陆地区域”,它们被水包围并与海底相连。在涨潮时,它总是高于水面,当它移动时,它失去了它的特征。美国学者Walker认为,人工岛是由海底挖来的泥和岩石组成的。它是一个不自然的物体,永久地附着在海床上,被水包围着,总是在海平面上。虽然人工岛的定义尚无定论,但学者们普遍认为人工岛具有以下特征:(1)人工岛在形成过程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2)水包围,水下曝气;(3)由砂和其他天然物质组成,具有土地特征;(4)永久性。

需要指出的是,人工岛的概念不同于人工岛的概念。人工岛固定是指通过人工手段加强、维护和改善海岛。由于海平面上升和科学技术的双重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岛屿正在被使用。人类岛屿的扩张导致的人为扩张的法律地位在习惯国际法和条约规则中存在争议。然而,一般认为,自然高地类型依赖于人为延伸是判断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本文主要讨论了人工岛、设施和构筑物的法律问题,没有对人工岛的行为进行过多的阐述,也没有对南海岛和珊瑚礁的法律建设进行过多的阐述。

2.2 人工设施和结构与船舶

人造设施和结构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种形式,如海洋设备、海上平台和设施。海上钻井平台具有移动平台(包括半潜平台、自升平台)和固定平台。另一个与人造设施和结构密切相关的概念是船只。为了扩大海洋污染防治的范围,一些国际公约甚至将一些人工设施和结构纳入船舶的定义。例如,在1962修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海上航行的船舶或其他船舶,包括漂浮设备,无论是由其他船舶所能或拖曳的,都是海洋中的船只。”

但是,该公约没有使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的定义。《公约》第1条将倾倒界定为处置伴随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洋结构及其设备正常运行或由此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该公约将船舶与包括平台在内的人造设施和结构区分开来。

与船舶不同的人工岛、设施和构筑物的主要特点包括:(1)部分人工岛、设施和构筑物,虽然具有浮动能力,但不受航行目标的影响,不能独立长途航行;(2)人工岛屿、设施、构筑物长期留在特定海域,具有运输以外的经济、科学、环境保护目的。

3 人工岛屿及其所得岛屿的法律地位分析

3.1 国家实践

尽管《公约》第一二一条规定的岛屿制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但它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不能认为新出现的“人工岛屿建设”当然也是国际习惯法规则。但是,随着日本在南沙的冲礁事件和中国在南沙的扩礁实践,“人工岛屿”开始受到国际关注,它的历史只有几年。因此,相关的国家和国际司法实践并不多。

作为最具争议性的“人工岛屿”实践,它无疑是日本横冲直撞的暗礁。日本不仅建造了以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实物保护的珊瑚礁,而且加强了在国内法律和行政管理中也受到保护的珊瑚礁的法律地位。在国内立法方面,内阁于2010年2月通过了一项旨在促进保护和发展日本专属经济区的新法案。在行动中,日本政府将崇吉岛(在日本称为法律)列为日本专属经济区(在日本称为“特殊离岛”)的最南端,并负责海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同年5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低水位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法》。该法案要求保护鸟岛,以保护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海底资源;同时,该法案还要求在崇刁岛建立一个经济活动基地,对外宣传其“岛屿”属性。该法案在同一个月获得参议院通过,日本政府随后向公众宣布,将开始努力将鸟岛建成“海洋资源调查基地”。在行政管理方面,日本政府自2005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为崇刁岛设置邮政编码、区号和门牌号码,将其纳入东京管辖。并在崇智岛登记122人。随后,日本国土交通省将“冲鸟岛由国土交通省管理”、“日本最南端岛屿”等字暂时搁置,正式宣布冲鸟岛是日本承認的岛屿。

亚太地区(日本、南海)虽然有许多人工岛屿或类似的人工建筑,然而,这些岛屿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并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因此,我们很难相信,对该岛人工建筑及其法律地位的判断已经形成了足够的国家实践。

3.2 国际条约法

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实践来确定人工岛屿及其岛屿的法律地位,这些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将是判断的依据。1982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该岛作为国际法及其海事权的最权威的基础之一。根据《公约》第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人为建造的岛屿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以取得国际法承认的岛屿的地位。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一百二十一个岛屿被分为两类:Islands和岩石。两者必须满足第一百二十一段1和第二段的要求,才能维持领海和邻近地区的珊瑚礁地位(以下简称“珊瑚礁地位”)。同时,只有满足第三个要求的岛屿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经济生活”,才能获得“岛屿地位”(即与陆地领土相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岛屿地位”),而不符合要求的岩石不具有“岛屿地位”。

3.3 人工岛屿法律地位的新问题

全球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一些岛国面临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沿海国家采取了保护自己的措施,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没有预见到这一点。因此,公约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要求公约根据新的问题完善自己的规范体系。

为应对海平面上升,许多国家加强了木岛建设。例如,通过加强岛礁和填海造地,扩大了原岩礁的面积,希望岩石礁根据海洋规律被提升到一个岛屿,从而获得广阔的海域。因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和岛屿都涉及沿海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和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符合相关条件的岛屿可以拥有至少43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陆架等陆架。海岛和珊瑚礁能否作为海洋划界的基础,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同意。这里有两个典型的案例需要理解。

3.3.1 冲之鸟之争

日本花了很多钱在各种方法上来加固被清洗的鸟,并在它周围种植珊瑚。希望这种方法能增加面积,把被沖刷的鸟从礁石提升到岛屿。2008年,日本认为,水洗海鸟已达到“岛”标准,并捕获了一个约25万5000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国和韩国都认为日本的行为不符合海洋法,对国际社会的利益有害。令人欣慰的是,委员会在2012年提交的关于日本的划界案中明确表示,篱礁地区没有提出建议,而是对其他六个地区提出了明确的建议。

3.3.2 胡鲁马累

由于马尔代夫全国都有可能被海水淹没,马来西亚政府在首都马累东北部修建了人工胡鲁马,马尔代夫也被海水淹没。胡鲁马将成为新首都。马来西亚花了十多年的时间,通过填海造岛,原浩湖被改造成人工岛。现在它已经超过了胡鲁马的大小。根据现行海洋法,胡鲁马是一个没有领海所有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如果马来西亚在未来移居该岛,作为主权国家的岛国不能拥有这些海域的权益,这可能是对国际社会的极大不公。

新的岛屿问题实际上促使国际海事规则发生变化,特别是马尔代夫的情况,国际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总之,无论是出于军事和政治考虑,还是出于经济和环境考虑,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岛建设的实践将继续存在,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将继续考验国际社会。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联合国海事法体系应积极设想改革,以适应新形势。鉴于人工岛的法律地位,我们既要考虑沿海国家的利益,也要考虑国际社会的利益。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海洋法的具体制度的前提下,应采取多种技术、方法和手段,促进和谐、有效、可持续的制度的解决和完善。当然,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可能要经过多次谈判,这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

4 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政策实施

4.1 领海和内水上的人工岛屿

由于沿海国家对其内水和领海拥有绝对主权,国际公约没有明确界定沿海地区的人工岛屿的建造,但不影响其权利。只要沿海国家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不影响对其他国家船舶的无害通行权,不破坏海洋环境,因此可以根据木质州的需要建立。但是,未经沿海国家同意,其他国家或组织无权在沿海地区建造人工岛屿。

4.2 毗连区上的人工岛屿

相邻区域是指领海以外的领海的毗邻区域。它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家对毗连地区没有主权,但只对海关、金融、卫生和移民等事务行使一定的管辖权。此外,沿海国家对毗邻地区没有控制权。该公约不给予沿海国家在该地区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但没有禁止。根据公约制度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沿海国家有权在邻近地区建造人工岛屿,并有效地管理这些岛屿。

4.3 专属经济区上的人工岛屿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的与领海毗邻的海域,不超过领海二百海里。根据《公约》第第六十条,沿海国家有权建造或授权该地区人工岛屿的建设和管理。他们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沿海国家可以在人工岛周围建立合理的安全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工岛的安全和航行便利。过往船只必须遵守国际

条约。

4.4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

根据《公约》,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是根据《公约》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通常,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沿海国家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具有主权。大陆架上人工岛的建造也主要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公约》不要求建造人工岛屿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人工岛的大小没有限制。然而,沿海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转移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不侵犯或干扰其他国家的航行或其他权利(例如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公约》没有为大陆架上的人造岛屿设立安全区,但根据《日内瓦安全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家有权为高达500米的人工岛设立安全区。过去的船舶必须尊重沿海国家建立的安全区。

4.5 公海上的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西方国家声称,海岛海域和公海资源是“无权”或“共有的”。然而,《公约》第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而不应称为对海底主权的主张,从而阐明其“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性质。然而,由于公海的人工岛屿实际上享有公海海床的专有权,公约规定了被授权岛屿的人工岛屿。《公约》主张公海自由,包括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的建造,但未在公约(大陆架)的第六部分中明确列出。换言之,虽然公海人工岛的建造需要授权,但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架上的人造岛屿相同,即它没有岛屿的地位,自然没有自己的领海。虽然《公约》对公海人工岛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沿海国家此时可以根据国内法行使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行使公海的自由权。

5 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岛屿和珊瑚礁的建造在世界上非常普遍,特別是在南海,但绝大多数国家从未明确地明确它们的具体性质和法律地位。现行国际法对这一新事物的规定仍然是空白。大多数学者对此也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可以看出,现阶段珊瑚礁的建造尚不清楚。其自身的法律地位不仅不确定,而且导致其原有的海洋特征——珊瑚礁,成为人工岛屿,失去其原有的法律地位。

对于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澄清南沙群岛岛上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及其所获得的岛屿。这不仅有助于增加陆水比,而且增加了中国在南海应用群岛水系统的可能性。它也有助于打击菲律宾非法占领我们的岛屿,从根本上否定我国海岛建设的合法性,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我们都必须厘清人工岛的建设与人工岛和其他岛屿礁的建造之间的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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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勇.中国在南海地区构建远洋群岛法律制度析论[J].政治与法律,2016.

作者简介

赵小月(1989-),女,汉,北京,硕士研究生,大连海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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