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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8-12-18高鑫

卷宗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民商法

高鑫

摘 要: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无处不受到法律的调整,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只有法律的介入,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才具有可行性。民商法作为调整人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法律,是在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方面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个人信用的缺失较少上升到由刑事法律调整,而多是与民商法有关。本文结合实例,论述民商法在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法律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逐渐从一个熟人社会到一个陌生人社会,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形成了最大范围的陌生人社会群体。在传统家族社会,熟人社会逐步解体的社会发展中,法律的存在就变得尤其的重要。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矛盾解决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家族惩戒,而越来越多的变为了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首先,国家以强制的方式制定了相关法律,成为最初公民应该遵守的最基本规则;其次,公民中若有违背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机关推行,因此法律也就具有强制性与公民服从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同法律类别得以分类,以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规范不同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此处的人还应扩展到现代社会的拟人,即公司、团体、国家机关等[1]。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信用体系则更多的倾向于对自然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排除了对像公司、团体、国家机关等主体信用行为的调整。本文着重论述平等公民主体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的信用体系构建。

1 案例介绍

纵观民商事纠纷,多数纠纷的起因皆来源于一方的不诚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国家要发展也离不开诚信,难以想象一个缺乏诚信的国家经济能取得突飞猛进的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实践中,以如下案例为例:甲方承诺将自己拥有的一间铺面卖给乙方,乙方以20万的价款购进。甲乙双方于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年交付该铺面,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向甲方交付了价款20万。但是,第二年,合同标的铺面的价格飞涨,甲方于是反悔,不愿将铺面卖给乙方,甚至愿意承担3万的违约金。乙方不愿意,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的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甲方拒绝交付,无奈下,乙方将甲方起诉至法院。

此案例是典型的个人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经过二审,二审法院认定:“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依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等情形的情况下,甲方不应随意解除合同,应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将铺面交付给乙方。

2 个人信用体系如今存在的问题

2.1 诚信观念意识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个人的诚信却有不升反降的趋势,是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诚信意识淡薄是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意识能够很大程度上决定人的行为,持有诚实信用观念的人,所行之事情一定遵守着诚实信用。而诚信观念淡薄,甚至没有诚信观念的人,所行之事则很大程度上一定是不诚信之事[2]。在上个案例中,诚信观念的淡薄导致甲方在第二年铺面价格飞涨,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诚信观念意识薄弱的情况下,违背其与乙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将铺面给乙方。诚信观念意识薄弱让甲方成为了一位不诚信之人,然后做出不诚信,侵犯到他人利益的事。

2.2 缺少监督与及时有效的救济

在个人失信的情况下,实践中除了运用法律手段外,很少有其他途径对个人失信行为对对方带来的损害,进行及时和有效地救济。个人失信代价较低,对失信行为救济不及时,失信惩罚力度不够,导致失信人数在无形中也在不断地增加。如在上个案例中,在甲方不诚信,毁约的情况下,乙方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乙方在多次与甲方协商无果后,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但是经历整个诉讼过程,乙方也是花了近一年的时间。最终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乙方才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铺面,本该少量漫长的过程,也少了精神上的压力折磨,但是甲方不诚信的行为不仅给乙方个人,也给这个社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正是由于缺少其他更便捷的救济途径,乙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让笔者更深刻认识到诉讼的局限性。

3 如何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3.1 增强诚信观念意识

个人诚信观念意识淡薄是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个人诚信观念意识的建设。增强诚信观念意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需要家庭的教育,需要来自身边人的感染。家庭原生的教育与感染是个人诚信观念意识建立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优良的家庭教育会使得个人更诚信,更值得别人信赖。另一方面,个人诚信观念意识的建立也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特别是采取利用民商法规制的手段来增强个人诚信观念,有一定的惩罚才会有监督、督促作用。如地铁逃票问题,若采取民商法律的手段,对于逃票者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惩罚,例如逃票者永远不再享有票价优惠,并且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再次搭乘地铁。采用这样具有惩罚作用的法律手段,能有效的促进个人诚信观念意识的建立。在依靠道德教育手段的同时,也依靠法律手段,特别是依靠民商法手段,才能更好的促进个人诚信观念意识的建设[3]。

3.2 完善监督救济体系

若仅仅采用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来对未失信人的行为进行救济,一方面会造成延迟救济的弊端,因为“迟到的救济非救济”,迟到的救济起不到理想的作用;另一方面,救济途径过于狭窄,不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对未失信人的行为进行救济。完善监督救济体系就是要除了运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外,还需要发展运用社会的力量进行救济的多元方式,通过社会的力量(包括民间自治团体)来对非诚信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才有可能建成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无处不受到法律的调整,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只有法律的介入,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才具有可行性。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任到重远,需要长久的努力。法律的作用,特别是民商法的作用在其中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离开法律的手段,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说是做不到的,法律能在事前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法律也能在个人出现不守信的时候,通过事后的救济(司法救济、社会救济)对个人受到侵害的利益予以纠正。

4 结语

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一方面需要来自于家庭的教育与培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规制,特别是民商法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两者相结合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在考虑救济途径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到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律途径也保留了通过社会团体的监督途径等,只有扩大了救济途径才能更广泛的保护守信人的利益,打击不诚信行为,形成社会的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1):128-130.

[2]孙卫东.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8,2(7).12-13。

[3]乔翰琦.浅析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11):00233-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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