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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

2018-12-18李洁菲

卷宗 2018年28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法律

李洁菲

摘 要: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要求必须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本文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信用体系构建角度出发,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思考:一是强调和提高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三是构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能够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全球性经济交流的日渐深化,由信用缺失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正逐步增加,地沟油、皮革胶囊、三聚氰胺奶粉的出现无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民商法将“诚实”和“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环境的净化、人们价值观的树立均有有效促进作用。本文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入手,探讨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提出了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路,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学理性参考。

1 民商法对信用概念的界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信用最基本的问题,具体内容有:第一,一旦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当事人(亦即民事主体)就负有义务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其中包括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和违约的赔偿责任;第二,为了规避风险,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双方,最好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信用代表了民事行为人的偿还债务能力。现今国内民商法对于信用一词,并没有形成大家均认可的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是反映民事行为人经济偿付能力的经济评价;有的学者则认为“信用”是在民事行为人经济实力基础上得到的社会信任和评价。

2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2.1 市场信用体系的需求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换的基本前提,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目前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但是因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导致了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松散。为此,需要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的框架中来。信守承诺是市场商品交换活动的保障, 良好的信用有满足市场的交换规律,确保交易活动能够顺利实现。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信用制度提示着我们社会范围内将逐步形成信用体系。从直观方面来看,信用体系使经济事件得到及时处理,有助于市场当中的企业扩大交易的规模,并帮助企业维持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

2.2 市场对信用立法的需求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易行为,能够保障确定预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强交易信心。资金拖欠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面临的较大问题,且朝着愈演愈烈的方向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3 基于法律视角探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3.1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当前,我国信用问题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需要不断的改进。社会信用缺失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市场体制改革的发展。如果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信用缺失势必会给整个市场网络带来连环反应,特别是各营销活动。当彼此之间信用缺失,就会引起信用缺失。因此,要用法律的手段健全信用体系,提高社会效益。我国企业面临着外来的压力和挑战,面对世贸组织,信用系统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信用体系要充分地融入到人权、物权以及债权等相关法律制度当中,并充分的将诚实信用理论渗透到我国的民商法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当中。由于诚信立法必须以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为基础,充分地分析民商法并逐步完善。所以,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民事主体的义务、责任进行界定和划分,保障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还要促进各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经济竞争中来,在平等中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3.2 以确立信用权保护信用利益

信用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的一种。享有信用权的主体包括信用权的构建,需要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

3.2.1 坚持信用法制性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不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谋求快速而稳定的发展。因为如果信用得不到保障会得到世界其他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抵制和惩罚。在融合的前提下从根本上确保该理论原则渗透到民商法涉足到的各个领域中。

3.2.2 保持利益均衡

市场主体需要充分考虑信用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并结合自身的基本情况保证自己不再用谎言欺骗他人。该利益主体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树立企业信誉,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各方利益主体均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采购到销售,从融资借钱到给员工发放薪酬都是公司信用的

体现。

3.3 构建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体系

3.3.1 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

企业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保护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比如说,三鹿奶粉中出现三聚氰胺事件,因为一家企业的失信行为带动了社会出现的现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不容易受其他企业的违规行为影响。

3.3.2 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当前法律中,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应对这一方面进行保护。例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确保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安全。赋予个人信息修改的權利,对于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武器进行制裁。同时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性补偿。首先要界定清楚,个人信用资料的征集和传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隐私权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关于信用信息的隐私权应当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相关法律来明确的规定个人对其信用信息资料享有的权利,例如:资料收集人未按照所申明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甚至出售给第三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尊重人权,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用积极的态度投身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中。另外仍然需要有所调整。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更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加以保障,只有政府、企业还有个人都能够遵守诚信才能向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当前法律中,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获取个人信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危害个人的隐私权益。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应对这一方面进行保护。例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得到当事人许可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并保障获取信息的渠道赋予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的权利。

3.3.3 完善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信用是市场主体童叟无欺的重要保障,也是信用体系构建的根本。若市场主体未满足信用要求,就必须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因此,面对信用的缺失,完善信用体系,急需法律与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信誉的充分重视。在市场当中,决定公司信誉主要是人和资本,所以公司信用的建设与完善可从下列两点着手:第一,平衡并协调市场当中的利益主体。人的信用与公司信用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个性与共性,公司人员若缺少对公司利益方面的追求则会逐步失信,治理目标将难以实现。第二,资产与资本这两个概念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对公司信用进行优化可延续法定制资本的使用,这个过程当中为企业信用发展奠定基础。基于法律的角度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4 结束语

民商法是通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度来划分和界定信用的。信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信用是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其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强调诚信地位,强化完善基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从而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诚实信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而且还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赵燕君.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02):64-65.

[2]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01):1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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