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同学未满18岁应负刑事责任案
2018-12-17
教育·综合视线 2018年10期
某日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之间,北京某职业学院女学生朱某因心情不爽,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宿舍楼内随意找到2个被欺凌对象进行殴打、辱骂。其间,她们还脱光1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让其“叫爸爸”,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进行了传播;经鉴定2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1名被害人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学习。5名被告分别被判刑1年、1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4名被告人无故殴打他人,造成2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惡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5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5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5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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