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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中性促进我国企业改革发展

2018-12-15周雷

经济 2018年2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周雷

最近,“竞争中性”原则引发了我国企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概念最早为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后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竞争中性”做了进一步的发展,即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经合组织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8个标准。

究其实质,“竞争中性”原则强调维护微观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机制,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在此过程中避免受到“有形之手”不当干预的影响,而这也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是“有效的市场”,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对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使企业更具活力和动力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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