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结构下的司法能动和审判独立
2018-12-15华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5期
华超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日益完善。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复杂,对于民意是否会损害审判独立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尖锐,审判独立在传统法治框架下已难以获得解释与说明。审判独立是传统法治的基石和基本原则,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什么样的新司法模式既能符合民众能够接受的司法意义,又满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于是能动司法被提了出来。为此,需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施以相关审判独立保障机制,以抵御外在政治力量或媒介舆论等多重压力对审判独立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多重结构 司法能动 审判独立
我国的陪审团制度和舆论监督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愈演愈烈的网络舆论与其他多重压力下的各种监督机制,使得司法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要响应大多数公民的诉求。随着多类案件的出现,中国司法机关如何确立正义的能动主义立場,保持司法的审判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传统法治背景下的审判独立
审判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审判独立的公正性发挥至最大,在法官审判这个场景中,我们假设法官审判只受独立审判的自我意识和关系主义两个因素影响,根据黑格尔的“他者”理论,作为“他者”的关系主义进入审判场景,介入作为“自我”的法官独立审判心理,这两者会形成一种对抗关系。关系主义作为一种最重要的人际交往模式,会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到法官和当事人关系,最终对法官审判及对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形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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