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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迷思”

2018-12-14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2期
关键词:异质性民主成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概而言之,农民合作社主要面临三类问题:一是服务问题,即如何为成员提供所需服务,如何帮助成员增加收入;二是治理问题,即如何进行民主控制,如何实现合理分配,如何开展规范化建设;三是发展问题,即合作社如何扩大规模、建设品牌、拓展市场、持续发展。实践中,在处理这三大类问题时,人们往往有一些“迷思”(思想误区),值得说一说。

首先,关于服务问题。合作社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自组织的集体行动来为成员服务。为成员服务,一方面就是为成员提供他们所需的各项生产经营服务。这里的问题在于合作社由于能力有限,或者与成员需求并不匹配,往往未必能够提供成员所需的服务,或者说合作社只能满足大多数成员的部分需求。另一方面则常被强调,就是通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品质、拓展销售、提高售价等来为成员增收。然而,这就涉及合作社的经营能力,其中包括质量控制、渠道资源、营销技能、品牌建设等;或者说,合作社或许能为成员提供一些服务,但未必都能够显著地为成员增收;甚至可以说,不少合作社在增收方面并不比其他农村经营中介组织有明显优势。所以,我们要打破合作社能够为成员显著增收的“迷思”。合作社首先是为成员提供所需服务的,但是既未必能够完全提供,更不必然能够显著增收。

其次,关于治理问题。合作社的基本规则就是通过以一人一票为主的决策机制来实现民主控制,体现成员主体性;当然还有作为合作社基本特征的按惠顾返利的分配机制。现在,许多合作社的民主治理颇不理想,也很受人诟病。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成员异质性而导致的核心成员控制问题,当然这就随之带来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规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批评者们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的,就是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导致资源、能力和知识的不平衡,这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必然带来大多数成员对少数核心成员的依赖性或依附性,他们清楚地意识到核心成员的能力优势,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将权利和利益让渡给核心成员。所以,我们要客观看待合作社必须民主控制、二次返利的原则性要求,现实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当然,这绝不意味着不要强调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恰恰相反,我们要强调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建设,尤其是要对合作社普通成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普法教育,让他们明白合作社究竟是什么、究竟应该如何运作、他们究竟应该如何自主选择。

最后,关于发展问题。无疑,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既有赖于有效益的发展,也有赖于有治理的发展。不过,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问题并不直接等同于成员利益增进问题,因为前者是组织整体发展问题,后者是成员个人发展问题,这两者其实是隐含着结构性矛盾的。通常,普通成员比较注重现实的、眼前的利益,而比较排斥那些事关合作社长远发展但又与他们短期利益有冲突的运营事项,这就是著名合作经济学家库克所说的“视野”问题。问题在于,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普通成员不像核心成员那样比较了解外部市场,不太关注与自己生产活动并无直接关联的事务、活动和信息,因此在民主决策的机制下,合作社围绕持续发展的决策成本实际上是比较大的。所以,在事关合作社持续发展问题上,不少合作社要么采取少数成员以新项目另行谋求发展,要么就采取核心成员专权决断的方式进行决策组织。

总之,应该理性地看待农民合作社的服务、治理和发展,破除不切实际的“迷思”,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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