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防卫过当”体现司法纠偏
2018-12-12张玉胜
新西部 2018年10期
张玉胜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年)》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部署。《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不久前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曾一度引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舆论争议,此案终以“正当防卫”盖棺定论,让人们惊呼正义降临、法治胜利;如今最高法将释义“防卫过当”、鼓励正当防卫列入司法解释工作的五年规划,显然是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堵塞法律制度漏洞,矫正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鼓励人们敢于和善于依法使用“自卫权”,这也不失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抵御、制止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利,是弘扬惩恶扬善、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司法举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任何权利必须受到必要制约一样,该法在赋予人们“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也为该权利的使用设定了一定的边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與“防卫过当”构成了公民自卫权利的正反两面,但在涉及到案情各异的司法个案时,其边界尺度仍不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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