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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规则体系主要内容探究

2018-12-10梅冠群

开放导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一带一路

[摘要] 为使“一带一路”建设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必须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规则体系。本研究对当前“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基础设施、E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国际规则进行了初步设计,为探索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规则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规则 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 国际金融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8)05-0052-06

[作者简介] 梅冠群(1986 — ),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国际关系。

“一带一路”是一项愿景宏大的发展倡议,蕴含着全新的发展理念,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对既有的国际规则突破扬弃、推陈出新。在推动各国由形成“一带一路”共识转向共建的过程中,需要一套国际规则使之成为凝聚各国行动的纲领,成为沿线各国合作交往、解决分歧的准则。

一、更加自由化、便利化的“一带一路”贸易规则

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五通”的重要建设目标之一。“一带一路”贸易大市场的建立要着眼长远,面向经济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大势,一方面以现有WTO体系为依托,积极推进多哈回合进程,针对现有WTO制度的一些关键缺陷推动改革,另一方面也要推动整合各类碎片化的区域贸易协定,打破“意大利面碗”效应。同时,在推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降低取消贸易壁垒、建设“一带一路”大通关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力争形成规则突破,使“一带一路”国家间相互贸易形成规模,使“一带一路”成为全球经济自由化、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平台和手段。

——继续推动WTO多哈回合进程。当前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于多哈回合,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工业国集团与农业国集团的矛盾,涉及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诸多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往往具有很多利益共同点和相似的发展诉求,可通过结成联盟、捆绑利益,形成步调一致的战略和策略取向,携手推进多哈回合进程。中国应与沿线国家一道,支持WTO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核心和基石作用,坚决抵制保护主义、封闭主义,推动世界各国在尊重发展授权原则、锁定多哈已有谈判成果、采取一揽子谈判方式的基础上结束多哈回合,彻底解决以往谈判遗留的发展赤字和利益诉求无法弥合的问题,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WTO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推动对现有WTO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毋庸置疑,当前WTO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为各成员国所诟病和指责。如对个别霸权国家缺乏有效的制裁能力,使其无视WTO机制、无视多边规则,按国内法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使国内法凌驾于WTO规则之上等。为使WTO机制能更好发挥作用,中国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共同推进WTO规则向更加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方向改革,使WTO能够适应新型全球化的需要。

——整合各类区域性多边贸易规则。近些年来,全球经济治理结构从多边主导转向区域主导的特征越来越明显,随着WTO谈判难度增大、谈判进程缓慢,一些国家开始转向各类区域自贸协定,TPP、TTIP、RCEP、欧盟、北美自贸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等超大型自贸协定发展迅速,呈现出复杂的“意大利面碗”效应。“一带一路”国际贸易规则的构建要在WTO规则蓝本的基础上,整合这些分散化、碎片化的区域贸易规则,打造高标准的规则体系。甚至可以考虑建设标准更高、合作程度更紧密、力争使沿线各国全部参与其中的“一带一路”自贸区。考虑到沿线各国发展阶段以及对高标准经济规则的接受程度不同,该自贸区可从标准规则相对较低的1.0版开始做起,力争早日建成全球最大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欢迎有意愿的域外国家加入到“一带一路”自贸区的谈判和建设中来,深入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进一步降低、取消贸易壁垒。“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贸易保护思维较强,对货物进口还存在较多贸易壁垒。推动沿线国家互相开放国内市场,打造统一、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大市场,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建設目标。要推动沿线国家在WTO基础上进一步削减贸易关税,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取消对外资企业的各种歧视性和限制性政策,取消各国国内各种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倾斜性补贴,提升金融流通的便利化程度等。

——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模式推广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由于发展阶段滞后,对建立自由开放的贸易秩序存在一定疑虑。中国可向沿线国家推介自由贸易试验区模式,帮助各国试行高标准自由贸易规则和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方式,搭建新的开放平台,各国自由贸易区之间实行对等开放、制度对接,这对于各国逐步探索适合自己的开放模式、提升开放型经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统一、自由便利的“一带一路”投资规则

“一带一路”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系统性建设工程,将涉及大量投资,客观要求必须形成一套“一带一路”投资规则体系。目前全球各类双多边投资机制众多,相互交叉、标准不一,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形成一套统一的投资规则体系。“一带一路”投资规则的建立要坚持两个方向:一是保护性原则,要兼顾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双重利益,争取大多数国家的支持认可;二是自由化原则,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破各种投资壁垒,放松投资限制,推动形成一体化的“一带一路”投资大市场。

——形成以各类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一带一路”投资制度框架。和贸易规则相似,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参与签订了各种双多边BIT协议,全球投资领域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意大利面碗”效应。这些协议无法适应当前各种形式、快速流动的全球跨国投资需要,甚至相互矛盾,标准不一,无法满足东道国和投资国不同的诉求。“一带一路”涉及大量基础设施和商业项目投资,需要有一套较为统一、标准一致的投资规则体系。可在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双多边BIT协定、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基础上,整合各类规则,分两步走,先由中国推动,将整合后的规则加入到中国参加的中国—东盟自贸区、RCEP等大型经贸协定谈判和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双边BIT谈判中,然后再寻求机会构建沿线统一、各方认可的投资规则体系。

——构建兼顾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投资规则。目前,中国已与5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这些协定大多是对东道国的保护,“走出去”规模很小。当前,中国已经到了“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的阶段,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单纯强调对东道国保护的投资协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维护投资安全的需求。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投资规则的构建过程中,要注意该规则必须兼顾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双重利益,以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和认可。

——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中国已通过各自贸区试验探索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管理经验,一方面正在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长度,另一方面也在努力推动该模式向全国推广。但在“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尚未形成该管理方式,投资管理较为僵化滞后,可借鉴西方国家在外资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我国实践经验,将该模式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推动沿线国家投资开放。

——推动各国打破各类投资壁垒。整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资开放程度低于发达国家,部分国家还存在一些投资歧视规定和行为,安全审查、投资壁垒、市场保护、劳工本地化、技术本地化、采购本地化等投资限制随处可见。因此,建立公开透明且非歧视的投资制度是“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前提,沿线国家应放弃针对其他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以开放的心态、积极的态度、主动的作为把多边投资合作推向深入。

三、更加公平、高效、开放、安全的国际金融规则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为弥补资金缺口,需要创新各类投融资机制,需要在新型金融机构设计组建、开发性金融、本币互换、人民币结算、信用评级、金融监管等方面形成能够突破当前国际金融霸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金融规则体系。

——成立若干新型国际金融机构。推进“一带一路”面临的最大瓶颈是资金限制,为弥补“一带一路”建设投资缺口,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化的新型国际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已经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转较为良好,为一些重大项目落地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总体信贷规模仍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未来可考虑针对前景广阔的国际产能合作需要,协同各国共同组建若干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的产业合作基金,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支撑、为社会资金流入发挥引导作用。可考虑针对具有一定收益的基建项目,协同各国共同组建若干PPP基金,采用国际化、社会化方式运营,引导国际资本流向“一带一路”基建领域。可考虑针对“一带一路”贸易风险,协同各国共同组建“一带一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各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代表各国政府入股,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部贸易的风险防控能力。

——推动各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各国援外资金协调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领域,涉及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银行及援外机构,这些资金源出多口,使用分散零碎,形不成合力,各机构仅凭自身实力均难以支撑起“一带一路”建设,必须推动整合協调。短期,可由亚投行牵头,联合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各国对外援助机构,就涉及“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的合作计划、利率安排、担保方式等沟通协调,为大项目建设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支持。中长期,可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投融资联盟,就“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信息沟通、联合融资、风险分摊、利益共享等机制形成全球普遍认可的国际融资规则。

——推动沿线国家本币互换和人民币结算。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贸易仍主要采取美元结算,美元流动性、利率、汇率的变化极易对“一带一路”国家间贸易产生冲击,为规避该风险,部分沿线国家间已开展了货币互换和本币结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部贸易规模较大,且增速较快,应大力推动沿线国家本币互换,共同研究推动内部贸易本币结算,改变美元结算现状。中国是“一带一路”沿线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可推动沿线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将“一带一路”贸易本币结算和人民币国际化挂起钩来。中国应在沿线建立更多人民币离岸中心,推出更多人民币投资产品,与更多沿线国家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和结算协议,增强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流动性,鼓励各国增大人民币纳入储备篮子比重,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摆脱对美元的依赖。

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则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基础薄弱,中国在基础设施、工业园区、能源资源等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规范完整的全产业链管理方式,可将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形成“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投资规则体系,提高沿线国家重大项目管理能力。

——基础设施项目全产业链工程管理规则。我国已逐渐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的全产业链工程管理方式,覆盖从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项目评估、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后期评价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流程,涉及资质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评价、绩效考核等项目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是科学高效的。我国可以把这套管理方式向沿线国家复制推广,帮助沿线国家也形成相应的基础设施大项目管理能力,使“一带一路”重大基建项目能够成功落地。

——园区建设、运营、管理规则。我国40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在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具有独到经验。目前我国企业已在境外与东道国合作建立了几十个经贸合作区,运行良好,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点和标杆项目。未来可将我国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经验以规则形式向沿线国家推广。沿线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自身短期内的全面开放心存疑虑,可以率先选取一片地区划为试验区,复制中国经验、模式和规则,先行先试开放建设。

——环境评价管理规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对环保要求较高,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重大项目环保管理方面,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环境评价管理规则,且不同于欧美国家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而是一套能够兼顾工业化和绿色环保的逐渐成熟的规则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二元悖论,对沿线国家适用性强。

——能源合作机制。全球最主要的能源供求市场集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但目前尚未形成密切的能源合作机制。当前全球能源合作机制主要有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和国际能源署(IEA),两大组织分别代表能源输出国集团和能源输入国集团的利益,中国并未加入。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合作建设上海合作组织俱乐部的意见,为加强中国与中亚、俄罗斯的能源合作创造新机制。未来中国可考虑在上合能源俱乐部的基础上,牵头印度、日韩、欧洲等主要能源需求市场和俄罗斯、中亚、中东等主要能源供给市场,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俱乐部合作机制,在该合作机制下开展能源重大项目、能源贸易、能源定价等方面的合作。

五、下一代贸易方式——E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

建立“一带一路”国际规则要着眼于我国在实践方面已取得重大先发优势和成熟经验的领域,E国际贸易就是其中之一,这是短期内我国最有可能在国际规则方面形成突破的领域。E国际贸易是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数据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新型经济业态,是我国国内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向全球复制的国际版。

——在WTO体系中创建E国际贸易规则。当前,世界各国开展国际贸易主要基于WTO的规则和框架,但WTO规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性的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E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尚没有完善的适用性规则,全球开展E国际贸易处于无规可依、无矩可守的状态。为使E国际贸易有序规范发展,必须在现行WTO体系的基础上,抓紧建立适应E国际贸易业态特点、发展规律、未来趋势的新规则体系,解决E国际贸易在全球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E国际贸易规则是以WTO现有制度框架为基础,在规则中融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数据流动、信息监管、智能通关等E元素,结合E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与长远趋势,一方面对不适用于E国际贸易这一新经济、新业态的制度进行E化改造,另一方面创建当前WTO框架中没有的、适应E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规则。E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责任是推动E国际贸易关税协定、关务规则、准入协定、质量管理、贸易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和执行,规范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运营,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其宗旨是在公平、自由、共享、包容的原则下,引导E国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并使全球化的成果惠及各国民众。E国际贸易并非要彻底颠覆现行WTO框架,它尊重WTO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但要在经济规则、监管规则等方面做出突破和创新,形成WTO框架下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新型规则体系。由于E国际贸易也融入了大量传统国际贸易的服务、业态、内容,因此E国际贸易新规则与WTO规则有一定交叉,依然遵循非歧视性、公平贸易、透明度三大规则,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化等方面延续WTO中已较为成熟完备的规则,但在E国际贸易范围、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E国际贸易平台运行、通关制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结算体系等方面,需要有更多创新性的规定和安排。

——E国际贸易运行模式向全球復制推广。目前国外开展E国际贸易进口普遍采取国际邮快递形式,该模式具有限额以下免税、免通关查验等特点,但如果贸易规模扩大,税源流失、海关监管缺失等问题将会凸显。我国可通过谈判向“一带一路”各国推介保税备货、保税集货等实践较为成熟的模式,将我国在E国际贸易进口中形成的经验介绍给各国,使各国认可B2B2C的E国际贸易方式,并争取将B2B2C所涉及的保税区、大通关制度、前置备案、后置监管、平台责任等一系列制度上升至WTO规则层面。

——“秒通关”式海关监管制度。E国际贸易小单多批次的特点要求国际海关必须建立更加便利化的大通关体系。要在现有海关通关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无纸化通关,简化海关通关手续,推动监管标准互认,促进国际海关通关的电子化、统一化和标准化,实现一站式便利通关。同时,把中国在E国际贸易海关监管的创新做法和制度向WTO各成员国推介,争取将B2B2C中形成的“一般贸易报关+保税监管区+国际邮快递清关+智能化秒通关”的海关监管模式上升至各国认可的新型海关监管规则。

——各国检验检疫标准的对接。检验检疫是E国际贸易中监管难度最高的一个环节,其根本原因是各国产品生产标准、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差异很大,且E国际贸易交易批次多、单笔交易规模小,抽检难度大。长期来看,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的最根本方式仍然是各国检验检疫标准的对接和统一。出口国产品若符合该国生产标准,进口国可给予免检放行,或出口国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出口国政府代为行使质量安全检查职能,如能实现该目标,将大幅提升E国际贸易检验检疫效率。

——eWTP的建设标准。在E国际贸易中,由于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流程复杂,政府各监管系统与eWTP接口众多,既要保证接口准确,又要保证信息传输安全高效,这就要求各国eWTP平台建设必须有一套公认的基本标准。当前WTO中,各国已对电子认证形成了早期共识,需要抓紧推动各国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可,在此基础上才能开展“无纸贸易”。未来各国需要在eWTP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eWTP与各国政府监管系统对接标准等方面进行磋商。中国在eWTP建设方面较为领先,可总结经验,将中国eWTP建设标准以提案形式交由WTO,供各国讨论,形成eWTP标准起草蓝本。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我国可通过技术援助的形式帮助其建立能够与eWTP无缝链接的政府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推动更多国家接受中国eWTP标准。

——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E国际贸易涉及交易、金融、结算等数据的跨国跨境流动,客观上要求数据能够自由流动,为商品自由交易、平台企业管理、各国政府监管创造便利。但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也涉及数据安全的问题,数据安全是一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在现行WTO规则中,各国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有一定共识,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各国需要在平衡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与保护各方数据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形成更多具体共识,对服务器本地化、源代码开放、保持技术中立、数据主权归属、数据分级分类、数据流动标准、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则。

——数据化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规则。E国际贸易的生产制造商较传统国际贸易更加分散,中小企业甚至个人都可通过eWTP参与到E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更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知识产权的监管难度将比传统国际贸易更高。E国际贸易尊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精神和规则,但在具体执行层面可能会涉及新的问题,TRIPS所涉及的版权、商标、品牌、技术、广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都将以数据化的形式出现,代码、程序、电子著作等数据知识产品将极大量流通。各国必须在E国际贸易中,针对知识产品的新形态、适应eWTP的知识产权监管机制、数据化侵权的惩戒措施等做出详细规定。

——电子支付结算规则。在E国际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需要在传统金融支付规则之外,建立完善电子支付规则,包括支付单设计标准、支付平台资质管理、电子结算方式、跨国资金流动监管等各个方面。此外,E国际贸易结算时涉及到结算货币选择,我国可借推广E国际贸易模式、帮助其他国家建立E国际贸易制度体系、与他国开展E国际贸易进口谈判之机,提出将人民币作为主要结算货币的建议,这可成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一条重要路径。

——E国际贸易税收协定。目前各国已明确了对于E国际贸易中的跨境数据产品和服务流动免征关税,但对基于eWTP的货物贸易,尚未明确税收规则。在WTO框架下,各国已签署了大量传统贸易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由于E国际贸易的征税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有很大不同,各国政府需要就E国际贸易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进行再沟通和协商。E国际贸易征税方式为eWTP代征代缴,各国政府利用eWTP可以较为清楚地掌握贸易流向、资金流向及应缴税额情况,税收管理较传统贸易更加便利,但需要在税务信息互换和共享方面进行协商。

——争端解决机制。在E国际贸易中,单纯依靠国际法或一国国内法已不能处理纠纷问题,E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各国需要在国际商法框架内,共同研究制定E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适应E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E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也不能完全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现行机制主要为国家间协调机制,E国际贸易的参与者主要是跨国企业、中小企业甚至个人,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并不适用。且传统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流程繁琐、耗时漫长,不能适应E国际贸易快速周转、纠纷快速处理的要求,需要建立公平、高效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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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涧生等.以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和引领“一带一路”机制建设[J].中国发展观察,20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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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婷.“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发展[J].经济法研究,2017,5.

Abstract: In order to make BRI construction more scientific, impartial, transparent, we should built the rules system of BRI. This research aims to do research on the main content of BRI rules system, and preliminarily designs some specific rules such as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finance, infrastructure, E-international trade, in order to build the macro picture and framework of BRI rules system.

Key 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 ; International Rules ; International Trade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International Finance

(收稿日期:2018-07-03 責任编辑:罗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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