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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政府对马牛的管理
——以《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为例

2018-12-10牛文翰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汉简马匹

牛文翰

(河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3)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队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战国至秦代墓葬,第一次大量发现秦代竹简。1983年12月,湖北省江陵县(今荆州市)发掘出土西汉早期竹简。两处墓葬中出土的法律条文,例如《秦律十八种》《二年律令》等,都表明秦汉政府对马牛这类大型畜产有着规范的管理。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确立和不同地域的开发,统治者不仅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人,而且对于畜牧业,特别是对马、牛这两类主要牲畜也制定出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本文试对秦汉政府对马牛的管理进行梳理,希望对了解秦汉时期的法律和秦汉强盛的因素有所启发。

一、编制畜籍

云梦秦简《效律》云:“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整理小组注释:“古时牛、马常用烙印之类加以标记,如《居延汉简甲编》二○七一:‘牛一,黑牡,左斩首,三岁,久在右。’久也是加以标记的意思。”[1]74封建政府对马牛以及其他官属物品(如农具等)进行标记并登记著册,来作为管理官有物品的基础和依据,不仅方便日常管理,也彰显了国有物品与私有物品之间的区别。一旦标识有误或者出现磨损导致无法区分,相关人员要进行赔偿。登记过后,所记录的档案即成为日常管理的依据,要在一定时间进行核算复查。“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也,减罪一等。”核查人员如果算错牛马的数量超过一头,同算错人口一户以上一样,都属于大的失误,应承担相应惩罚,算错一头,罚“赀一盾”,两头以上,“赀一甲”,但如果自行察觉错误,便可减罪一等。

汉代沿袭了秦朝的特征标识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规定,如果有马匹出关,津关的负责人需要查看马匹的相关标识物。“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吏(?)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者,与出同罪。制曰:可。”[2]84

同样,第五○七号简文也有类似规定。“……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補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出,它如律令。”[2]85马匹出关时,相关人员要对马匹身上所做的标识进行检验,符合之前的登记情况才可以出关。《汉书》载景帝中元四年,御史大夫卫绾请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3]当时制定的“禁马出关”令,严禁优良马匹外流,其防范对象除了周边少数游牧民族外(尤其指匈奴),还包括周边诸侯国。马匹作为重要的军事和社会资源,必然受到封建政府的重视。汉初社会经济处于恢复阶段,马匹价格昂贵,数量少,乃至朝中将相也多乘的是牛车。虽然到景帝时期,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但无论是马匹的种类还是数量都远不及匈奴。匈奴军队以骑兵战马为主,其实力相较于汉朝前期的实力来讲处于优势,如高祖三年(前200年),刘邦被冒顿单于率骑兵围困于白登。那么禁止马匹流入匈奴,也就多少显得有些矛盾。所以说《津关令》中涉及的诸多律令,都说明了汉代制定的禁马出关,更多是为了防范马匹流向关中地区附近的诸侯国,从而巩固中央政权的统治地位,如: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买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2]85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马匹都要被限制出关。服虔注曰:“马十岁,齿下平”,按照现在马匹平均年龄来看,马匹十岁大概处于中年时期,此时出关,对于政权的威胁相对较小。陈直先生也认为“上齿未平,不得出关者,以精壮之马不能流至诸侯王国及侯国也”。[4]既然秦汉政府在马匹进、出关时都要求进行登记入籍,那么在不同地区,尤其是关隘地区,这些记载着马牛特征的籍簿自然而然成为管理马牛的依据和基础。

二、设置职官

相传秦人祖先伯翳“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5]173故被赐姓嬴氏。后“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5]177周孝王将其邑于秦。在统一之后,由于军事上的必需和国内邮传、运输、仪仗、祭祀以及乘骑的需要,[6]秦统治者设立了专门的马牛管理人员和机构。中央设“太仆”,主管舆马事宜。太仆,设置之初主要负责管理皇帝车辆、马匹,后逐渐转变职责,负责管理官府畜牧事务。管理官有牲畜的机构有“厩”和“苑”。睡虎地秦简《厩苑律》云:“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1]24根据该律可以看出当时“大厩、中厩、宫厩”就是政府管理畜产的机构。除此以外,皇帝御厩还包括小厩、左厩和外厩。[7]苑初是养植禽兽花草的地方,天子有禁苑,后来也可以驯养牲畜和放牧。《田律》云:“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1]20可见当时的苑中也饲养着牲畜。各厩、苑中具体的负责人有厩啬夫、苑啬夫和皂啬夫。《秦律杂抄》中述:“肤吏乘马笃、□(胔),及不会肤期,赀各一盾。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1]86说明这几类人都是为国家管理畜产的基层官吏,在对乘马进行考核时,如果成绩为下等,都要受到惩罚。另外,《金布律》中还出现了“见牛者”一词。“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表明有秩的官吏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他们的牛和牛车的看管工作。

汉代在职官设置上承袭秦代官员的设置。汉朝官有马匹也是由太仆掌管。《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又车府、路軨、骑马、骏马四令丞;又龙马、闲驹、橐泉、□駼、承华五监长丞;又边郡六牧师菀令各三丞;又牧橐、昆□令丞皆属焉。中太仆掌皇太后舆马,不常置也。[3]729

这些官职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所体现,如:“御史大夫……大僕……秩各两千石。”整理小组注:“大僕,即太僕,‘掌舆马’”;“□君(?)……□大僕,秩各千石。”[2]69-70整理小组认为“大僕”前一字应该是“中”字,即“中大僕”,“掌皇太后舆马”;“汾阴……家马……车府……各六百石……”[2]78颜师古注曰:“家马者,主供天子私用,非大祀戎事军国所须,故谓之家马也。”[3]729除了上述官员之外,其他官员如廷尉、都官等在一定条件下也管理着国家畜产。《厩苑律》云:“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1]24在《二年律令·津关令》中也指出,长沙、关中地区如果需要购买传马,当地官员要上报丞相和御史,得到许可后才可以购买马匹。[2]87可见,秦汉时期政府组建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畜牧的官员体系,层层分级,各司其职,从而对职责范围内的畜产进行良好管理。

三、饲养、放牧、考课

首先,充足的饲料供应是保障马牛等畜产养殖的必备条件。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对草料的征收、储备和发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芻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頃入芻三石、稾二石。”[1]21芻同“刍”,即牧草,稾为禾杆,在不放牧的时节主要依靠刍藁饲养牲畜。农民一旦接受了国家的土地,无论耕种与否,都要按照受田的数量缴纳刍稾。刍稾构成了封建国家重要税收物资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复作阿房宫。……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5]269征调菽粟和刍藁是由于咸阳周边人和牲畜数量增加,粮草供应紧张,所以需要从各郡县征调。高敏先生认为,国家征收芻稾税,说明当时饲养方式在逐水草饲养的基础上,加入一定数量的谷物和饲草作为补充,反映了畜牧业与农业相结合的趋势。[6]在征收过后要依律收入仓库,之后的出入仓过程,官吏需要核验相关手续方可通行。《仓律》载:“入禾稼、芻稾,辄为廥籍,上内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阳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入禾。”[1]27将草料管理的重要性等同于与关系国家民生的榖物,体现出统治者对于畜产的足够重视。在此基础上,规定配发粮草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按规定:“乘马服牛稟,过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23这里的二月,应该指的是过了二月份就不再发放草料。二月之后,大致就属于放牧时间,所以也就不需要政府提供饲料供给了。驿传驾车用的马,既要保障马匹使用后要及时喂食,也规定避免喂食次数过多,如果驾车路途遥远可加喂一次。《仓律》云:“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縣马劳,有又益壺〈壹〉禾之。”[1]31这样做,既可以保证马牛得到充足的饲料供给,也可以更加合理的分配资源,避免浪费。

到了汉代,统治者同样征收专门的刍稾税:“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 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2]41在征收之后,要求官员“以二尺牒书一岁马、牛它物用稾数,余见芻稾数”上报给内史,每年八月望进行考核计算。[2]44关于马牛食用饲料数量多少的规定,在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有着详细的记载:

□□日□芻一钧十六斤。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2]66

这里的“以冬十一月稟之,盡三月止”,根据王世红、衣保中所述,意为马牛的圈养期大抵从十一月初开始添加饲料,三个月后,也就是一月底结束。[8]这和前文提到的“过二月弗稟、弗致者”,从时间上判断大体一致。以上简文,以牛的年龄和马的使用功能作为区分,将不同畜产的喂食标准一一标明,说明汉代关于马牛的饲养制度较之秦代已有所进步。

其次,由于马牛属于大型牲畜,所需要的饲养空间必然较其他牲畜会更为广阔。从秦简来看,国家允许将马牛带到水草丰富的地方进行放牧。《厩苑律》云:“将牧公牛马,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即(索)入其贾(价)钱。”[1]24按此律规定,放牧时牛马在外县发生死亡的,应向死时的所在县上报,由所在县及时处理,将马牛上缴。如果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尸肉腐烂,则要照价赔偿。属于官有的牛马,死后需要将肉全部卖出,并上缴其皮、筋、角。这是因为当时国家对于武器装备的需求量是巨大的,势必需要扩大战略物资的来源。所获钱财充公是防止了国家财产的流失,而马牛的皮、筋、革、角都是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自然要上缴国家。另外,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对比可以看出,秦律中包含着多条“赀甲”“赀盾”的惩罚措施,而汉律中并无此类记载。秦较汉前期来讲,所需武器较为迫切,也是出于统一战争的需要。

最后,统治者还要定期组织考课来检验马牛的饲养程度。《厩苑律》载: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壺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嗇夫,罚冗皂者二月。以其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1]22

牛耕的普遍推行与应用,使之作为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工具,对于牛的考课自然受到重视。牛的腰围增长,便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反之则惩罚,这对保障耕牛健康、提高农业产量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此外,从简文来看,除了耕田之外,拉车、食用以及制造武器和皮甲的相关规定,都表明这时期秦国对于牛的使用已日趋多样。而作为战争的重要战斗力,对军马的选拔与考核也是尤为严格。《秦律杂抄》中记载了两条关于战马的考课律令:

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摯)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廢)。[1]81

课駃騠,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志马舍乘车马后,毋(勿)敢炊饬,犯令,赀一盾。已驰马不去车,赀一盾。[1]86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駃騠,《淮南子·齐俗》注:‘北翟之良马也。’” 駃騠是马与驴所产的杂种力畜,外貌偏似驴,耐粗饲,适应性强,挽力大而持久,“骡骡之子,千里駃騠”。秦简中对駃騠进行考课的规定,说明秦朝当时已经认识这种马并加以训练。

四、繁殖与死亡

除了日常管理外,统治者还通过法律规定成活率和死亡率来保证畜群的数量。《秦律杂抄》中规定:“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嗇夫、佐各一盾。”[1]87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的,和母羊十只,其中四只不生小羊的,相关人员都要受到惩罚,罚啬夫、佐各一盾。在保证生殖率的基础上,律令还规定了牲畜的成活率。“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律文所规定的繁殖率和死亡率,应当都是根据长期的畜牧生产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这对发展当时的畜牧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9]

除了牲畜自然死亡外,统治者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伤害马牛的行为应受到惩罚。云梦秦简中不少材料记载了伤害马牛的后果。如果隶臣妾丢失了官府的牲畜,要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他(她)的衣食;如果有人伤害了“乘舆马”,“夬(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1]86《田律》云:“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1]20即便有私人饲养的犬类进入天子禁苑,如果没有对苑中所养兽类造成危害的,也不可以捕杀。如果是小牲畜进入人户家中,人用棍棒将其打死,“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就要对伤害它的人进行“赀二甲”的处罚。[1]115汉代出于对匈奴作战的需要,统治者制定了更加完备和严格的法律,惩罚伤及马和牛的行为。桓宽《盐铁论·刑德篇》中记载:“盗马者死,盗牛者加。”[10]关于汉代加重盗马牛的处罚,应该是为了提供肉食和提升战力的需要。张家山汉简中关于伤害马牛畜产的法律可见《盗律》“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偿)之”;[2]15《金布律》“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复以为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败毋用,皆令以平贾(价)偿。入死、伤县官,贾(价)以减偿”;[2]68《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盜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2]43无论马牛是被故意杀死,或是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的,负责人员都要进行赔偿。此外汉简中有一条法律,规定了畜产侵犯人的利益时,它的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田律》:“马、牛、羊……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2]43如果没钱赔偿就要在县官府服劳役,如果是已服刑人员,“笞百”后由县官代替偿还给畜产主人。

五、结 语

自春秋战国以来农业的发展为畜牧业的发展准备了物质前提,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经营也积累了对马、牛饲养的经验。[6]军事上无论是统一战争,还是后来巩固统治的战争,马、牛在战争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战国之中,尤以秦国畜牧业最为发达。张仪曾向韩王称秦国战马优良,车骑千万乘,戎兵不可胜数。严耕望先生指出,秦国范围内拥有中国最佳的战马产区,所以骑兵实力远胜六国。[11]除此以外,正是由于制定了的一系列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才能为秦国源源不断的提供马牛等畜力,从而保证其骑兵战斗力的强大。汉朝前期,由于对匈奴作战的需要,统治者依旧效仿秦朝,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保障马牛的发展,并最终在军事上击败匈奴,马牛的军事作用由此可见。

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中国古代在以农业为基础的同时,畜牧业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战国时期牛畜已经开始运用于农耕过程中,到了秦汉时期,牛耕的形式逐渐向二牛一人,并最终向更加节省劳动力的一牛一人形式过渡。这对于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简牍中多次提及牛车、传马的使用,说明畜力已成为当时主要的运输动力。马和牛在其军事和经济作用之外,也为当时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注释:

① 文中所涉及简牍内容,均出自《睡虎地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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