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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对企业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2018-12-07尹洪涛吉林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新商务周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小金库领导单位

文/尹洪涛,吉林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 私设“小金库”对企业的危害

在中心工作期间查办了多起“小金库”案件。从查处的案件分析,其对企业的危害表现为以下几种:

1.1 “小金库”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小金库”资金有的是截留应上交的财政资金、税金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形成的,有的是转移单位的各项资金形成的。这两种情况都使得资金游离于财务核算体系之外,扰乱了正常财经秩序,造成了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原来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

1.2 “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小金库”资金深藏不露,具有隐蔽性,只由少数几个领导干部掌管,可以随意开支,不受监督和制约,这就使“小金库”成为一些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温床”。用它隐瞒报账,大搞不正之风,将公家的钱转换成联络感情、拢络人心、捞取“政治前途”的筹码。很容易引起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一部分领导干部由金钱的过度收入,还容易引起思想、政治上质的变化,诱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移,诱发经济犯罪。

1.3 “小金库”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

“小金库”主要存在于企业机关单位,它确实为一些单位领导带来了方便,某种程度上便于他们做工作办事情。但他们大肆挥霍资金,损害了领导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同样也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使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丧失信心。

1.4 “小金库”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私设“小金库”为了用于财务制度不允许的开支,国家规定工资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额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小金库”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偷逃了个税;企业截留的经营收入,单位的资产收益等逃避了多种税收。

2 有效的防止和杜绝“小金库”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小金库”的产生和存在,保证各项经费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2.1 强化制度建设,消除“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从查处“小金库”相关案件的分析,财务管理薄弱为“小金库”的生存创造了条件。如发票管理混乱,白条抵现和无据凭证支出,一些大额收入和支出不通过银行转账,而直接用现金支付,多头开户等现象,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核算行为,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漏洞,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到标本兼治,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根本。在治标方面,要严格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现金;要严格票据管理制度,禁止各种非法票据作为记账凭证,严查各种开具虚假票据的行为;要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不得用现金支付;要严格账户管理制度,对各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多头账户;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有钱无帐,不得涂改、损毁、丢失单据、凭证和账册。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违章必究。在治本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特别是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账外账问题的发生;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管理、监督、考核会计人员,切断会计与各单位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2.2 加强警示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小金库”的设立多数是由“一把手”决定,这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私欲的膨胀和权力观的扭曲使其格外钟情“小金库”,借以逃避监督和规章的约束。为此要加大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领导干部维护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警钟长鸣,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切实提高班子成员和干部员工的法制意识,使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易诱发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参与禁止“小金库”的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小金库”的产生。

2.3 严格“一把手”责任追究,实行“承诺”制。

私设“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下面的人是没有胆子设立的。因此,解决“小金库”问题的根本是要打破“法不责众”的怪圈,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一把手”责任追究制,把“小金库”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必须对“一把手”实行责任追究。每年单位“一把手”都要与所属主管部门签订严禁私设“小金库”的承诺书,有效制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2.4 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监督,让“小金库”无处藏身。

“小金库”腐败不仅具有极大的隐秘性,而且具有较强的“防御性”,直接检查往往不易发现,因此不能只停留在“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是内部知情者举报。应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让“小金库”来个见光死。为此要广泛宣传,发动知情群众,重奖举报者,使私设“小金库”现象失去生存空间,无立足之地,不透明的信息得到透明,“小金库”也就容易被摧毁、遏制。

2.5 加强立法,提高查办“小金库”的能力。

“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止,久治不愈,与立法的滞后有很大关系。以集体名义私分“小金库”的钱,实质上是变相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对其定性,不能让集体私分公款的责任者逃脱法律的制裁。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处罚较轻,达不到惩戒目的。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对这种变相贪污坚决绳之以法,这才是治本之策。同时,要加强执纪执法,增强执纪执法部门队伍素质,提高查办“小金库”的能力。执纪执法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探索发现账外账的方法。审计机关要创新审计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优势,不断总结经验,适应监督对象的多样化,提高在复杂环境中发现和查处“小金库”的能力。

2.6 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有效预防和治理“小金库”,强化监督是关键。要结合实际,切实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干部职工内部相互制衡,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在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中,切忌雷声大雨点小,切忌一阵风走过场。查出的“小金库”在进行没收、罚款、补税等经济处罚的同时,对涉案人员,要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

综上所述,私设“小金库”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黑洞,是社会消费指数膨胀的源头,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闸口,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它不仅对国家经济不利,损害了干群关系,而且贻害了少数私设“小金库”单位的领导。但从某种角度说,一些“小金库”问题还是由于资金紧张造成的,其资金主要用在了招待和单位职工福利等方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得发展经济,在发展和改革中解决问题,经济发展了,各单位的办公经费和职工福利得到了保证,也就没必要再设“小金库”了。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改革现有分配体制,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劳务费、补贴等定期发放,不要长期截留滚存。另一方面制定合理的报销制度,对于单位、部门对外交往的招待、交际等费用,必须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经上级组织或领导同意后,核定一定数额,正常列支等,使单位和部门没必要也不愿意再去冒风险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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