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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12-07张予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中介机构配额

文/张予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猛增,温室效应带来气候变化异常等问题,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共识。

1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内涵、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将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视为一种虚拟商品并进行交易。而碳排放交易市场则是指市场主体以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议,对我国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这导致企业不得不将排放温室气体纳入企业的成本管理,从而影响着企业的收益。企业只有通过技术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才能减少损失,如果减排力度较好,还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卖出碳排放权从而获取收益。其次,低碳企业将更容易受到资本青睐,从而更容易获得融资,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将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最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完善,增强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定价权。总的来说,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以市场化方式高效促进我国企业节能减排,较好地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

2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与国际经验

目前,国际上通行着三种主要碳交易交易机制,分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机制(Cap and Trade)、自愿减排机制(Voluntary Emissi on Reduction,VER)。

一是清洁发展机制,实则为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机制的衍生机制。它是对发达国家进行总量与配额限制,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而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他们实施减排项目,以换回排放额度,同时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收益。这种双赢机制可以较好地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实现全球性的减排目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方。

二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机制,主要代表为欧美排放交易机制(T he European Emissions Scheme, EUETS)。它是指欧盟设定碳排放总量,再分别为各个成员国设置碳排量,再由各成员国对国家的企业进行分配。EUEST由于严格的执行标准和各成员国对节能减排的重视,已成为世界上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碳排放权市场。欧盟为企业超出规定的碳排放量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以威慑企业超额排放的行为。

三是自愿减排机制,主要代表为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它是指企业自行自愿进行减排的交易机制。美国在2003年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为全球首个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交易所会员自愿选择加入气候交易所,并严格履行交易所的规定,联合承诺建设温室气体排放。

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历程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2013年6月,我国深圳建立了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标志着中国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中迈出了重要一步。随之,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等省市相继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相继发布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2月,我国发改委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明确了全国碳市场两级管理体制,由中央层面确定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法,省一级层面管具体分配、履约监管,保有部分配额支配权。2016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促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2017年12月,发改委发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将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自2013年6月我国碳市场实现试点交易以来,截至2 017年11月已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46亿元人民币[1]。可以预计,我国全国性的碳排放权的碳交易量将是十分庞大的。

4 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若干问题

目前,我国创建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存在碳排放权法律界定不清晰,管制气体种类、碳配额总量、行业纳入没有明确,技术支撑若、碳金融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缺失等问题。

4.1 碳排放权法律界定不清晰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应对碳排放权进行明确界定。而我国法律目前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较为复杂,学术界认为碳排放权既具有环境权的属性又具备财产权的属性[2]。碳排放权在法律的界定不明确使得实践过程中不能统一认识,易容易陷入误区。因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首先应该要解决对碳排放权的界定界定问题。

4.2 管制气体种类、碳配额总量、行业纳入问题

温室气体涉及到多种气体,对气体管制种类的确定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而我国试点省市指只选取了二氧化碳作为管制气体。由于我国我国中西部地区市场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碳排总量的设定存在难题。另外,不同行业对碳配额需求有着根本性的差异,碳配额总量的设定绝不能一致化。如何有效地根据不同企业设置分配相应的碳配额,既不会使企业负担过重,又可以实现我国的减排目标,是需要经过充分调查和试验才能得出。对纳入碳排放权市场的行业考虑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欧盟碳排放市场经验,他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纳入能源业、耗能 20MW 以上的炼油、水泥等产业,第二阶段行业范围扩大到了交通、化学、铝等行业。我国目前拟计划首先只针对发电行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那么接下来需要纳入哪些其他行业,也需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3 缺乏技术支撑问题

完善的碳排放权市场需要有利的技术支撑。企业的碳排放量需要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精准测量和监控。然而我国政府机构职能分散、缺乏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部分地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检测水平较低,第三方机构能进入到监测工作的也比较少,加之我国企业存在行业分割、企业数量众多、个体差异较大的客观因素,精准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就我国目前技术而言,还存在较大问题。而碳排放量的监测不准确,将使碳排放额交易受到影响,不利于碳排放权市场的高质量运作。

4.4 碳金融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缺失问题

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离不开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人才和中介机构的参与。碳金融人才是指具备掌握金融知识和熟悉各国碳金融市场的流程、法规和监管细则的专业性人才。目前,我国企业、中介机构普遍缺乏对碳排放权市场的认识,因而缺乏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中介机构也缺乏在碳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等方面的经验,因此导致目前参与碳金融的中介机构成熟度与支持碳金融方面还有差距。此外,投资者也是碳排放权市场的重要主体,大量投资的参与可以激发市场活力。而目前我国碳市场刚开始起步,还不能较好地吸引投资者的参与。

5 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碳排放权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界定,在认识进行统一。其次,通过实证调研、数据共享和试验,科学制定和分配碳配额量。我国由于国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平衡,配额量要充分考虑到地区和行业差异的因素。同时,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核证,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碳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政府可建立配额贮备机制以缓解碳排放权价格的剧烈波动。监管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独立性,不仅对政府的配额进行监管,也要对企业和第三方核证机构进行监管。第四,政府应完善市场配套设施,加大对监测技术的投入,鼓励市场机构参与到监测工作中来。第五,加大培育金融人才、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强金融机构对碳排放权市场的认识,加大对碳金融人才的培养,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建设,吸引更多的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进来。第六,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在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要鼓励对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开展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

【参考文献】

[1]赵展慧.人民日报[N]2017-12-20(15).

[2]丁丁,潘方方.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法学杂志,2012,33(09):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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