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
2018-12-06朱杰
航海 2018年6期
朱杰
〖提要〗
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最高和最终决策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船舶避碰或减损的决策,甚至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可以忽视或者违背海事VTS中心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海事VTS中心发出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不等同于船长遵令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管理和驾驶船舶措施,也不会因此而免除船长遵守相应航行规则,并根据航行实际情况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和义务。
〖案情〗
原告一: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
原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014年11月22日9:40,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所属、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承保的“浙海156”轮在执行装载约22 685吨煤炭由河北秦皇岛至江苏张家港的航次中,于长江口D45灯浮东北侧水域(概位31°19.328N,121°44.563E),与执行装载约9 123.45吨柴油由山东青岛至江苏江阴航次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所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承保的“海德油9”轮发生碰撞事故。该起事故造成“浙海156”轮船艏左侧凹陷,“海德油9”轮右舷65—70肋位甲板以下5.3米处椭圆形破洞,其所载部分柴油泄漏入江,构成一般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经崇明海事局对涉案事故调查分析,涉案事故船舶均为中国国籍、事发长江口水域,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航行避碰规则,且事发时段及水域能见度距离100~150米,适用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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