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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人贩一律死刑”

2018-12-06刘力齐

祖国 2018年21期
关键词:死刑

刘力齐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尤其是各类社交平台的风行,“人贩一律判处死刑”的相关话题在网络社交平台悄然走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频频刷屏,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部分网友一边倒地支持对人贩一律适用死刑,人贩之所以一直猖獗,其重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应以最严格的刑罚来惩治人贩,这样才能遏制拐买妇女的行为。然而,部分法学教授和律师则对此持反对态度,其结合法学理论、刑法规定及社会危害等因素,驳斥“人贩一律死刑论”。本文拟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分析“人贩一律判处死刑”观点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拐卖儿童罪 人贩 死刑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统一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接受的刑事處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犯下多重的罪行,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同等轻重的刑罚。简言之,即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出“罪—责—刑”之间的均衡关系。

应当指出,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为前提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简洁表述,用于限制公权力的任意扩张,限制公权力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刑法是体现罪、责、则均衡关系的权威性最高的标尺,如果超越或背离其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功能

1.为了实现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事实上,刑法的实施对公民基本权利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禁止或剥夺。因此,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要求。公平正义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所有人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想要实现的重要目标。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无罪不罚来协调刑罚的合理性,使所有犯罪分子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深刻体现了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2.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它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刑罚的报应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要结合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予以处罚。刑罚还具有预防功能,具体表现为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个别预防功能主要有个别威吓作用、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的作用和教育改造的作用。—般预防功能主要有对潜在犯罪分子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对被害人的安抚作用和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因此,惩罚犯罪,要罚得其当,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拐卖儿童罪的现状

(一)拐卖儿童的社会现状

诚然,惩治和打击拐卖儿童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的刑事重点工作。但是,现实却很“骨感”,由于经济发展、贫富差距、城市化水平的不均衡等多种因素,拐卖儿童的犯罪率实际上一直在正增长。此外,由于该类案件的侦破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拐卖儿童的成功找回不容乐观。

(二)拐卖儿童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拐卖儿童罪,目前主要规定在《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意见》中。根据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犯罪分子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对儿童实施诱拐、绑架、贩卖等行为的犯罪。在该犯罪中,犯罪分子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儿童人身的禁止买卖性,此外,在大部分情况下,同时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如何看待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刑罚轻重

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与危害结果相适应,这样才能体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责刑相当。由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可以知道,该罪涉及的刑罚除了主刑都附有罚金的附加刑,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也有不同的惩戒措施。因此,该种犯罪的刑罚在现行刑法下完全可以涵盖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其本身具有合理性。

但是,如果像民众要求的那样,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情节,一律判处死刑,显然与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相违背,也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符。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少杀、慎杀。而我国也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减少了很多死刑,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取消了经济犯罪中的所有死刑。因此,“人贩一律死刑”的观点是完全不合理的。

(二)舆论道德不应影响司法审判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舆论道德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使得人们对司法的监督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也有力推动了司法公正。但是舆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稍加控制就容易剑走偏锋,影响司法公正。“人贩是否死刑”的问题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其中也不难发现,绝大部门网民要求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判处死刑,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不符,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拐卖童的行为的确令人憎恨,但也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对于罪行轻微,没有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杀害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选择更轻的处罚;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我们绝不姑息。

虽然人贩的行为引起了公愤,但是个人对国家法院的判决是无权干涉的,这一切都要走正规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依据公民的个人情感与观点审理案件。国家政府也对此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惩罚,对人贩一律判死刑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因为拐卖儿童也分情节轻重,所以解决此类案件应该对人贩的罪刑进行定位,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就可以严惩罪犯,甚至是判决死刑,如果情节轻微,就可以减轻惩罚。总之,对于人贩的判决,都应当遵从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拐卖儿童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管齐下

诚然,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与立法息息相关,但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条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执法、司法等其他各种因素。拐卖儿童令人憎恶,并不只是由于立法中的刑罚过低,更多的是在于其案件侦破较难,使得大多数家庭不能破镜重圆。破案效率低下、证据不足、难以寻找线索,这都是造成被拐卖儿童不能回家的原因。其次,这还与儿童的安全意识、父母的看护力度以及国家政策有关。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儿童被拐卖,是因为儿童面对的罪犯的诱惑,无法正确地做出决定,盲目地跟随罪犯,或是父母看管不严,给罪犯留下了犯罪的机会,才导致儿童被拐走。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完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应当加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可在校开展相关的活动,有效的加强儿童安全意识,对于父母而言,应当加强对儿童的看护力防患于未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相关奖励政策,提高人们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破案效率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璇.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目的的实现[J].法学研究,2013,(03).

[2]蔡曦蕾.拐卖儿童罪:设刑与动刑——兼论“轻处”倾向的背后因素[J].北京社会科学,2016,(07).

[3]堂吉伟德.人贩判死刑也应罪刑相适[N].西安日报,2015-03-05(011).

(作者单位:赣州市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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