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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人贩一律死刑”

2018-12-06刘力齐

祖国 2018年21期

刘力齐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尤其是各类社交平台的风行,“人贩一律判处死刑”的相关话题在网络社交平台悄然走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频频刷屏,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部分网友一边倒地支持对人贩一律适用死刑,人贩之所以一直猖獗,其重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应以最严格的刑罚来惩治人贩,这样才能遏制拐买妇女的行为。然而,部分法学教授和律师则对此持反对态度,其结合法学理论、刑法规定及社会危害等因素,驳斥“人贩一律死刑论”。本文拟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分析“人贩一律判处死刑”观点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拐卖儿童罪 人贩 死刑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统一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接受的刑事處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犯下多重的罪行,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同等轻重的刑罚。简言之,即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出“罪—责—刑”之间的均衡关系。

应当指出,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为前提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简洁表述,用于限制公权力的任意扩张,限制公权力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刑法是体现罪、责、则均衡关系的权威性最高的标尺,如果超越或背离其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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