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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阳光温暖农村空巢老人

2018-12-06张鹏飞

法庭内外 2018年11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空巢子女

张鹏飞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及大批农村青壮年进城工作,农村“空巢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农村“空巢老人”现状较为复杂,子女要么长期外出打工不归,要么迁居城市,基本不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因习惯了乡土生活,既不愿远离故乡进城与子女生活,也不愿意进敬老院。现实中,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农村“空巢老人”就赡养问题维权面临以下困难。

农村“空巢老人”自养能力较弱。由于老人占有的耕地较少,老人即使有劳动能力也因少地甚至无地,无法参加农业生产而导致收入很少。还有一些老人虽然拥有耕地却因身体欠佳而无法耕种劳动。加之近年来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导致生活成本提高,使得单靠自己收入所得来生活的“空巢老人”难以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此外由于子女的收入也很低、子女自己家庭的花销较大等原因,很多“空巢老人”从子女处获得的生活费很少。以上因素导致他们生活拮据,自养能力不足。

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需求难以解决。由于子女常年外出工作,老人与子女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较少,老人往往容易产生悲观情绪,有的甚至会产生厌世念头。加之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较为匮乏,致使老人精神空虚,过着孤单寂寞的生活,部分“空巢老人”在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孤独、失落、抑郁等情绪。相对于肉体上的病痛,缺乏精神慰藉对老人来说则是一种更大的伤害。老人往往以提起赡养诉讼的方式,提出精神赡养请求。但由于目前没有关于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法院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精神赡养的请求。

农村“空巢老人”子女对赡养老人缺乏正确认识。在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其照看孩子为由不赡养;有的还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等。子女对其所负的赡养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空巢老人”生活无着落。

农村“空巢老人”维权意识淡薄。农村“空巢老人”孤苦无依,或因知识匮乏,或因行动不便,或因怕家丑外扬,面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多数会选择忍辱负重,不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农村“空巢老人”的特殊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农村“空巢老人”的权益,让法律的阳光温暖“空巢老人”。

一是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了解农村“空巢老人”遇到的法律困惑,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援助,切实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空巢老人”的特殊需求,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依法快速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收手续,给予司法救助。对高龄、行动不便、居住在偏远地区的老人,通过派员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审理等方式,以方便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能动司法加强调解。针对农村“空巢老人”案件的特殊性,法院要做好案件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以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要优先执行,充分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此外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指导基层民调组织立足农村实际情况依法维护农村“空巢老人”权益,将涉农村“空巢老人”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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