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职务侵占罪审查逮捕

2018-12-05袁超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

袁超峰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公司、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在我国到处生根发芽。本文从职务侵占案件审查逮捕要着重注意的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关键词 职务侵占 审查逮捕 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45

职务侵占案件在我国成为愈发多见的犯罪案件,其本质特征就是“化私为己”,因其是利用职务之便,故离开职务行为无法实施,并且还得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即它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两点正是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和盗窃罪、贪污罪的重要区别点。

职务侵占案件审查逮捕要着重注意以下四点:一是牢系一根弦,职务侵占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突出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二是把握一个点,职务侵占案件要特别重视主体证据的审查;三是保住一条线,职务侵占案件一定要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犯罪事实;四是掌握一下度,职务侵占案件的审查逮捕一定要充分考量社会危险性,把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一、牢系一根弦,职务侵占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突出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众所周知,物证、书证都是重要的客观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极强的证明力。高检院的副检察长孙谦在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求: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务必防止冤假错案,必须要突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及运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证据的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注重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比对、分析,运用收集在案的客观性证据推演犯罪过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职务侵占案件的特殊性,我们一定要深刻把握这一要求,对于审查逮捕职务侵占案件更是重要,我们一定要把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为办理职务侵占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与关键。

(一)在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方面,注意审查的书证、物证

1.证明发生了职务侵占事实的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发案、立案、破案等经过证明材料。

2.证明发生了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的危害后果的证据

此类证据如查获的现金、物品、存单、银行卡、有价证券、会计账目、转账资料等,这些物证、书证,应当证明被非法占有财物的来源和形式;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证明财物的性质。查获的贓款、赃物及行为人用职务侵占的款项购买的物品(一股应拍摄成照片让其辨认)、款项支出和领取证明、不动产交易证明、股权变更证明、转让合同等物证,书证,都是证明公司财物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重要证据。

(二)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方面,重点审查的书证、物证

重点审查查获的赃款、赃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行为人用职务侵占的款项购买的物品等物证;会计账目资料,单位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账簿、银行账单、用于平帐的假发票记账凭证等,行为人签字或者骗取领导签字批准、冒领单位财物的票据、字据等书证。

要通过审查上述物证、书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方式、行为过程以及财物的数额。

(三)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具有相应职务方面,重点审查的书证

1.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相关书证

主要审查下列书证:法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应职务的相关书证

人事档案、职工登记表、推荐函、合同、皮肤、会议记录等;以及单位的工作规章、岗位职责、纪律规范等。

通过上面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强化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非常重要,对于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可或缺,我们必须审查逮捕职务侵占案件必须按照上述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客毋性证据,并确保采信这些客观性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认定犯罪的证据体系,抓住职务侵占证据审查的精髓。

二、把握一个点,职务侵占案件要特别重视主体证据的审查

我们都知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并且还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非法占有的手段则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而这些客观行为通常也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行为,正因为其是特殊主体实施的,我们才不能把它作为普通的刑事犯罪处理。所以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特别注意犯罪主体证据的审查。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

职务侵占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这些人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职权,当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上述公司的人员,指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等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主要通过审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相关书证,主要是法人代表证明、公司职务证明、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

三、保住一条线,职务侵占案件一定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犯罪事实

审查逮捕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一定要保住的一条底线就是一定要有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其所在单位财物的犯罪事实不能没有。这里应当牢牢把握两点:

一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其所在单位的财物,占有包括占为己有和转移、处置给第三人所有;占有的对象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但不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

二是犯罪嫌疑^、实施了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其中侵吞、窃取(监守自盗)、骗取是常见手段,其实至于采取何种非法手段并不重要,关键是形成了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客观事实。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这两个特征,或者在是否具备两个特征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至少属于盗窃、诈骗行为,但必须考虑数额问题。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就不会出错,这是我们应该坚守的底线。

四、掌握一下度,职务侵占案件的审查逮捕一定要充分考量社会危险性,把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這个平衡就是要把握保障诉讼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这也是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总的原则要求。这种要求就是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基于保障诉讼的需要而不得已才要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而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同样能够保障诉讼的,应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不批准逮捕。

职务侵占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公司的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手中有一定的职权,比较容易串供、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因此,在审查逮捕时,对社会危险性的分析应着重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着手或者有可能实施上述影响证据认定的行为。如具上述情节,一般应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若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能如实、稳定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社会危险性较小:(1)涉案金额比较小,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2)积极退赃,退赔,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行为的危害结果;(3)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积极主动提供侦查破案线索;(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发挥作用较小,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没有串供毁灭证据;(5)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应该综合考虑,同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猜你喜欢

审查逮捕证据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问题探究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证据”:就在深深的水底下——《今生今世的证据》“读不懂”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