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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无效后的救济途径

2018-12-03郑菊芳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8年11期
关键词:衣帽间外观设计著作权法

在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无效后,如专利权人不起诉,那么案件将最终以权利人败诉而终结。本文中的案例,为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无效后进行维权提供了另外一种维权思路及途径,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A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的家具图,并委托B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照片。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A公司先后在和家网、搜房网进行企业产品介绍与宣传时,展示了其生产的“唐韵衣帽间”产品照片。2012年11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衣帽间组合柜(唐韵)”的外观设计专利。后A公司以C公司生产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因该专利经C公司申请,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A公司败诉。2013年12月10日,A公司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进行登记。2013年11月29日,A公司公证保全了C公司侵权产品网络销售证据,及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以C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平面图为权利基础,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权必须满足复制出的立体实物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个条件,而C公司复制出的仅仅是实用工业产品为由驳回A公司的诉请。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家具实物作为著作权的权利基础,且该家具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确认了C公司的复制为侵权行为,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A公司维权经历可谓几经波折。综观本案案情,我们就可以发现,A公司在2011年9月至11月间就在各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公布了其产品照片。而其在2012年11月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就造成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新颖性”的特点,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A公司自行在网络上发布产品的宣传材料造成了该产品技术方案的公开,使该技术方案成为了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丧失了新颖性。所以本案中A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并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而被认定无效,而是因为该专利产品在申请专利前就因大肆宣传导致产品技术方案被公开,最终未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A公司失败的专利维权也给其他企业敲醒了警钟。对于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应尽量避免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方案被提前披露,即使要进行宣传也应有所限度,避免因专利技术方案被提前泄露而面临专利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A公司的产品专利在被认定为无效之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我们不禁要思考:什么样的保护客体在专利权归于无效后,还可以作为权力基础提起著作权诉讼呢?

其实这就需要我们对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进行对比:

从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来看,外观设计保护的技术方案指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两者具有较多的重合之处,比如以色彩、线条构成的立体造型等。

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取得上来看,专利权采用的是审查制度,须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而且要求申请的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且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不论是否发表或公开都可以取得著作权。

通过对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较为严苛,不仅需要以公开来换取保护,并且需要在申请日之前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渠道公开过,包括自行公开。而著作权仅需要具有独创性即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且不论之前是否发表过,均不妨碍著作权的取得。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的“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是著作权保护客体,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随后认定C公司的生产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按图生产工业产品。判断一种平面到立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取决于立体实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在随后认定之中,一审法院否定了该“唐韵衣帽间”的家具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仅仅是实用工业产品,从而没有支持A公司的诉请。但在二审中,法院首先认定了“唐韵衣帽间家具”这一实物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为其满足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富有美感,具备一定审美意义,可以复制且具有独创性。同时,A公司诉请的基础权利从“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转换为“唐韵衣帽间家具”,其他设计图稿产生时间、产品宣传照片发布时间和版权登记时间等起到的是证明“唐韵衣帽间家具”这一作品产生时间的作用,二审法院最终据此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上,无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还是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其最根本的原则是当被复制的作品为著作权保护客体时,如果复制出的实物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该复制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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