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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2018-12-01马慧敏孙敦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警察出庭

马慧敏 孙敦振

摘 要: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受到了实务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国内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探析了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警察出庭作证,即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办案件的警察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和其所实施的侦查行为提供证言和接受询问。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作证未做明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发》修改后,最大的亮点即是警察出庭作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5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四个在法庭”的要求。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范围及证明力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庭审中,一方面,经常出现被告人恶意翻供和翻证的情形。当被告人翻供或者翻证时,警察出庭,面对面与被告一方进行对质作证,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实现的同时,有效揭穿谎言,实现法与正义的价值。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时常出现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使判决更加客观、公正,提高质证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二)倒逼规范警察执法

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是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作证。但不管是对侦查程序,还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作证,这些都将倒逼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事实求是的开展侦查活动。另外,警察在侦查活动中,收集的一切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三)保障被告人权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定案的依据主要来自侦查笔录、书面证据材料等,直接言辞证据相对较少。这也使得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受到限制,有违“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在实践中,警察在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受“破案率”和“战果”的影响,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例屡见不鲜。所以,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权利。

二、國内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一)国外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普遍现象。国外警察必须对自己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获得的证据、口供及获得的方式等进行质证。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英美法系国家在作证宣誓、控辩双方的询问和交叉询问及作证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逐步演变为一项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2013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第57条第2款规定了警察对证据合法性出庭作证,第187条第2款规定了警察作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综上,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的:一是对侦查活动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证明,二是对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三是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三、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不足

(1)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范围不全面。我国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范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法院的通知”和“办案警察或其他人员的主动申请”3种情形,但辩护人和被告人并未享受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2)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不够明确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有“程序性证人”、“定罪事实方面的证人”和“鉴定方面的证人”三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警察作证是以什么“身份”出庭。

(3)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不明确。2013年1月1日,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对警察出庭作证做了相关规定。但纵观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少之又少。

(4)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缺失。不管警察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从具体条文看,并没有关于警察出庭作证时的保护措施。

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1)扩大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范围。在庭审中,控辨别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建议将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范围由3种情形扩大到4种情形:即辩护人和被告人也享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2)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 除了“程序性证人”和“鉴定方面的证人”这两种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对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和“警察在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出庭作证”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3)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机制。法律应对 “应出庭能出庭却未出庭”、“应出庭不能出庭而未出庭”、“应出庭不能出庭而书面材料说明”这3种情形,明确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惩罚措施;对出庭作证的警察给予相应的保护,排除出庭警察的后顾之忧。

(二)提高警察自身素质

(1)提高警察出庭作证的思想意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出庭作证的警察应排除“面子”、“名誉”和“安全”等顾虑,积极支持和配合诉讼活动,巩固侦查成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警察职业形象。

(2)提高警察规范执法意识。在侦查活动中,办案民警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和程序、内容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杜绝一切非法取证现象。

(3)提高警察出庭作证能力。民警要熟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提高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同时,还应在庭审上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庭审的作证流程和应对技巧等方面进行提升,使庭审作证顺畅。

参考文献:

[1]王钰楠.警察出庭作证的规范路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9月版第29卷第3期.

[2]姬艳涛.边界、身份和形式: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隘口[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2期.

[3]王娅.论“以审判为中心”下警察出庭作证的价值与完善[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10月,第31卷第5期.

[4]王钰楠.警察出庭作证的规范路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9月,第29卷第3期.

[5]李江春.基于30宗报道案例为视角对警察出庭作证实践状态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12月,第6期总第177期.

[6]唐冰.刑诉法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4月,第28卷第2期.

作者简介:

马慧敏(1983.9~ ),女,汉族,湖北天门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通讯作者:

孙敦振(1979.10~ ),男,汉族,江苏徐州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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