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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规范化下的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

2018-12-01邓永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摘 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法改革的必要阶段,在保证刑罚个别化的同时,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犯是将一定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为保证定罪量刑的均衡,我国在数额犯定罪量刑中采取的是数额和其他情节的二元化模式,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对于各类数额犯应逐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设定统一起刑点和量刑标准,通过对相关的刑法制度进行细化,我坐于现代科技的技术支持,使得当下的量化程序更加完善。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最早颁布于2010年,在此之后全国开始全面推行这一改革,一方面这些改革能够规范量刑的标准,另一方面改革也能够使得法官的裁量权得到更好的保证。根据改革同时颁发的相关文件也开始全面施行,在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有许多量刑的具体调节幅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具体规范。除此之外,改革还对一些日常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抢劫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根据法院相关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判罪的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对同一案件的评判由于个人的情感态度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这一量刑的改革一方面是要解决当下的刑法制度比较粗放,没有一定的规范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法官的评判更加的合理,既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又能在做评判的同时符合法律的规范,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所以在明确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定量分析,统一当下法律量刑的标准,使得法官的判定权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自2016年以来,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些危险驾驶、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8个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我国的法律相关部门又完善了当下常见的犯罪行为,并且运用改革中的量刑规范又新增加了23种罪行规定。

量刑规范主要是通过对各种犯罪情节的评判,将量刑的幅度调整到最合理的范围,保证量刑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根据法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个人情感而导致判刑的失衡。量刑是适应当下时代发展大背景下而出现的新兴改革趋势,这一改革不仅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判决过程的公开合理,而且透明量刑的过程,不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便于内部监督制约。

二、我国刑法关于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

数额犯主要针对于犯罪数额而作出定罪的行为,通过量刑标准的细化,能够根据是我的大小有效的提高刑罚的判决。通过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方式进行概括设定,为了对数额标准加以具体明确,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并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在对各数额犯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时,依据罪刑轻重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体现了罪刑均衡的要求。对于具体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危害程度的评判,如果仅仅依据数额标准将不能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无法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将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一化,造成定罪与量刑的不均衡。犯罪数额能够直观明确的显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财产权益的损失,但有时并不能完全显示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的不同也会对刑事责任有较大影响。如在常见的盗窃犯罪中,如果盗窃的目标是一些儿童或者是弱势群体的话,即使与其他犯罪案件中的盗窃数额相同,但是根据被害人的所处情况不一样,其社会危害性可能也不同,其入罪數额标准也不同。

所以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也应该关注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包括有前科劣迹、一定时间内的多次犯、冒充特定人员实施犯罪、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一般由最高法院进行归纳解释并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采取的是数额加其他情节的二元化模式。即使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取一元化的数额模式,但有关司法解释也会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结合刑法第61条量刑根据,结合了当下的二元化模式,我国刑法中就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抢劫罪中抢劫的数额在1000到3000元之间,就被评判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如果抢劫的对象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包括孕妇和未成年人,还有老年人,他们的抢劫额度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50%,那么就会构成犯罪。就是当下针对数额犯的犯罪具体情形而作出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把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重点转移到犯罪性质、手段等情节上,采用的是“数额+情节”二元定罪量刑选择模式,又符合当下的罪和刑相匹配的原则。根据2016年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出了构成犯罪的数额在3万元以内。如果贪污行为具有6种情形之一或受贿行为具有其他8种情形之一下,入罪的数额标准就是1万元。这种定罪量刑的模式,是指将数额和其他情节并列规定为入罪的追诉标准或者提高法定刑的条件,数额和其他情节具有择一性,对于一些贪污受贿,刑法也规定了其他相关情节和数额较大的标准,其他相关情节就是对犯罪行为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而数额较大就是根据量刑标准对犯罪的数额定出的规范。数额较大也受相关情节的影响,如果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将会采取相对应的较大数额加相关情节标准,通过综合各种因素来对行为进行判定。

三、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

(一)设定全国统一起刑点和量刑标准

当下经济出现了快速的发展的趋势,许多犯罪具体案件也出现了跨地域、网络化的倾向,所以为了适应这个犯罪环境的变化,量刑的规范也应该有所调整,针对不同的犯罪案件需要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一方面能够积极应对跨地域化的犯罪,使得不同地域都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来处理犯罪案件。另一方面通过相关制度改革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能够意识到法律的不可抗拒性。在当下的法律法规发展背景下,早针对同一案件有一个统一的判刑标准。因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每个省、直辖市都有适合本底发展形势的相关法律制度,所以,量刑的规范化使得法官在做具体的判定的时候不用受限于各个地方自身的经济文化标准,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案件的判定,这一做法能够实现相关立法工作的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落实好具体案件的解决。

(二)细化法定刑幅度

合理的刑法规定能够为案件的判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判决的同时做到刑罪平衡,使得每一个触犯国家刑法的人都不能逃离国家法律的判定。所以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相关部门要有效的处理好刑法幅度太大的问题。通过完善当下的立法和司法,不仅能够对当下的量刑幅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也能具体的考虑犯罪情节来具体规划幅度,这样能够做到判决的合理和规范性,避免了法官个人的主观独断性。通过对于刑法幅度的进一步细化,能够公开透明的指出具体案件内容的犯罪标准。在当下的数额犯罪规定中,对盗窃①等一些犯罪情节的数额规定一般都是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但是针对特定的情节的数额犯罪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谢也就使得一些案件的判断后存在失衡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现象,我们可以进一步规定案件涉及的相关犯罪情节,对这些不同犯罪情节的案件进行内容归类,对每一种类别的刑法犯罪都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得具体案件的判定能够有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司法判决过程中所存在的操作性。

自2017年以来,我国的最高法院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这里明确指出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能够明确的规定当下的量刑起点标准,第一,如果犯罪数额较大或者是犯罪行为频繁,可以判处的期限为一年以下。第二,如果犯罪数额较大或者犯罪情节较严重,那么起始的标准是3到4年。第三,如果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或者数额巨大的话,那么它的起点标准一般为十年以上。除此之外,每个地方都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对量刑的标准进行细化,使标准符合当下的经济发展,如湖南省就明确的规定,针对一些数额较大或者是频繁犯罪的犯罪人员,他的起点标准为2000元以上,所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并且结合相关的次数和手段情形,对一些具体的案件进行适当的增加处罚。凡事是符合以下情形的,需要这些刑罚的重新规定。第一,如果分期的数额增加了1500元,刑罚期限就应该增加一个月。第二,多次犯罪的犯罪人员在进行再次犯罪时,需要增加一个月以上的刑期。第三,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大的具体案件,其判定有期徒刑的范围在十年以上。以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能够将当下的量刑幅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化,不仅能够避免法官的个人操作,也能进一步保证当下司法处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利用大数据平台,规范量刑程序

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的量刑时,要有明确科学的量刑方式和策略,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要积极的运用好大数据的平台,这一科学的统计平台,能够有效的将犯罪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明细化,使得当下的量刑更加的科学,也能使当下对案件的量刑更加的合理。目前我国的犯罪率较高,针对这一现象,也出现了犯罪内容的多样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所以为了及时处理这一问题,当下的规范量刑程序,要积极的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对犯罪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有效的提高审判人员处理案件的效率,在具体的判决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智能大数据输入一定的量刑情节后,能够明确合理的给出具体的量刑规定。通过大数据手段辅助法官辦案、助力司法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提升了办案效率。如海南省高院自主研发 “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整体系统包括提取子系统、法律法规自动推送子系统、类案自动推送子系统、法律文书辅助生成子系统、智能量刑子系统、多维统计子系统6个子系统进行了无缝融合;涵盖23个常见罪名加2个刑种适用,具有智能识别提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自动推送关联法条和类案,自动依据历史量刑数据推荐量刑,自动生成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框架性裁判文书以及多维数据统计等功能。针对同类型的案件,法官只需打开智能量刑系统,输入案件关联文书后,系统会在推送相似案例的基础上自动进行比对和运算,并对量刑给出分析和数据参照。智能的案例推送和法条推送,增强了法官作出判决的信心,从而使判决结果更科学化、准确化,实现罪刑均衡。

注释:

①《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文献:

[1]刘德法.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宜适用二元选择模式[N].检察日报,2018年07月09日.

[2]蒋扬眉.数额犯的罪刑均衡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年.

[3]省高院打造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走在全国前列.

作者简介:

邓永妍(1972~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制度、法律史。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具体量刑标准实证研究》(项目编号:XSP17YBZC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