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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哺乳期生育期等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分析与体会

2018-11-30郁媛媛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哺乳期

郁媛媛

【摘要】围绕哺乳期权益维护、解除合同后的生育保险赔偿问题,以及女工工伤权益维护等方面就如何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女工维权 哺乳期 生育保险 工伤权益

女工维权进行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男女分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是传统模式的“女主内,男主外”。相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各个工作岗位上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女同胞们真正撑起了半边天。但是,在生理、心理上男女毕竟存在区别,女工在劳动保护上存在较多特殊情况,据统计,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工的占比超过60%。因此,本文拟结合女职工哺乳期岗位变动、女工工伤及生育保险赔偿案例,就如何做好女工维权工作做一解析。

一、哺乳期权益维护

陈某,女,1984年生,系海安县胡集镇人,2010年通过在人才市场招聘进入某石化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2015年5月份陈某因怀孕腿严重肿胀,且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会影响胎儿,陈某申请休假保胎,某公司同意。2015年12月,陈某结束产假后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给安排不上夜班的岗位,公司称没有这样的岗位,陈某回家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给陈某,现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80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而,某公司应尽量给陈某调整适合哺乳期妇女的工作岗位,且在陈某哺乳期内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给陈某赔偿金18000元。

事实上,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几个特殊时期的女工,应与单位及时沟通协商,便于单位早些就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女工生育是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作贡献,用人单位要有社会责任感,随意辞退“三期”女工不仅违法,而且有悖社会公德。同时,女工要主动学习劳动法规中特殊保护的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二、解除合同后的生育保险赔偿问题

37岁的安徽人万某,系毕业于著名学府的女医学研究生。2013年,通过网上求职,应聘到海安某私立医院工作,担任执行院长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万某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医师职业资格证等存放于医院行政办公室。2016年1月,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后,王某因怀孕回到安徽,并谋到职位,遂要求医院返还自己的相关证件,并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时,万某方发现医院并未按合同为自己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使其面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困境,遂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因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与医院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受领的物品,应当互相返还。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移转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医院未按劳动合同为万某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引发万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对此并不能因合同解除,就免除医院的义务。

经法院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于15日内为万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万某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一并归还;同时,医院同意赔偿因未缴纳生育保险给万某造成的相關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解除,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相关义务。司法实务中发现,不少人包括女工在内,往往只关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问题,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用人单位有此义务。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女工,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育保险权利。

三、女工工伤权益维护

葛某,女,54岁,于某石化公司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工作,主要负责办公区环境清理。2016年3月7日早晨,葛某在自己负责的区域内扫地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致腿部受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因赔偿事宜与单位协商不成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在实际劳动状态,可按雇员损害赔偿处理,其主张的误工费亦应予以支持。法官对管理处进行法律释明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按照法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是现行退休年龄,其标准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形成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身体状况不断改进,我国人均寿命稳步攀升。由于女工比男工早退休十年,有些人精力还较旺盛,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不在少数,特别是通过单位回聘途径回单位工作更不少,因此,她们在工作中受伤如何维权是个现实问题。当前,司法实务中己转变理念,如果她们在实际工作受伤,不仅残疾能获得赔偿,误工费亦应予以支持。

四、几点体会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组织的重要职责,也是女职工对女职工组织期望值最高的工作。

(1)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只有紧紧依靠各级领导的支持、帮助,才能有效的做好维工作。

(2)要注重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只有注重加强对基层女职工组织的纵向业务指导和横向交流、学习,并以女职工工作目标管理为主要手段,促进基层女职工组织执行力的提高,女职工维权工作才能得到全面开展。

(3)要密切关注女职工的利益诉求。女职工维权工作只有根据企业所需、女职工所盼、自身所能,找准维权工作的结合点,不断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载体,新机制、新举措,才能积极推动解决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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