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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刍议

2018-11-30薛伟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影响因素建议

薛伟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以《合同法》、《民法总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表现为合同正式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需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因素、赔偿范围,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影响因素 赔偿范围 建议

2015年3月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确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现代社会从某一层面上讲,可以说是一种契约社会,缔约过失责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逐渐凸显。法律规范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題规定不明确,现有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其赔偿范围,因此在具体运用和司法实践中留下了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完善相关制度,以彰显《合同法》、《民法总则》的法律精神,更好地保障契约合同相对人的权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特征有:第一,其责任产生在合同签订阶段,其范围是在合同要约成立到合同成立之后这一段时间。第二,合同签订阶段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在缔约的阶段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合同无效,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相对人的损失,并给予相对人一定补偿的制度。第四,其责任承担的是损害人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合理损害。在合同签订阶段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相对人基于信赖合同成立有效而遭受的损害,这就是缔约过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二、影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一)司法实践价值的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价值观的差异直接影响人们对不同法律事实、事件的看法和评价,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缔约过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司法实践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对缔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施加影响。首先,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铬守承诺”。但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针对缔约过失责任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仍需合理规范。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的前提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必将受到法官价值观的影响。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同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在处理实际案件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案件有完全不相同的判决。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导致法官的裁量权扩大,法官的法律价值观影响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评判,影响其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合同条款的影响

合同的相关条款对确定赔偿范围意义重大,特别是在合同被撤销和无效的条件下;合同条款中如有相关确定赔偿范围的内容,则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在缔约过程中达成了部分协议和条款,即使合同不成立,导致了这些协议和条款无效,但是在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时,这些条款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评价赔偿的依据。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作者在本文予以概括:第一种观点,损害赔偿仅包括信赖利益,且最大值为履行利益;第二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不仅包括信赖利益,还包括固有利益;第三种观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基于一方对过错方的过于信赖而造成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信赖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赖利益主要包括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过错方的过错导致相对人失去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带来的利益损失。学界对间接损失是否归结为信赖利益的范畴存在争议;但是大部分学者赞成将这种间接损失确定为是信赖利益的一种损失给予赔偿,其主要原因有:其一,这种间接损失是因为过错方违反诚实信用导致的,违反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义务,没有履行合同签订前期的应当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人的损失。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恶意磋商导致相对人错失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所受的损失,恶意磋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如果这种损失不属于信赖利益,不承担责任,则不利于合同缔约过程损害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恶意磋商,影响整个民法制度和体系的完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间接损失归结为一种信赖利益,并在具体的的案例中得以体现,例如:(2009)通中民二终字O2O1号,某保险公司与徐某甲等人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驾驶人徐某乙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车中意外事故致死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此保险合同的缔结要求要求驾驶人拥有有效驾驶证,但徐某乙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说明其驾驶证过期且没年检的情况,后徐某乙驾车因意外事故致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徐某甲(徐某乙的子女)遂起诉保险公司,该案经过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需赔付其因缔约过失致使徐某乙受损的信赖利益与固定利益。其中前者囊括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若之前保险公司拒绝签订保险合同,徐某乙选择另订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在出险时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也不致受损,但由于徐某乙也有部分错误,因此被告被判赔付徐某甲部分保险费。

(二)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指合同相对人应当具有的履行利益外的利益,有人身和财产利益。固有利益既受侵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固有利益独立于合同缔约过程中,主要是由于过错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必要义务导致的。固有利益有两方面的内涵,即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11],但目前学界对人身利益中的精神损害存有争议,多数人认为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一,缔约过失责任中过错方违反的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义务,涉及的只是财产利益没有涉及到相对人的相关精神损害。其二,如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在违反相关的义务中损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导致精神损害严重,受害人可以通过侵权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没有必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解决。固有利益不应当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缔约过失的赔偿应当区别固有利益的赔偿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在此笔者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适当合理引入惩罚性赔偿,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行为受到的损害所得赔偿额度不应该超出其损失,“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如此规定有助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四、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第一,立法上确切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性质,并将这一制度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在目前法律中虽然规范了在合同签订阶段一方的过错导致相对人的损害,应负有赔偿责任,但模糊、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制度的运用。应当明确规定其定义和内涵,相应地规定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具体的赔偿,更加科学地平衡双方的责任。这有利于将其区别于侵权责任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第二,立法上应当进一步规范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的含义和表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之一是信赖利益,规范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有助于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

第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人根据赔偿范围确定实际案件中的请求利益,同时也给予法官一个对案件的裁判的相对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确切的规范,在实际案件中只是根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这导致在实际案件中审判人员对其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出现较多争议,导致案件上诉,二审、再审等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增大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个方面,适当增加惩罚性的赔偿。

第四,规范缔约过失行为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制度。我国缔约过失责任遵循的是一般举证原则,没有特别规定其举证责任。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让加害人举证。

第五,编写缔约过失责任示范案例。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繁多,在立法上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难免遗漏。示范案例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对各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建议各省高院对其辖区典型案例,进行汇总、整理。以示范案例的形式发挥其指导作用,也不失为缔约过失责任在规范上的一种补充。

五、结语

自从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这一理论逐渐被世界各国的立法者所采纳和接受,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它平衡着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签订双方的信赖利益,给予了合同双方一定制度上的保障。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确定,民法典的编纂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切实措施;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体现民族特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 法典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中,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社会公序良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集中表述整部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如保障私权、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己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虽然就目前而言,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制度在我国尚不够规范、完善,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一定能够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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