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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8-11-30韩静萍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韩静萍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实施已久的一项制度,对于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些许问题,使得社会出现了一些批评性言论。笔者认为,一项良好的制度必然要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而只有对制度进行改革,促使制度实现新的发展,这样才能保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性。本文将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体出发,分析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进行若干的思考,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发展与改革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与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各类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及其在岗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最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职工个人所有,且应当用于职工自身的住房消费,如购置、建造、维修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而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的性质:①保障性,这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在岗职工群体的住房问题,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②互助性,这是指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形成一个有住房职工帮助无住房职工的机制,住房公积金为无住房职工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③长期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长期性,每位在岗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到退休之日止,都必须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每月为职工发放住缴纳房公积金的补助。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源自于我国上世纪末的住房制度改革,促使我国的住房分配制度从福利性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化分配的模式,这也从侧面契合了我国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各项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出之时,属于一种人人有份的普惠性制度,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国住房制度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很好地解决了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起实施,经过两年的起步准备阶段,1994年起全面推行,1999年起住房公积金制度被纳入法制化管理阶段,2002年起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根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数接近8000万人,缴存余额高达3万亿元,但该部门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并不高,相当大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处在闲置状态。按照上述的数据,我国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为37500元,但实际使用额仅为30000元左右。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完善,管理主体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也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负有权责,这就使得数个部门之间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权限不明确,决策往往流于形式。此外,由于权责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履行了全部管理职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风险,并且缺乏相應的监督管理。

(2)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手段、贷款方式落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化、电子化管理,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由于地区发展差异,管理系统与相关硬件设备较为落后,滞后于不断提高的用户需求,也落后于现代社会新型金融系统的要求。此外,由于管理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员工素质的落后,较为显著的是许多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员工年龄、学历、职称上的不匹配,有些员工业务素养不高,工作效率低下,极大地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发展。

(3)缺乏配套法律规范,监管力度不足,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依靠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且该条例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执行情况并不如人意。如上文所提到,我国存有大部分闲置的住房公积金,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决策主体不明确,这些闲置资金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出现挪用、侵占闲置住房公积金等违法现象,这都会危及到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并有可能对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

(4)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繁杂,风险较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给公积金贷款设置了较为繁杂的程序,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实际到手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较长的贷款流程耗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如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贷款条件风险等等。

(5)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群在总人口中占比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参与缴存公积金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这些人数在我国总人口中的占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并且住房公积金覆盖的人群面并不全面。目前,绝大部分企业仍不愿意为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在岗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往往企业只愿为老员工或者长期在岗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监管力度不足也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对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且部分企业只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不愿意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覆盖人群不全面、人数占比较低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广大居民住房问题的价值。

(6)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不足。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如上文所提到,许多非国有企业并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此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这一缴存比例浮动范围较大,一些待遇较好的单位缴存比例高,一些待遇较低的单位缴存比例低,这也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且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工资存在差异,职工工资又是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这就使得不同单位在计算缴存基数时弹性较大,从而使得在缴存金额上出现不公平,中高收入职工群体的住房消费能力较强,更容易使用到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职工群体由于住房消费能力较低,实际上很少机会使用其住房公积金。

三、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

(一)发展与改革实质

(1)重新定位住房公积金的功能。重新定位功能是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将原本的普惠性转变为普惠性与特惠性并存。由于当前房价飞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被削弱,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己难以实现。中高收入群体住房消费能力较强,不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但在住房消费中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群体面对不断飞涨的房价,缺乏基本的住房消费能力,也就无法使用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被削弱,也导致其互助性被削弱。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的普惠性已经不适用,需要将特惠性与普惠性相结合,才能有针对性的为不同群体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

(2)重新定义消费。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但是在当今的新时期,住房消费的内涵应该得到扩大。由于房价飞涨,收入差距加大,并非人人都能购置房产,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无法得到合理使用,造成大量的闲置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就是要满足职工群体的需要。应当将住房消费从单一的购置房产解释为多元的住房消费,包括装修、水电物业等一切与住房相关的消费。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加快相关立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机关要加快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立法进程,制定有关的新法,同时对钊主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状况的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一个较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同时,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职能与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多部门共同协同管理,加强监管,降低管理风险,减少公积金违法现象的发生。

(2)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使用范围。如上文提到,由于监管不足,许多非国有企业并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覆盖人群不广。因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体制,加强管理,加大对非国有单位的覆盖力度,同时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促使非国有单位依照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此外,必须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从单一的购置房产扩大为多元化的使用,只要与住房相关的费用,都能使用其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仅能作为贷款使用,还能作为现金使用,这就能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减少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价值。

(3)简化相关手续流程。如上文提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使用流程较为繁杂,且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设定的程序各不相同,缺乏一套较为统一的申请流程,这就给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困难。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设定最为简化的手续。此外,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一套较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流程,便于居民进行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申请。

(4)坚持可持续发展。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到,一项好的制度必然是一项具有可持續发展性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想得到长期的存在,就必须要不断依照人民群众的需要进行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进行改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崔荣珍.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新经济,2016,(05).

[2]刘金华.对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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