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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问题的研究

2018-11-30俞志锋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俞志锋

【摘要】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企业要获得全面、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解决好企业资金融通中的各种问题。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实力的欠缺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波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而困难的融资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难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以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担保体系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现状分析

(一)市场分化明显

自我国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来,担保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但由于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缺乏经验,运行管理不规范,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着“小、乱、多”等诸多问题。部分地区批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多,担保市场存在着过度竞争的乱象。经营中的各类担保公司表现良莠不齐,市场中存在着大量“零业务”的担保公司,还有部分公司以担保为幌子开展其他各类非标业务。整体来看,我国担保业在行业定位、金融定性方面比较模糊,前期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行业门槛较低,与典当和小贷行业有准入审批不同,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审批制度不明确,而且业务分化现象十分明显。

(二)行业规模继续扩大

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共8469家,整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特点。融资担保市场竞争激烈、担保机构业务能力弱等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持续爆发的风险事件,暴露出一些融资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行业的声誉和银行担保合作都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融资担保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可靠的担保实力、规范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声誉是这个行业的生存基础,一个缺乏经营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业难以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充分发挥作用。融资担保机构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管,提升自身的内控和管理水平,把担保业务做精、做专、做强,使担保企业真正成为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中坚力量。

(三)担保主体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

在构建担保体系时,我国采用金融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金注入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来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早期,担保行业主要采用政府出资及政府控股的模式,现阶段逐步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政府只作为指导的担保格局,非政府出资占比逐年提升。出资结构的变化,使担保机构从初期政府出资为主发展到现在以企业、民间组织、自然人等非政府出资为主,担保业发展也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化主主导进行转变。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问题

首先,信用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的职能、风险划分不清。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举例,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信用担保公司是不能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需要职责分散、承担风险。据国际经验,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加上目前信用担保公司实力普遍较小,难以得到银行的信任,而且许多银行态度强硬,担保机构协商空间小,银行普遍都会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据了解,我国只有部分与信用担保公司长期协作的商业银行愿意承担至多20%的风险,而更多的商业银行是将全部风险转移到担保公司。这样不仅造成信用担保公司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缺少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对贷款企业的监管职责,对贷款企业的整体风险也缺乏把控,制约了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和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

其次,担保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在近几年的快速扩张中,保证机构的保证专业人才短缺,精通本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目前在许多城市,政府资助的机构管理者担保都是由政府官员举行,但他们往往不熟悉担保业务,不能正确的辨识资金安全隐患。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普遍较弱,由于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往往受资金链断裂的困扰,担保机构只能提以高保费作为经济补偿的来源。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机构担保费一般为1%E右,而中国的一些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存在着担保机构为了獲取高额担保费铤而走险,忽略了贷款企业本身的运营风险。

(二)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亟待规范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实践中,中小企业为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通过支付一定的担保费,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额度,帮助企业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而担保机构通过企业融资获得融资担保费用,同时也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与银行相比,很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优势是更贴近企业客户,能及时把握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并快速评估风险和管理客户融资业务。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金融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积极支持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服务,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壮大。

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可持续的日常监管管理制度。同时,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放大财务杠杆的风险,但阶段其只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这导致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大量开展一些非标业务,通过法律漏洞进行一些不合法的表外循环业务。这些行为,不仅使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而且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专业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甚至出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融资性担保行业多年的发展证明,只有尽快地制定相应的制度标准,才能保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准入门槛不统一,与银行合作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

融资担保机构的出现,为缺乏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搭建了信用平台,但是要取得银行的认可和支持,担保机构还必须通过银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后,才有资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目前我国银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每家银行对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使得双方的合作缺乏统一有效的运作机制,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监督担保机构的营运情况,也不利于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久、有效的信用担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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