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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性研究*

2018-11-30赵建仓吴志辉

科技与创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商业模式商业知识产权

薛 康,袁 杰,赵建仓,吴志辉,何 刚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1148)

随着技术和产品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创新过程中的分工越来越明显,组织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企业网络联盟已经成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竞争力。为此,许多公司将注意力转向技术创新,正如熊彼特所描述的风力效应一样,技术显示出不可预知的力量已逐渐凸现出来。但是,依靠开放式技术创新还不足以保证企业的成功,企业需要配合综合经营模式,支持新技术进入市场,获取收益,封闭的业务模式已无法适应企业发展。技术管理专家一致认为,商业创新的下一个趋势是开放的业务模式,也就是销售未充分利用的商业技术,加速内部创新和产品市场化的开放商业模式,从而获得更多收入。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逐渐引起了研究人员的关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知识信息和人才流动得到提升,劳动分工越来越明显。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所掌握的人才的知识竞争。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也使得完全封闭的商业模式不再适应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与现有发展相匹配的商业模式,有效利用内部和外部的创造力,进而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规则。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D.A.Bogsch)说:“人类的智慧是所有创造和发明的源泉,这些智慧的结果是保证更美好的生活,每一个国家的责任是保护这些创作和发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可分为3个阶段:①1978年党的三中全会。这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虽然认识到科技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但是,没有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在有关制度建设中开展工作,除了公民宪法原则性的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权利的自由和国家发展科技教育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党和国家的政策来规范,并调整和保护。②1978年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到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了加快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我国建立了公平、公开的科技创新、生产经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要法律保障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③2015-03,《意见》中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 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商业运作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商业管理体制下的2个子系统是可以协调统一的。从系统辩证法中人们得知,系统物质世界是协同作用或差异自组织体,系统的存在、优化、内部自组织机制的协调发展是两者的主要特点。系统内部的因素运动构成了系统过程的发展,这是系统结构功能耦合的结果。任何系统都是差异和协同的整体、统一体,差异和协同作用是辩证统一的。协作始终以差异为前提,系统之间的任何内部差异和总是相互保持一致。在商业运作过程中,良好的商业模式能促进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一套比较完善的科技研究和发明创造政策体系与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产品创新和成果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国家以法律程序和条件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产品创新和成果完成人的排他性权利,以法律手段保护这一权利是不违法的制度。

1.1 相同点

两者相同点主要有本质相同、目的相同、性质相同。本质上的相同,主要指的是承认和保护社会创造力的结果,在《意见》中提出的诸多任务中,核心是贯彻实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以适应大众创业的新形势,为积极的创业精神打下坚定的基础。目的相同,则都是以商业模式运作与产品创新和成果这2种方式实现企业效益最佳化,使其有效、充分、合理的发挥作用。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企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商业模式使产品商业化,推动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保护则通过知识产权公告、转让等环节促进产品成果的应用。性质相同是说,市场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体现企业的一种商业运作行为,通过对产品的加工、包装、流通等实现产品的价值,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通过所有者以法律手段完成成果的申请、审核、批准、公告等,主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1.2 不同点

不同点主要体现为客体要求上的不同,商业运作模式的客体针对的是广大消费者,一经实践就可以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是科技领域的发明,也可以是创作领域中的文艺作品,而这些创新成果一般不要求是突出的,只要求其在法定的要求范围以内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并不一定要求实践证明是否可以应用,只要有技术方案就可以申请保护。

2 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辩证系统关系

2.1 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平行关系

系统辩证论认为,一定的系统结构可以使组成系统事物的各个子系统要素发挥它们单独的、不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有什么样的子系统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和属性。各个子系统的功能也有其不可替代性和独立性,这种系统之间的结构功能的差异性在一定范围里维持着各个子系统在空间上的平行关系,而不会相交混同为一体,但它们又在功能上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整合在系统的大目标之中。知识产权制度和商业运作模式是系统的2种不同调整方式,它们在对成果的管理和流通上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状况下,各商业运作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总体上还是一种平行关系,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和功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高效化产出,并走向商品化、产业化的道路。虽然商业运作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是2种不同的管理手段,但其经济发展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种目的的不同管理方式或工具,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它们可以在一个国家共生共存,所以它们的关系是平行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以专有权利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从而刺激知识创新和转型,提高知识产权生产力。业务运作模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和科技人员的产品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

2.2 商业运作模式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补关系

系统作为一系列元素的集合,由多个相互关联的元素组成,系统内部的子系统、诸多元素、诸层次并不是完全独立运行的,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各子系统在有序状态下是结构功能之间的耦合和协作关系,共同促进了整个系统的实现和功能的优化。合作原则辩证理论也解释了这一制度,一个开放的非平衡制度是一个复杂系统,就是多因素、多变量、多层次及相互差异的系统,但在复杂的关系中,普遍存在凝聚吸引互动、连贯、协同、互补的现象。这个系统功能是互补性和协同中不断被放大以提高系统整体合作的行为,整体功能和大部分效应得以实现。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认功能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商业模式是实现企业最大化的商业价值,打破组织的界限,整合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所有知识和资源的创造力技术,加上内部和外部资源提升其创造价值和效益的商业模式,其中不仅包括与客户互动,还包括产权相互转让,以及实现研究机构等资源交流。商业开放的核心模式是打破界限,在企业内部使用外部资源进行商业服务。商业模式的本质是整合各种资源创造新价值,开放商业模式是这一核心理念的具体呈现。知识产权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确定其财产所有权,因此,需要确定财产权属问题,由知识产权制度的财产所有权确认,既保护了发明人的权利,也满足了创新人员的物质追求。总而言之,企业经营方式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既不矛盾也不重叠,不能互相替代,它们互补,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 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性

3.1 基于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路径

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创造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改变思想,将知识产权从现在的过度保护转变为商业运作和战略模式。知识产权不仅是纯粹的合法权利,也是广泛使用的竞争和商业战略,盲目保护不能有效增加企业价值,将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化经营,才能实现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运作是通过多种管理渠道,比如转让、许可证、证券化、标准化等,最大化挖掘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同时,公司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战略资源,可以成为企业加强技术能力、获得竞争优势、获得高端资源的巨额利润的方式。公司将知识产权纳入自身的战略模式之中,其战略运作体系是以技术、品牌等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的专利产品,形成自主业务核心竞争力,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超过50%的商业公司将知识产权管理看作为公司战略问题。知识产权是企业更好地实现价值的重要资源,如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如何获得价值,则又涉及到商业模式的创新问题。商业模式是企业的核心逻辑,是关于企业做什么、怎么做、如何让产品实现自身应有价值的问题,其本质是创新形式。基于微笑曲线的理论,这种创新形式贯穿于企业资源开发、研发模式、产品设计、制造、营销体系、市场流通、售后服务等环节,也就是企业创新的各个方面可能成为成功的商业模式。所以,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有市场供求关系,就会有一种新形式的市场组织。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问题,知识产权中介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的2个主体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中介机构的工作是介入2个主体的交易,一方面,它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中介结构,需要找出企业成果;另一方面,企业的中间人为其提供了科技成果的巨大市场利益,中介起到桥梁的作用,这是中介咨询功能的体现。同时,中介应发挥保障作用,但监督职能也很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是监督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或合同的转让,特别是监督程序合法性,及时执行合同内容,如果发生违约或争议,中介机构可以及时解决。当前我国的经济技术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不完善,在这种大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作用慢慢就凸显出来了,特别是在加快知识产权转化率,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需求的实现方面。在我国,已出现了类似的中介组织,比如上海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是收集和评估新的芯片设计和制造技术,目的是提高识别和促进知识产权合法性的交易能力,这是对比较成功的新模式的一种尝试。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往往只具有咨询和设计服务的功能,不具有担保和监督的作用,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中介机制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综合商业模式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2 基于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演进特征

在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商业模式的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也具有一些突出特点。我们可以将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业务模式的演进特征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供需是其演进的基础,只有在供需存在的情况下,交易才能发生。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合理利用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增加企业的附加值。②其演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和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意识程度将影响商业模式的选择和演进的方向。知识产权生命周期包括产生、发展、成熟和衰退,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的重要性不一样,适用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也不同。公司政策的制订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很大,鉴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政府也对其交易的合法性、规范化、完整性进行指导。还有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停留在保护阶段,缺乏对知识产权本质的认识,这将极大地影响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的演进。③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中心是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的新尝试和发展趋势,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介商业模式是不一样的。知识产权经纪人试图与各方达成转让,一些企业专注于知识产权代理商,或共同开发知识产权。④基于知识产权的盈利模式不具体。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的有偿转让和知识产权的使用中受益,也可以从知识产权交叉授权模式中受益,同样,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资本化进行,这也是国外知识产权交易的一种趋势,包括权益为股份,企业专利权为银行质押,企业专利证券化,这些均可以获得收益。

4 结论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战略资源,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的使用越来越受到主流市场的关注,知识产权商业化已经受到政府、企业、学术界的关注。妥善处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商业问题,对企业管理甚至国家技术进步非常重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同样也是商业模式竞争的时代,即所谓“拥有世界的商业模式”。我国经济能否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在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开放的商业模式,既要将企业内外的所有优势资源整合起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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