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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

2018-11-29杨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治化辅导员

杨琼

摘要:依法治校要求将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范畴,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作为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目前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面临着高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有待完备、高校学生申诉机制建设有待加强、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有待提升、学生法治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不断健全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注重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相关程序、加强师生法治教育,实现真正的治校,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49-03

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中往往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管得过死,过分强调“管”,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个极端是高校因噎废食,导致高校“不敢管”,使高校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危害到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唯有在大学生事务管理中秉持法治原则,做到管理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才能保证双方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达到学生与高校的互利共赢。高校辅导员处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一线,是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与实施者,其工作涉及到学生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辅导员的工作方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可能会给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秉持法治原则,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一、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治校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高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学校要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事关学校安全稳定的大局,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有利于实现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建设。

(二)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新要求

2017年2月,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学生管理、培养、申诉等层面都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增设了“学生申诉”一章。这对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者,特别是辅导员更应该积极学习新规范,避免惯性思维的影响,否则即有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侵犯,进而违法。

(三)是由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决定的

教育部2017年最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这是对高校辅导员做出的法律定位。《规定》中明确了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是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之一。日常事务管理涵盖了学生的推优提干、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日常行为的规范、困难学生的帮扶、宿舍关系的协调等等,此类事务均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最容易引发师生矛盾,辅导员只有在具体工作中自觉严格遵循依法治校的要求,秉承法治原则,将各项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奖惩有据,才能切实提高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公信力。

二、目前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面临的障碍

(一)高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有待完备

不能否认,我国的大学生事务管理立法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已经建立起了大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距离真正的依法治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专门且较为典型的涉及到学生事务管理法律只有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虽然都有依法治校的影子,但这些文件大都属于宏观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规章制度的不完备性还体现在程序规范的欠缺,法治强调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双重重要性,程序正义讲求的是实施过程与裁决过程和方式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我国目前在关于对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人员规定上,只是对直接进行学生事务管理的辅导员进行了要求,主要体现于《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该规定相较于修订之前,确实对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分类,厘清了辅导员的职责边界,但是对辅导员如何进行学生事务管理仍未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做了原则上的指导。但在现实操作中,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请销假、奖助学金评选等日常事务往往占据了辅导员工作的大部分时间,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会使辅导员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越大,就越容易出现对学生利益的侵犯。例如,有的辅导员认为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是自己履行“管理”职责,既然是管理,就不需要给学生知情和申诉的机会,直接采用口头汇报或者领导同意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学校和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往往是依据以辅导员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如果辅导员没有做好前期的基础工作,就会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或者结果上的错误。再如,在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有的辅导员没有及时将评选通知与要求传达到全体学生,进而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有的没有及时将评定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有的直接由辅导员决定奖助学金人选而未履行班级的民主推荐程序。这些情况下,即使最终的结果是合理的,但由于缺乏合法必要的程序,其结果也會丧失公信力,也是不合法的。

(二)高校学生申诉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直作为高校制定学生行为规范、违纪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该《规定》在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12年之久,虽然该《规定》终于在2017年进行了系统修订,还专门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均为非常设机构,现实生活中当学生碰到具体问题需要申诉时,常常会有“申诉无门”的情况出现;另外,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仅只针对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此类处理或处分往往只包括:被取消入学资格、被退学处理、受违规、违纪处分。但是某些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奖助学金的评选、评奖推优的申诉则不在此范围内;再者,《规定》中关于“学生申诉”这一部分总共七个条文,这七个条文主要是对各部门的处理申诉的时间要求进行了限制,防止久拖不办的情况出现,但是具体的申诉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则无具体规定,只是授权各个学校自行制定申诉办法。大部分高校在其《学生手册》中,基本也有制定各自的《违纪处分办法》,其中对学生的申诉也有提及,但仔细研究之后却发现这些规定均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简单重复,并未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将其细致化、具体化。

(三)高校辅导员法治素养有待提升

在履行管理职能时,辅导员工作更倾向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承担着上传下达的任务,这种工作模式易受传统师生关系的影响,习惯于依赖行政权力和权威来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往往会造成对学生权利的漠视,甚至侵害学生的基本权利。另外,有些辅导员过分依赖自身经验,而不注重知识的及时更新,强调学生对于学校和老师的服从性,亦会造成对学生利益的侵犯。再者,客观来看,目前多数高校辅导员的学历背景多样,大部分辅导员未经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其对法治和“依法治校”的认知是碎片化的,就更谈不上在日常事物管理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了。

(四)学生法治教育有待加强

除法律专业的学生之外,目前大部分的学生法律知识均来源于大学期间的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其中关于法律的部分的授课基本属于“常识教育”、“普法”的范畴。学生并不能从中获得法律素养的提升,仅仅对部分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在碰到具体问题时,只有极个别学生会真正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高校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建議

(一)健全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

我国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开始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变,当前的在校大学生多是个性张扬的九零后,甚至已经进入了“00后”的阶段,这些学生家庭条件优越,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强烈,以往的法律法规,过分强调高校“管”的权力,在一定程度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高校宿舍关于违禁电器的处理问题,我国大部分高校出于安全考虑,经常会在宿舍管理规定中中写明:“学生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的,一经发现,由宿舍管理员予以没收”,该规定也已被学生当成习以为常的存在,但仔细推敲过后,这一规定似乎也存在问题:首先,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没收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另外,高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其能否行使“没收”职能亦是有争论的。类似这种忽视学生权利保护的做法,经常会使得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完善学生事务管理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在国家层面,需要对现行的各项关于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当代学生特点及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和育人实践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增加程序性规定,确保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有法可依;在高校层面,则需要各个高校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广泛征集师生意见,保障师生参与学校管理得到权利,建立、健全校纪校规。同时,制定的关于学生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广泛宣传,让全校师生知晓,做好校园普法工作。

(二)规范日常学生事务管理程序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高校应严格执行学生管理规范,确保规范的稳定性,遵守法律底线。宏观层面,高校学生管理者还应严格遵循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大学生的程序权利,对学生作出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处分前,应当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保证处分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微观层面,对于专门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辅导员来说,更应该意识到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实施与否、实施程度,直接关系到辅导员学生日常事务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例如,在学生干部的选拔中,是否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而非根据辅导员个人喜好进行随意指派;在学生奖学金评选时,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班级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时,是否能够把握来访者隐私保护和预防心理危机事件所必需的信息公开之间的尺度。

(三)加强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高校学生,更包括学生日常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辅导员。对于学生来说,要注重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大学生在日常事务管理中由单纯的“被管理者”向积极的参与者、管理者的身份转变,提高学生对校纪校规的认同感,变“不得已的接受”为“内心的遵从”。对于辅导员来说,其作为目前高校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顶梁柱,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既是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践行现代大学章程的重要着力点,是适应当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经之路。对于辅导员来说,更需要加强法治教育,牢固树立三个意识:一是规则意识,在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过程中要了解规则,依据规则;二是程序意识,在工作中要遵循既定的工作程序,切不可违反必要的工作程序;三是权利意识,要认识到学生不是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客体,避免依赖行政权力和权威实施管理工作,要尊重学生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注释]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五条第四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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