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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马公司侵权案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2018-11-29刘建法朱倪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标准

刘建法 朱倪佳

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定表明,司法机关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在与时俱进。从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应局限于“服务器标准”,这将为净化网络文学市场环境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

2017年7月,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马公司”)因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4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民申1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神马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神马公司运营的“神马搜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至此,这一场历时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虽然二级法院均认定神马公司对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二者对神马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在技术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本案对各类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2015年初,玄霆公司发现,“神马搜索”移动端的小说频道中存在大量其独家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文学作品,用户仅需点击相关作品名称,即可直接阅读、下载相关作品,整个过程中均无需页面跳转,且该小说频道亦会对涉案作品进行分类、排名及推荐,并且编辑整理小说的简介、章节目录。玄霆公司认为,神马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于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遂对证据进行保全,并选取其中影响力较大的13部作品,于2015年7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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