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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腐败及其防治路径

2018-11-29何旗

理论探索 2018年6期

何旗

〔摘要〕 落马官员涉及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式腐败是当前中国腐败发生的典型特征之一,其产生既有人性本能中利益驱动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也有中国社会家族主义传统中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更有权力监督失灵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还有制度设计与执行中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通过对家族式腐败诱因及其生成逻辑的分析,实际上已预设了治理家族式腐败的路径:可以通过涵育廉洁家风稀释家族式腐败的生长土壤,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以切断家族式腐败的利益链条,管理利益冲突以降低家族式腐败的发生几率,完善廉政制度以压缩家族式腐败的滋生空间。

〔关键词〕 家族式腐败,廉洁家风,权力制约监督,廉政制度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6-0049-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全覆盖、零容忍的决然态度和雷霆手段掀起了強劲的“打虎拍蝇”反腐风暴,形成了重拳治腐“拔烂树”的反腐新态势,多年来久遏不止的腐败蔓延势头开始出现逆转,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得以压缩,滋生在执政党健康肌体上的恶性毒瘤也正在被切除。与此同时,随着周永康、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大老虎”被揪出来后,家族式腐败案例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其表征为以一个“主要的权力人物”为中心,以“水波涟漪的方式”形成逐步扩散的腐败利益链。这当中不仅包罗了配偶、子女等家属,而且还网罗了连襟、妻弟妹等姻亲,形成了一个大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腐败家族”,所谓的“夫妻店”“父子兵”“兄弟连”“叔侄坊”“连襟会”等腐败图景均是其生动写照,其背后大都映射出权力家族化、血缘利益性、贪腐族群化等特征。对此,习近平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多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切实管好配偶、子女等亲属,决不能纵容默许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利。这意味着在我国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之背景下,如何对家族式腐败这种特殊的腐败现象进行研析与治理,怎样有效阻隔官员与其家族成员间形成权力与利益相勾连的家族式关系网、利益链,业已成为当下反腐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 尝试性概括:家族式腐败的特征分析

腐败现象的特征是一个国家总体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中的问题。鉴于家族式腐败是一种相当复杂和牵涉面甚广的人类社会现象,要充分了解它的实质,除了要对其概念进行准确界说之外,还应详细探讨其具备哪些本质特征。一些廉政观察家和媒体认为家族式腐败具有成本低、收益高、腐败动力十足、掠夺财富的疯狂性等特点仅仅只是看到了其表象,却并未透过表象抓住其内在的本质特征。概言之,我国当下的家族式腐败现象主要呈现出四大本质特征。

(一)内部结构:稳固的堡垒模式

由于家族式腐败的参与对象均是家族结构中的成员,粘合这些人的不是外在的地缘、学缘、业缘、友缘,而是内隐在脑海中、镌刻在身体里的血缘、姻缘。因而,与基于“无利不拉帮,无利不结派”而形成的各种官场帮派、官匪帮派等利益圈子相比,由血统、婚姻关系黏合而成的家族利益共同体更具有强大的内聚力和排他性,其内部结构更加稳定、牢固,家庭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利益共享的程度均要高于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腐败及其他类型结构的腐败。如同学者邵道生所指出的:“‘家族腐败是‘家族血缘型的,亲情和血缘纽带使整个家族形成‘结构更为紧密、更为稳固的利益共同体、权力共荣圈,因而是‘堡垒中的‘堡垒” 〔1 〕333,即是一种“比较恒常的模式” 〔2 〕92,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往来一般不会因为一时一地的利益得失而轻易拆散。这一方面在于它是血缘共同体。官员和家族亲属构筑的腐败共同体是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举凡其他任何社会都可以改变,但唯独血统关系一经形成便无法更改。所以,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家族腐败共同体是最为牢固的,“血浓于水”。中国民间因此而流传的“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可称作是其最鲜活的注解。另一方面在于它是信任共同体。腐败家族成员之间,是彼此关系最为亲密、最信得过、最靠得住的家人、亲属,感情深厚、知根知底,过往甚密、便于沟通,容易彼此耦合、沆瀣一气,极易在主观上形成共同腐败的意愿,在腐败目的、动机、手段和方式上达成共识,结成有非常高信任度的腐败利益共同体,易于选择坚守宁死不招的攻守同盟,即便是一方东窗事发、身陷囹圄,也自恃彼此间这种“血浓于水”“情重于法”的过硬信任关系,进行负隅顽抗。此外,还在于它是命运共同体。在家族式腐败中,粘合腐败家族成员的是血缘和姻亲,使之相互结成荣辱一致的家族命运共同体。这些腐败家族成员之间相互依赖、命运攸关,不仅“同富贵”且“共患难”,可谓是“荣辱与共”、进退一体,“一人飞升、仙及鸡犬”“一人落马、全家倾覆”,恰似曹雪芹在《红楼梦》中描绘因血缘、姻亲相连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时用过的一个评语:“一损皆损,一荣皆荣”。

(二)运作过程:行为的通谋协作

与个体腐败相比,家族式腐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运作过程具有明显的通谋协作性。所谓通谋协作,是指圈子内的成员彼此之间具有共同利益,但仅依靠个体力量尚不足以实现共同利益,于是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谋划、一致行动。从现实来看,官员与家族成员实施腐败行为的通谋协作性,既可能体现在事前腐败行为中,也可能表现在事中腐败活动中,还可能外显于事后腐败现象中,更可能是三者兼而有之。从大量家族式腐败案例来看,事前通谋主要表现为实施腐败行为前官员和亲属的共同商议、彼此通气、精心谋划;事中通谋表现为实施腐败行为过程中官员和亲属相互配合、默契协作,如“一方台前办事、一方幕后收钱”“一方经商办企业、一方运作权力荫庇经商”等;事后通谋则主要表现为腐败行为发生后官员与其家族亲属共同掩盖腐败行为,如合谋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上下打点及相互窜通证人等。

(三)症候探察:隐蔽的利益输送

与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相比,由于腐败官员家族成员的介入,家族式腐败的利益输送手段变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无论是权钱交易,还是利益交换均是曲线迂回发生的,如采取权钱交易间接化、腐败手段隐匿化、利益交换期权化等具有迷惑性的新型利益输送手法。为此,有专家学者将“曲线腐败”称作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家族式腐败的一种重要特征。〔3 〕326就权钱交易等利益输送来说,交易的主体隐匿、输送的手段隐蔽。腐败官员通常都不直接出面索贿或受贿,而是通过其身边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亲戚来实施的,整个权钱交易过程中,办事与收钱是截然分开进行的,即“办事的官员不收钱,收钱的亲属不办事”,官员和亲属的合谋贪腐行为极其容易被掩盖,具有很强的遮蔽性。利益输送的“渠道”也特别隐蔽,往往是掩映在利益冲突的背后私下暗地里进行,如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承接项目,官员利用职务或影响力对亲属所属企业或经营活动加以照顾;通过亲属设立各种复杂的外部公司、交叉持股外体子公司、内幕交易、虚报财务成本玩亏损等,以达到官员与亲属间利益输送的目的;通过对亲属所在行业进行政策倾斜或财政扶持等,以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四)负面影响:权力的家族私化

权力的家族化与家族式腐败往往相伴而生。几乎所有家族式腐败的背后,都若隐若现地展现出权力的家族私化特征。这也是区分家族式腐败与其他一般腐败的重要标识之一。众所周知,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具有公共属性,应用于谋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权力的家族化则意味着公权力异化成了用于谋取家族利益的私权力,其异化的脉络和轨迹大体为:公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家族化。事实上,在家族式腐败中,公权力与形式主体所代表的实质主体、职务、职能发生了分离。它不再是公共利益的表达,而成为形式主体自己所拥有的权力,一种个体的私权力,并且这种个体的私权力能够基于血亲、姻亲关系在形式主体的家族内部私相传袭、递延、转移和扩散,以创造出整个家族人人都具有权力磁性的宏伟景象。由此,公权力异化为官员个体的私权力、官员个体的私权力又演变为官员家人、亲属的不当得利,即将公权力与家人、亲属共享,让权力在近亲中繁殖,为家族亲属谋利,同时形成权力与财富的循环互动。

二、四重因素的嵌合:家族式腐败的生成逻辑

当代中国家族式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多维成因,其中既有人性本能中利益驱动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也有中国社会家族主义文化传统中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更有权力监督失灵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还有制度设计与执行中形成家族式腐败的原因,这些因素都与家族式腐败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可以说,家族式腐败是在利益、亲情、权力、制度等四维因素的交叠嵌合作用下生成的。

(一)超越大家的小族群利益驱动

官员为何要腐败?说到底,是利益的驱动。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对腐败与人性的解说时有段名言:“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 〔3 〕169亚氏此言揭示了腐败的人性根源,即腐败是追逐“私利”的人性在作祟,尤其是人性当中无穷尽的欲望。马克思在揭示人类社会基本原理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其利益紧密相关。追逐私利对于普通人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掌握一定权力资源的官员。

在对众多家族式腐败案件的观察与分析中,笔者发现超越大家的小族群利益驱动是产生家族式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小族群利益”,指的是由一家一族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它是与国家、集体、社会等“大家利益”相对而言的“小家利益”,且是与个体利益距离最近的群体利益。因而,相比国家与集体利益而言,一家一族的“小族群利益”却是实打实的,是家族成员容易获得并能够享受得到的。“一群人的欲求肯定比一两个人的欲求动力要大得多,一些贪污腐败官员表现出个人利益至上、家族利益至上、对家族的忠诚要比对国家的忠诚重要且牢固得多的言行举止。国家公众利益是抽象的,是利他的,自己和家族利益却是实实在在的,褊狭的社会情感使其为家族谋利益的动机更为强烈。” 〔4 〕128并且在谋取家族私利的过程中,腐败官员承担的道德压力极易得到稀释和消解,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得到合理的“自慰”,即同家族成员一道为家族谋利通常会在一家或一族的小群体内被视作为“善行”或“义举”,亦即为家人谋利在相当程度上为腐败行为解除了道德束缚。正如学者何家弘等人在分析家族群体腐败利益链成因时所言:“追逐小群利益并不像追逐个人利益那样容易遭受内我与外我的谴责,行为的逆向压力不大。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获益;另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担责。众人皆如此,我何独清高?于是,人们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堂而皇之地为了小群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大家利益。” 〔5 〕于是,一家一族的“小族群利益”就攀升至国家利益之上,为家族出力优先于为国家效劳。由此,在狭隘的家族小团体利益至上心态引领下,部分官员与其家族成员罔顾国家和公众利益,肆意以权谋私与利益输送,致使私欲凌驾公域、私利侵渔公益、私意捆缚公权,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式腐败利益链,出现了亲属贪腐窝案、家族腐败犯罪。

(二)亲情大于律法的家族主义观念支配

中国社会历来奉行重血缘、分亲疏的伦理传统。在这种伦理社会中,基于共同血缘背景的家族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并规引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百年近现代史以来,中国社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多重洗礼,家族主义伦理虽不如过去那样笼罩在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时过境未迁,其土壤并未得到根本触动,其基本的伦理规范和作用规则始终存续并强有力地支撑着血缘亲属关系网络的运行。正如王沪宁早前在专论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状况与前景时所揭示的:“血缘关系虽然已经不再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依据,但在相当多的村落家族共同体中,血缘关系的网络仍没有冲破,地缘与血缘的结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结构还是明确的,它们在社会调控中仍起到相当的作用。” 〔6 〕

客观而论,发端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主义观念,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但同时也会把家族引向腐败犯罪深渊。事实上,对于身居权力岗位的官员而言,把重血缘、分亲疏的家族主义观念带入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及公共资源分配中来,虽不合理更不合法,但在许多人尤其是官员亲属的眼中却是合情合理的。相反,如果一个家族里有人在外当了官,却不“关照”家族里的人,背后便会受到亲戚们的指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主义观念在今天的影响,就是极易形成以官员的权力为中心、由血缘关系为准绳构成的“家族情网”。“先天血缘关系,加上‘官官相护的后天网络,衍生了由官员和他们的亲戚、子女形成的特殊阶层。这样血缘关系和官职相互结合,权力通过血缘宗法的网络进行流通,扩大了权力的辐射范围,同时把法律对官员的人事管理等权力架空。” 〔4 〕144如此一来,许多官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亲属手中即便无职无权,但照样具有无可限量的隐性权力。由此造成的现象是官员手中的公权力变异成了谋取家族私利的工具。在这种血缘亲情大于党纪国法、家族利益至上的思维惯习下,大家为了共同利益,便会产生一股强大的向心力,通力构建一种家族成员之间互惠互利的双贏机制。在这种双方认同的家族观念作用下,结成“家族腐败共同体”也就不足为奇了。可以说,家族主义伦理仍构成当代中国家族式腐败生成的催化剂。

(三)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与扩张性,而一旦对权力的监督不足,其腐蚀性最先体现在掌权者本人身上,尔后便是延及到掌权者的身边人,其中最亲近也最容易腐蚀到的身边人非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莫属,紧接着便可能会按照血缘、姻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呈圈层结构向整个家族乃至于其他亲朋好友扩散。从这一意义上说,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弊端和缺陷为官员利用公权力同家族私利对接提供了通道,从而成为家族式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土壤。

从现实来看,权力监督不足不仅致使掌权者容易滥用权力,而且极易使权力外溢至官员的身边人尤其是最为亲密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族亲属,这就为家族式腐败的滋生蔓延打开了权力通道,使公权沦为谋取家族利益的私器。例如,山东省巨野县委原书记刘贞坚在任期间,大开卖官“夫妻店”,在其44笔受贿当中,有41笔是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涉及到该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中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针就此案例评论道:“在巨野县内,县委是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在县委内,刘贞坚这个县委书记是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这两个绝对权力导致刘贞坚很容易倾向腐败!……使刘贞坚在选用干部上大权独揽,……特别是那些县以下主要领导职位的任命尽在他手里。在这种情况下,他用假借、指事、会意的办法,将他的权力外溢到他老婆那里,让他老婆成为地下的‘组织部长。只要给了他老婆好处的,他老婆说谁上谁就上。” 〔7 〕12-13以至于刘贞坚的老婆经常对人讲“特别享受当县委书记夫人的感觉”。可见,权力监督乏力、监督缺位,位高权重者身边最近或最亲密的亲属就容易成为他权力的化身。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还如十八大以来披露的令计划家族贪腐案、苏荣家族贪腐案、白恩培夫妻贪腐案、周本顺家族腐败案、刘铁男父子贪腐案等,均是或多或少因权力监督乏力带来的权力外溢至亲属的家族式腐败案例。透过这些案例,人们可以看到权力监督不足给官员权力滥用及权力外溢至官员亲属,由此而产生官员与其家族亲属合谋滥用权力寻租、进行利益输送等家族式腐败之一斑。

(四)制度设计漏洞与执行缩水

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社会,制度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官员想问题办事情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就不敢肆意违反党纪国法,更不敢大肆贪腐。相反,在制度不完善与约束力弱化的情况下,部分官员就可能会以权谋私,走上腐败之途。现阶段我国家族式腐败的滋生蔓延,廉政制度设计的不完全性与制度的软约束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缘由。基于对官员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危害性的认识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廉政法规,中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仅从1979 年至2011年间,共有58次中纪委全会、110余项涉及防止干部亲属官商利益关联内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专门对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规范。然而,近年来官员及其亲属通过违规经商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家族式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换言之,制度反腐进入了类似“反腐制度大爆炸”时期,但治理官员与其亲属非法利益输送的“谢林点”缘何姗姗来迟?① 这背后的缘由似乎不难解释:以往出台的有关廉政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过于宽泛,缺少具体配套实施措施,如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在实际监管与执行过程中如何界定“领导管辖的业务范围”“与公共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就存在较大的操作难题。从十八届中央巡视情况来看,家庭成员中一方在体制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另一方在体制外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以隐匿方式实际控制企业,领导干部则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活动谋利现象不在少数。一些领导干部通过配偶、子女等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手段,达到制造寻租空间、进行关联交易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目的。这表明,面对诸如领导干部通过“一家两制”实现家族成员间利益输送的问题,现有法规政策还存在不少监管真空和制度漏洞。

此外,相关廉政制度(如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规定、官员任职和公务活动中回避亲属关系的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官员廉洁家风建设有关规定等)在执行过程中有制不依、执制不严及选择性执行等执行“缩水”现象还较为突出。譬如,2014年落马的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拥有十几套房产,但在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中却只报告了一套房产也能过关,说明以往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时还存在较为突出的执制不严问题,导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走过场。可见,廉政制度一旦呈现软约束化趋向,对一些官员与其亲属间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就难以起到应有的约束规范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族式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

三、构建长效机制:防治家族式腐败的基本路径

“反腐政策的实质在于,当研究腐败时要将其视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而在此基础上,诊断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制定并落实消除它们的办法。” 〔8 〕6通过对家族式腐败病源与症结的深入探究,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治理家族式腐败之途。由此,从注重家风家教、强化权力监督、管理利益冲突、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以构建防治家族式腐败蔓延的长效机制,是值得探索的。

(一)涵育廉洁家风:稀释家族式腐败的生长土壤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一份统计数据显示,84%的网民认为良好家风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59%的网民称良好家风的回归是新常态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9 〕注重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涵育清正廉洁家风,既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保险栓”,又是抵御家族贪腐的“防火墙”。当前治理家族式腐败尤为需要从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入手,以涵育清正廉洁家风稀释家族式腐败的生长土壤。

1.廉洁齐家、树立良好家风。在家风建设中,作为主心骨的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于律己,知耻拒腐,带头树立家庭道德榜样,还要从严治家,管住管好家庭成员。一是严于律己,做家庭的道德楷模。社会学研究中有个腐败文化的代际传递理论,这一理论提出:“在父辈对子辈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腐败文化会从父辈传递到子辈。” 〔10 〕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内群成员的不道德行为对内群其他成员具有“传染性”。这些研究发现提示我们,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对于家族成员尤其是家属具有示范和教育作用,其自身廉洁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子女家人,自觉带头树立廉洁家风,才能耳濡目染地熏陶家人。二是从严治家,管住管好家庭成员。社会学的“角色失范”理论认为,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有一套与之相关联的社会准则,每个角色都按照准则行为处事,社会才不至于失序失常。领导干部的家人、亲属虽不直接掌握权力,但在身份上却有着特殊性,属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没有一定的规矩约束和教育引导,稍不留神就可能逾规失范。有些领导干部在处理工作中尚还能坚持原则、严守法纪,一旦涉及到家人、亲属便舐犊情深,丧失底线,无原则地把亲情和家庭利益置于党纪国法之上,让亲情绑架了手中权力。因此,领导干部在家风建设中除廉以修身、言傳身教外,更应从严治家、廉以持家,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观,教育督促亲属子女走正道,以管好家里人有效减少家庭腐败风险,为官员廉洁用权提供一个干净的“后院”。

2.强化督促、抓好家风教育。除了领导干部廉洁齐家、从严治家之外,组织上也应对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常抓不懈。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有关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规定为契机,将家风建设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内外监督,对家风败坏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理,从而把家风建设的“宏观规定”变为“微观细则”,“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做法可资借鉴。如2016年12月,广州市委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中,并列举了多项具体措施,如:提出在评议党员干部时要就家风建设方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家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将家风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培训等。② 这些规定和做法将对于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具体化,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涵育廉洁家风离不开对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洁教育。对此,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经常性地举办“清风沐廉,共筑好家风”领导干部家属廉洁教育轮训班、组织官员家属参观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开展“廉洁家庭”宣传教育、组织观看廉洁家风教育记录片等,以身边的例子教育身边人,从而增强家属的党纪国法意识,深刻认识到“贪内助”“衙内”等给家庭带来的危害,也能产生构筑反腐败“家庭防线”的积极效应。

(二)强化权力监督:切断家族式腐败的利益链条

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都有可能被滥加使用。家族式腐败实际上是官员权力的延递和外溢,就其实质来说是公权力的滥用。换言之,家族式腐败是借公权力的台,唱谋取家族私利的戏。因而,强化对官员手中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无疑是切断家族式腐败利益共谋和利益输送链条的一条科学路径。

1.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在家族式腐败案例中,一家或一族中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通常是核心人物,及时发现和查处他们的腐败行为是遏制家族式腐败蔓延的关键所在。从十八大后反腐实践可看出,巡视监督在发现家族式腐败问题线索、及时查处家族成员间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方面卓有成效。例如,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0月后被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指出存在较严重干部亲属倚仗权力牟取私利问题的省份和单位达8个,如一些国企领导人员采取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给配偶、子女开办的公司经营,进而谋取巨额利益。可見,用好巡视监督这把反腐“利剑”,对于遏制家族式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巡视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开展“三重一大”及个人家庭财产申报、三公消费等专项巡视监督,增加巡视组数量和巡视频次,实现对省市县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常态化、全覆盖巡视。同时,可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揭发渠道及网络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回头看”,通过杀“回马枪”,让心存侥幸者感到震慑常在。此外,鉴于家族式腐败具有“曲线捞钱”“迂回助亲”等特点,对领导干部的巡视监督范围宜扩展到其“八小时以外”的消费和社交,延伸到他们的亲属圈(如近亲属的从业和居住情况、违法违纪行为等),对于那些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或移居境外的领导干部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2.畅通舆论和网络监督渠道。在西方社会,媒体因其所有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监督官员权力运行、揭露腐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2013年6月,麦克唐纳尚在弗吉尼亚州任州长时,华盛顿邮报女记者Laura Vozzella即从麦克唐纳三个孩子在州长府里不符合规定的公款消费开始报道,直接揭露出州长用公款报销家庭用品消费问题。随后,麦克唐纳及妻子受贿一案也被公众揭发出来。在四年州长任期里,他和妻子非法收受了星科公司首席执行官威廉姆斯总价值约16万美元的礼物,为的是换取州政府为其公司产品推荐机会。麦克唐纳一案中不仅受贿数目小,且都是其妻经手,丑闻曝光后他本人数次道歉,虽坚称自己没有违法,但还是退回了部分房产和礼物。针对目前我国舆论监督不足状况,关键是要“赋予新闻媒体更多更大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和监督权,允许媒体积极报道腐败线索” 〔11 〕192。对网络媒体揭露、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涉嫌腐败问题,应建立完备并能及时受理、回应、研判、查处的工作机制。此外,应进一步疏通网络监督渠道。2012年12月6日,媒体人罗昌平连发三条微博举报刘铁男“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其妻子和儿子在私人企业持股”等问题。随后不久,刘铁男应声落马,使得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得以释放。为此,纪检监察部门可通过设置举报专线、投诉信箱及微信、网站客户端建设,建立网友“随手拍”反映各级领导干部家族式腐败问题的台账,实行专项登记报告、排查研判和快速核实查处,接受群众对有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谋取私利行为的“一键式”举报,从反映领导干部家人、亲属这些“身边人”的问题着手,加大排查、核查力度,从而使官员以公权为家族谋私利的行为无处遁形。

(三)管理利益冲突:降低家族式腐败的发生几率

从当前我国家族式腐败问题来看,官员与其家族成员利益输送问题极为突显,倚仗官员手中权力,官员亲属不论是从政还是经商,都具有近水楼台之便利。因而,从管理官员利益冲突入手,切断官员为家族成员非法牟利的通道,降低他们利用权力为亲属输送利益的机率,使官员手中的权力与其家族私利相分离,理应成为当前我国防治家族式腐败的基本共识。对此,现阶段需注重解决两大突出问题:

1.依法规制官员亲属经商行为,切断官员与其亲属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通道。一是对官员亲属经商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根据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权精神,按照“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越严”的原则,严格设置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性限制性负面清单,对官员亲属的营利行为进行规制。(1)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严格限制。如在国土、房管、规划、金融、证券等风险高的部门及审批、监管等权力集中的行业和领域,这些官员应设立其亲属经商范围的“禁区”,禁止亲属进入官员管辖范围内的证券金融、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行业,阻断行业“潜规则”,防止官员与其亲属间从事关联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2)官员亲属也不得从事垄断性经营活动。众所周知,垄断性行业(如石油、水电、通讯、军工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府、大型国企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官员亲属从事这些行业经商活动也容易发生关联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因而也应进行严格限制。(3)官员近亲属也应该尽量避免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此外,亦应根据实践经验研判哪些行业属于高风险、高关联的行业,以此划定“禁入”红线,设置完备的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负面清单。二是完善官员亲属经商市场准入程序。除了一般经商办企业所需的注册、办理执照等程序以外,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要先经过专门的申报、登记、批准准入程序,以便于工商、税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承接项目的资质、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相关部门应将亲属经商情况信息纳入官员个人信息档案,以便本单位职工干部查阅和监督,从而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以及借“空壳公司”捞钱、洗钱等权钱交易和不正当利益输送。三是加强对官员亲属经商活动的监管。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准入市场后,有关部门(如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也应加强对其经商活动的监管,如对他们在经商活动中获取资源、承接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暗箱操作等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对官员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严肃查处,如针对官员本人滥权荫庇亲属经商、亲属打着官员旗号违规经商、下属有意“讨好”官员亲属而滥权荫庇其经商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查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部门监管不严等进行问责追责。

2.完善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隔断家族成员“近亲繁殖”“裙带提拔”的利益链条。一是及时补齐回避制度漏洞。客观来看,目前的回避规定还存在着亲属回避范围较小、回避岗位职务模糊、未对省部级高官做出地域回避规定等缺陷。为不使回避制度的廉政建设功效打折扣,应合理确定回避的亲属范围,将之扩大至官员的第四代旁系血亲及相应的姻亲关系 〔12 〕;适当扩大任职回避范围,在一些部门的特殊职务(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政法、财务、税务、审计、监督等),有近亲属关系者不仅不得在同一机关而且不得在同一地区的同一层级同时分别担任领导职务 〔13 〕;将省部级以上官员逐步纳入地域回避的适用对象,从而防止本案例研究中诸如许爱民、王保安这般高官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亲属谋取私利现象发生。二是对官员亲属任职资质、条件进行人事鉴定和审查。在合理界定亲属回避范围、回避行业岗位等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前,应对即将入职、调任、晋升的公职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方面的鑒定和审查,如对他们的人事档案特别是身份、亲属关系、出生地、学历、奖惩情况、工作经历等重要内容进行登记和复核,制定相应的审查程序,提高选人用人的社会透明度。三是提升回避制度执行力,对回避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有效的监督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针对以往回避制度存在管理监督“同体化”而造成制度执行虚化,甚至形成袒护或利益交换等弊端,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构可组织引导“体制外”的监督力量,鼓励媒体和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对干部的考核、调任、晋升等过程进行广泛监督,对典型的官员任职利益冲突方面的腐败案件进行曝光,对违反回避制度,“打招呼”、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为亲属谋途取仕的官员给予相应处置(如调职、行政处分、法律追究等),从而使家族“近亲繁殖”“裙带提拔”等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四)完善廉政制度:压缩家族式腐败的滋生空间

由于家族式腐败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往往是通过亲属来完成的,一般不进行深入调查和查处便难以发现。当这种腐败行为已然发生或正在进行时,通过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有助于斩断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联手致富”的腐败利益链。因而,从制度反腐预腐视角看,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设计,无疑是防范家族式腐败的一道重要屏障。事实上,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取得了明显进步,成为日渐擦亮的“反腐利器”。但也应看到,个人事项报告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改进空间,如该制度一年一报的过长周期、副处级以上报告的对象限制③、个人信息抽查核实难度较大、公开和监督不足等,这无疑削弱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廉政建设功能。为此,可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1.推行个人事项即报制度。个人事项即报制度指的是公职人员在遇到相关私事和公事时,为避免廉洁风险,都必须立即向组织报告的制度形式。相比目前的年报制度而言,即报制度更便于实时监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变动,动态监督其廉洁情况,以利于纪检和组织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置官员及其家庭廉政风险。为此,一是合理确定即报的内容及适用对象。就即报内容而言,宜参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内容来细化即报内容,将其亲属的财产、就业、经商、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以及是否移居境外等涉及到其亲属可能利用官员权力牟取私利的利益冲突等相关信息列入即报的重点内容,并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特点使之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就即报的对象而言,尽管当前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针对的是副处级以上领导,但在即报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适当扩大范围,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部门(如党委、政府、纪检、组织、司法、公安等)可逐步覆盖至副处级以下干部,使其日渐成为各级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二是规范即报的方式。针对部门行业和层级及干部管理权限的不同情况,确定即报的不同程序和方式,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可按照即报内容和规定时限填写即报表,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和分管领导阅签后,报送所在部门纪检和组织人事机构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可报所在部门党组织负责人阅签存档。需要指出的是,即报的内容、形式在不同部门和行业及地区会有所差异,因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2.强化公开和监督。完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化公开和监督。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扩大个人事项的公开范围,搭建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将申报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相对了解情况的班子成员及单位同事间的合法合规监督。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构建核查监督体系,如打破当前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堡垒,建立房产、存款、债券等财产信息统计平台,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并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14 〕,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信息核实提供技术支撑。

3. 用好核查监督结果,加大惩处力度。“惩处有力”是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震慑力强的根本保障。为此,有关主管部门应从严追究漏报、虚报、瞒报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不实申报者责任,将岗位禁入、现职退出、调离要职等问责举措落到实处。〔15 〕63另外,针对在个人事项报告中出新花样如转入地下、对外转移等情况及未及时纠正的,进一步研究制定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监督结果认定和处置办法;对于已经核实情况的,则应坚决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还应坚决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从而使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更好发挥威慑和抑制家族式腐败的作用。

注 释:

①瑞典哥德堡大学政治学者罗斯坦提出了一个反腐败的“大爆炸理论”,他认为出于腐败的“粘性”(即腐败一旦发展到特定程度,便会形成均衡,难以再打破),渐进式的制度变革没办法将一个国家拉出腐败的泥潭。罗斯坦提出,只有经过一次密集的制度大变革,改变人们对腐败的根本预期,才可能使全民腐败走向全民廉洁。这个转折被他称为“谢林式的触发点”。参见叶竹盛:《反腐败的“制度大爆炸”》,《南风窗》2015年第11期。

②参见广州市纪委:《广州: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612/t20161215_144907.html。

③有学者认为将个人事项报告主体规定为副县处级以上官员,虽然抓住了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但那些掌握较大实权和处于重要关键岗位的下级公職人员也不应轻视和忽略。参见黄金桥:《完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六条思路》,《理论探索》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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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