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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4期
关键词:委托人经济损失奶粉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汪腾锋

一封律师函“打草惊蛇”某某奶粉质量纠纷如愿了结(下)

代理艺术:

常言道:“人要脸,树要皮。”经商也好,当官也好,做人行事也好,谁都愿意有个好名声、好口碑,不愿意背着个恶名,被人唾骂或指指点点。卖产品的企业,尤其依赖市场上的好口碑和好名声。

本案中,作为受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敏锐地了解掌握到,瑞士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下属的美国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奶粉质量,在张某辉儿子受害当年及之前的报纸和网络媒体上都已有不少负面报道和不良信息,某某方面为此曾进行了大量的“消毒”工作。其社会上、市场上的负面影响正逐渐淡化,优质奶粉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也正在逐渐修复中。

正是此时,某某方面如同是一个病后初愈、弱不禁风的病人,是不能也不愿经受雪上加霜的,新产生的奶粉质量非议必将造成其企业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似经不住最后一根稻草压下来的骆驼,特别需要一段时间完全消弭市场上的不利传闻,加以休养。因而,他们非常惧怕社会舆论上再次出现产品质量的负面报道。

因此,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出某某喜某力奶粉内含有害的金黄色葡萄球病菌的确凿证据基础上,我们采用艺术化的争端博弈技法,采用心理攻击手段,给某某方面施加法外压力,进行情理劝导,并不选择直接诉讼的措施,而是选择制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交涉。

在这起“某某奶粉索赔案”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恰当地选择并运用了兵法三十六计的“打草惊蛇”之计。

在代理“张某辉某某奶粉维权案”之初,我们经过细致的分析后认为:某某奶粉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产品销售遍及整个国际市场,尤其是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十分突出,品牌效益也堪称良好。

如果委托人张某辉向国内几家影响大的媒体爆料,揭批其奶粉质量有瑕疵,必将严重地影响其好不容易长期积累下来的品牌信誉,也势必导致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的大幅下降,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要打社会舆论的“草”!

于是,我们以此为“攻击点”,提醒并警告某某奶粉方面有这一弱点、痛点,不能对我们的委托人张某辉的索赔要求一味地置之不理。否则,张某辉会被迫将自己儿子因被喂食某某喜某力奶粉而发烧、腹泻的事实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公诸社会,以引发社会舆论对不良国际名企的鞭挞和对受害者的声援支持……

我方律师的提醒和警告使某某奶粉方面大受震动,他们产生顾忌,既不敢再继续久拖不理,也不敢到法庭上依法应战,担心舆论对消费者的影响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最后只得心虽不甘却无可奈何地求和私了。此乃略施巧劲“打草惊蛇”而大获成功的又一经典案例……

这封律师函谨慎措辞精准表达,着重强调: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国际著名的大企业,某某奶粉作为国际奶粉生产营销的著名品牌,其商业信誉的得失远远大过本案纠纷所需要做出的微小赔偿,希望某某方面认清轻重,加以明智选择。否则,作为受害方父亲张某辉委托的代理律师,我们不仅要依法向瑞士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出维权诉讼,还要将某某奶粉质量低劣及含有金黄色葡萄球病菌等证据再行曝光于中国各类媒体,到时必将造成某某奶粉的品牌形象损失惨重,某某奶粉的市场销售势必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此后果,某某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必将远远大于本案纠纷所应付出的赔偿额……

我方律师的心理威慑和利害分析,果然打动并说服了某某方面。经由某某方面的代理律师传达协调,最终某某方面明智地作出舍小保大的选择,对我方委托人张某辉提出的过高的、超过了法定标准与范围的索赔要求与和解条件,也都痛快地给予了充分满足。

就这样,一场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争端纠纷,在我们艺术化的博弈技法处理下,很快得以彻底了结。

结案启示:

对于本案,如果按照常规思维的诉讼方法来处理:既然有张某辉家人购买某某喜某力奶粉的购物票据,又有某某喜某力奶粉含有金黄色葡萄球病毒菌素的法定检测报告,更有其婴儿服食该奶粉后致病治疗的事实等铁证,已足以证明某某喜某力奶粉质量存在瑕疵;加之,有受害消费者委托人张某辉已通过深圳市消委会等数家机构与商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多番交涉协调,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前提情况,对此,大多数律师会自然而然地选择直接依法进行诉讼。说实话,这本是顺理成章、按部就班、合情合理的选择。对大多数律师而言,如此处理,本无可厚非,也没有大错。

但是,本消费维权纠纷案如果以正常思维进行常规诉讼,孩子被喂食质量问题奶粉后致病发烧、腹泻的病症,无论如何也算不上特别危重难治。对于这样病毒感染的小病,即使赔偿也只能按法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那么,由法官依法判决,顶多只能是赔偿购买奶粉损失款100多元,医药费200多元,再加上适当的交通费及维权误工损失等,统统累加顶多也就是一两千元人民币。如此小小病痛,根本不可能得到超出法定范畴的精神伤害或心理痛苦等方面的难以界定受损程度的补偿金!

也就是说,本消费维权纠纷案要是经过法庭审理判决处理,受害方张某辉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1万多元的经济赔偿的。并且,就一般情况而言,按常规诉讼方法提起的消费维权索赔诉讼,从起诉到审理判决,如果将一审二审法定程序走完,必然耗时长久,结果不论,仅诉讼时间至少一年半载。其间,张某辉及其家人作为原告方,必将耗费时间又耗费精力,无疑会增加更多的精神痛苦、心灵煎熬和后续无法获得满意赔偿物质损失的巨大不利结果。两相对比,一目了然。

我们在掌握某某奶粉的市场经营状况,揣摩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的经营弱点后,以律师函的方式“打草惊蛇”,攻击其心理虚弱之处,使其主动积极地来回应我方的索赔要求,积极诚恳地与我方协商和解条件和索赔金额,结果是既免去了某某方面因诉讼而受到更大市场信誉损害而可能造成的巨额经营损失;同时,也更为我方的委托人张某辉省去了长时间诉讼的拖累、麻烦和更大的精神痛苦,还达到了依法判决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索赔目标损失。

略施兵法计策,智巧地逼和貌似强势的商家,让商家自愿地对受害消费者张某辉因孩子受到病菌损害赔偿11000元,超过“法定”标准和范围给予经济赔偿,这不仅直接挽回了张某辉家人购买奶粉及小孩儿致病所有的物质损失,更是弥补、安慰了张某辉一家老小因婴儿受病毒感染入院治疗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古语道“和气生财”,大多商家都遵从这一古训,不愿与受害的消费者对簿公堂,花点小钱能免于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本案的案情看上去不是特别重大,但其以艺术诉讼技法于法庭之外轻松、高效地解决本案争端的借鉴意义却是不容小觑的。艺术技法“打草惊蛇”,双方博弈以弱胜强,以巧智取,实乃上策,运用恰当,效果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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