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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可行性政策建议

2018-11-28殷智浩

人力资源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食品安全

殷智浩

基金项目:2018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项目(18SYB-146)。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为了实现有效的食品风险监管,以便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必须从体制上对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进行改革。因此,结合物联网技术对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相关政策建议,具体包括:1)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分析;2)社会共治参与者的责任划分;3)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保障和4)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定理论指支持。

关键词: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制改革

一、引言

近年来,我省以及其他部分地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市场,黑心商贩利用化学药品、违禁食品添加剂来改善食物的口感,改变食品的外观。在传统的政策环境背景下,我们把食品安全的重任全部归负于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问题发生的时候,新闻媒体通常会聚焦于政府的失职,作为食品当事人的企业却没有被重点关注追责。我省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唱独角戏”,企业的诚信和行业道德居然需要政府的介入方能维持,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公众层面参与的缺失。

在此背景下,部分学者指出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路径,即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2015年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在总则中第一次将“社会共治”规定为基本原则。2015年10月底举行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国家首次提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然而,社会共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初次提出,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仍需要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保障予以进一步完善。由于食品社会共治涉及从生产到销售的供应链各个环节[4][5]。因此,本文在可追溯视角下,基于物联网技术探讨江苏省地区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可实现机制。

二、基于物联网可追溯技术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台架构分析

RFID、无线传感网、全球定位系统、NB-IOT等新兴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食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间的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成为可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需要可靠的技术手段支撑,本文采用物联网对实现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平台架构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

1)感知层:主要实现食品行业中全产业链各个环节数据的采集。包括种植养殖数据、生产加工数据、仓储配送数据和市场销售数据。

2)传输层:主要负责感知层采集到的数据的可靠传输。现有的技术途径可以分为inernet网络、4G网络、Zigbee网络、GPS、蓝牙等通信系统。

3)应用层:主要由食品安全领域多元化主体的相关平台组成,可以分为农户合作平台、食品企业合作平台、物流公司平台、销售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府电子政务平台。

通过以上具有三层架构的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器、移动终端等电子应用及时获取和查询所关注食品的所有信息(全供应链)。

三、实现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政策建议

1.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分析

“市场失效”和“监管失效”均是现阶段江苏省食品市场时常出现的现象。这是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江蘇省内许多彼此相关的利益主体,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因此食品安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食品风险监管,以便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必须从体制上对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进行改革,例如积极组织广大社会相关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从《食品安全法》角度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6]。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存在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相关理念雏形,而江苏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仍旧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明确和落实。建立江苏省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追溯机制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系统性和科学性原则

江苏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可追溯机制是由若干个单项主体组成的有机整体,应能从系统目标所涉及的各方面充分反映省内各个系统对象的状态和特征,同时还需要体现系统的动态变化。对于江苏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可追溯机制来说,要求能准确反映江苏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过程的各个领域和食品生产、配送、存储和销售的全过程,以最广泛的涵盖范围,系统的、全面的描绘江苏省食品治理系统的全景,尽量避免产生片面性的概括。

建立江苏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可追溯机制需要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即制度相关体系和指标的选取、定义、计算方法及度量标准均需要依靠科学理论的支持。制度相关体系和指标的选取必须存在普遍性,即能够在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广泛推广和使用。

(2)协调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为了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不同要求,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追溯机制内部需要设置多种评估体系,并要求能够在不同的管理领域中保持相对独立的运行。但就江苏省内整个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追溯机制体系来说,所有评估体系的最终目的均为一致的,因此,在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追溯机制体系中所有评估的指标要能够与其他评估协调统一,针对不同监管主体的指标数据要具有一致,例如命名、定义和计算方法等,从而减少不同管理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沟通协调。

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追溯机制建立评估体系的意义在于分析现状,观察市场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从而有效地推进实际工作。所以,既要考虑评估的重要性,又要考虑如何获取到所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选择的相关信息应可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统计获得。

2.社会共治参与者的责任划分

(1) 建立参与渠道

现阶段,就我省乃至我国的食品行业经营者和大众百姓来说,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还是比较低的[7]。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正规的参与渠道。食品行业经营者和大众百姓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还是较高的,只是苦于没有正规和便捷的参与渠道。因此,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建立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时,需要完善食品行业中各个环节企业、消费者、大众百姓和新闻媒体等多个参与主体的参与渠道,形成省政府、食品行业经营者和大众百姓三个者共同参与的共治制度。完善的参与渠道,是建立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基石。

(2) 明确责任划分

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化共治需要在律法层面上确立责任主体。社会共治是“中央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兴社会治理体系。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利用机制和体制的创新,明确责任主体,从法律法规上划分多元化共治的主体和相应职责,为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化共治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利益相关主体积极实施监管,从而有效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下,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平台;食品相关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在食品安全共治环境下需要将以往的被动式监管模式转换为主动式模式;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共治的切实收益者,是食品安全治理中改革旧机制、创立新格局的中坚主体,发挥着维持食品安全治理正常运作的主体作用;社会第三方监管主体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媒体、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结构等,是食品安全涉及到的多种不同相关对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企业和政府的食品安全治理执行力度和效率,督促企业和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做出更多的实际工作。

3.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保障

(1)实现健全的法律法规

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政府、食品行业经营者和大众百姓之间通过法律法规达成的合作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契约精神的体现[8]。政府必须从法律高度上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中对所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并随着实施过程中不断对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同时达成各个主体自身利益和各个主体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终目标。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战略层面上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确保"社会共治"的重要性和合法性;2)在法规上明确所有参与主体监督行为的协调机制,确保安全治理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3)在法律法规上明确消极主体的处罚措施。健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法规能够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持,能够加速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从而保障政策的胜利结果。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保障。

(2)平衡的主体利益关系

食品安全涉及到的利益主体相较多,平衡的利益关系是激励食品安全领域中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共治的原始动力。针对政府部门来说,因为相关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大众利益对象之间通常具有一定的偏差,所以过分追求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会导致政府部门信誉失效、权威性有损。必须构建平衡相容的监管机制,充分地考虑所设计的监管体系是否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保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均能够为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表现出足够的积极性。

4.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

现阶段导致我省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此外,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阶段的食品信息都是彼此独立的,无法在整个供应链上实现信息共享和传递。因此,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共治,必须实现所有食品相关主体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和透明公开,要实现以上目标就需要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方法。RFID、无线传感网、全球定位系统、NB-IOT等新兴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食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间的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有食品数据可以实现网上存储,监管部门或者社会上的消费者能够实时地查询食品安全供应链上的各种信息,从而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共治制度环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社会共治制度和配套的可追溯监管系统,能够全面的实现信息透明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动态监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可追溯监管系统能够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和交流,提高政府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效率。可追溯监管系统可以实现实时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有利于政府对社会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同时保障数据信息的权威、可靠。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数字化的信息共享,为食品安全共治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平台基础。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物联网技术对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可追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相关政策建议,具体包括:1)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分析;2)社会共治参与者的责任划分;3)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保障和4)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定理论指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曼, 唐晓纯, 普蓂喆,等.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企业、政府与第三方监管力量[J]. 食品科学, 2014, 35(13):286-292.

[2]邓刚宏. 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治逻辑与路径[J]. 南京社会科学, 2015(2):97-102.

[3]谢康, 肖静华, 杨楠堃,等. 社会震慑信号与价值重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分析[J]. 经济学动态, 2015(10):4-16.

[4]谢康, 赖金天, 肖静华.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下供应链质量协同特征与制度需求[J]. 管理评论, 2015, 27(2):158-167.

[5]劉飞, 孙中伟.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 江海学刊, 2015(3):227-233.

[6]谢康, 杨楠堃, 陈原,等. 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和策略[J]. 宏观质量研究, 2016, 4(2):80-91.

[7]彭亚拉. 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J]. 食品工业科技, 2014, 35(2):18-22.

[8]陈彦丽.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研究[J]. 学术交流, 2014(9):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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