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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性证据审查

2018-11-28凃岚何超/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9期

●凃 岚 何 超/文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可以弥补承办人的专业技术知识,保证证据审查的质量,为承办人提供专业依据;其次,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预防因鉴定意见结论错误而导致错误批捕、错误提起公诉问题的产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性证据审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没有得到有效排除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对办案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分析问题原因,探讨完善措施和对策。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现状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发展情况

技术性证据审查前身是文证审查。文证审查首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但《细则》或其他文件并未对文证和文证审查做出明确释义。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讨,技术性证据材料及其专门审查活动的表述应运而生。2013年,最高检在新修订的《细则》中,正式将“文证审查”修改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对其概念作了相应解释。

这一词汇的变化反映出检察技术工作内涵的延伸和规范,审查的证据材料从仅针对法医鉴定书等少数文证材料拓展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更多的技术性证据材料,对技术人员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不仅要具有专门知识,更要取得相关的鉴定资质。因此,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指派或聘请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收集、鉴别所形成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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