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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2018-11-27邓瑶

设计 2018年8期

邓瑶

摘要:局部外观设计又名部分外观设计,指的是设计者针对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某一或者某些局部外观所作出的创新设计。2015年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首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对象,包括针对产品某一局部外观所作出的创新设计,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专利法》可能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其保护范围。

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 侵权 裁判

引言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与现有法律相比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它增加了有关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主要变化发生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上,意见稿中提到允许设计者对产品某一个局部外观作出创新性设计。这一新的变化试着将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纳入到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之中。这种“新”的做法引起了我国各界专家关注和讨论。

一、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法律缺位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自美国开创以来,发展已有近30年历史,但该制度在我国依旧处于缺失状态。正是因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我们也就根本说不上在局部外观设计中有侵权现象以及这种侵权该如何判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对“外观设计”的描述,要求其必须是以“产品”为载体的一种创新性设计,并且不能脱离载体而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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