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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留置权的探讨

2018-11-26魏坷

商情 2018年47期
关键词:工程

魏坷

【摘要】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中的债权抗辩权,主要指债权人在相对人未履行相关联的债务情况下,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留置权概念最初发展是存续在债权的请求权和杭辩权上,仅为促成债务履行的手段,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现代各国民法对留置权概念的规定也是不完全统一的,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采取了明确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的规定,作为物权的留置权使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通过对留置权的分析,和其与抵押权和质权的比较,可以看到,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无须双方约定,对债权的实现更直接,特别是针对电力建设行业存在的工程款遗留问题,更具实用与效率性。

【关键词】电力设置;留置权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十八章为留置权的规定,通过与其他担保物权规定的比较,可以知道我国现行留置权的特点。

(一)留置权的性质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是意定担保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定的,而留置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应当注意,所谓法定性,是指留置成立的条件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改变留置成立的条件,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实现包括一个前提、二次效力过程

物权法特别确定了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留置权人对物的合法占有,这也与传统留置权理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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