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疑难问题深度解析(上)
2018-11-26云南大学财务处云南昆明650091
商业会计 2018年24期
(云南大学财务处 云南昆明 650091)
一、引言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贯彻实施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新政府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以往有什么不同?会遇到哪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本文认真梳理了实施过程中的17类问题,并进行了深度解析,目的是供同行借鉴。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中所涉及到的疑难问题
(一)会计科目使用范围问题解析
1.财务会计类科目。
(1)资产类科目。该类科目共35个,其中: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等,这7个科目是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行政单位不得使用这7个科目(行政单位无该类业务,所以不需要设置,下同)。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单位在发生坏账时,采用直接转销法,因此,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2)负债类科目。该类科目共16个,其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和长期借款这5个科目是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行政单位禁用。此外,应付政府补贴款是行政单位专用科目,事业单位禁用。
需要说明的是,在租金收入业务中,如果是采用先付租金方式收取租金的,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由于行政单位不能使用该科目,因此,行政单位只能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来核算,而事业单位上述2个科目均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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