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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2018-11-25惠建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

惠建明

摘 要:《侵权责任法》中多次提及第三人概念,涉及广泛并缺乏合理的司法解释,因此其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与适用原则也存在争议。基于此,本文谨就《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概念界定加以闡述,继而探讨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行为范围及法律适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三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第三人的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比如对第三人侵权界定,即由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由第三人承担责任。除第三人以外,《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以外的人员”“其他责任人”的使用,与第三人概念相同,基于不同的概念争论,学界第三人侵权行为也有不同的论述。

一、第三人概念的界定

第三人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是指除两人以外的其他人,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第三人的概念界定可以从宽泛、广义与狭义三个层面上进行分析。从宽泛的层面来看,第三人就是侵权双方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第三人、替代责任中除行为人及责任人之外的第三人、间接受害人等;从广义的层面上来看,第三人是与侵权人相关的其他人;从狭义的层面上来看,第三人是指侵权行为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以外,由于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侵权行为产生与被侵权人利益受损,并且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本文所讨论的就是第三种情况。

二、第三人侵权行为法律特征与行为范围

(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产生,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此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免责。具体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方面:①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人采取加害行为造成侵权。此时,侵权人及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失,但由于双方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人的过错是导致侵权人采取侵权行为的诱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发生的媒介,此时侵权人免责,而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②被侵权人的损害责任由第三人全部承担,即第三人过错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全部原因或唯一原因,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侵权行为成立;③侵权人免责而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意味着第三人就是侵权人,而侵权人并没有主观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其侵权行为是第三人侵权行为诱导下的媒介,因此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④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针对第三人[1]。第三人侵权行为中,第三人才是侵权行为主体,则当被侵权人提出侵权赔偿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提出抗辩,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一般会直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或者将第三人追加为被告,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并由第三人承担。

(二)第三人侵权的行为范围

1.第三人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原则

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要具备过错条件,也就是说,谁采取了过错行为,谁就应当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加害人没有过错行为,则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或者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但可以提出证明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过错行为产生的,则加害人侵权责任免除。

2.第三人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该原则,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在该责任原则前提下,部分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包括: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损害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等。《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故一定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但有学者认为,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条款并不适用,比如,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更加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第44条,即先付责任,而非第28条的产品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称谓的界定

基于以上论述可知,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第三人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争议。本文所论述的第三人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在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实际过错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因此应当从狭义的层面上对第三人称谓加以明确。且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产生,一般是由侵权人所造成的,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媒介,因此可以将侵权人作为实际加害人。

(二)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以第三人侵权行为类型为基础的归责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可以确定第三人侵权行为范围,适用于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原则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或者唯一原因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基于我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中,除《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条例外,多数人侵权中的部分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侵权损害的原因,需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侵权行为确定适用归责原则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确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若第三人在侵权损害中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或者说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侵权损害中存在过错,则不能主张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其次,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侵权人或被侵权人证明,很多情况下,被侵权人所主张的责任归属为侵权人,而侵权人要证明自己在侵权损害中没有过错,第三人存在过错,且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行为的产生,否则无法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成立。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行为,并证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造成被侵权人损害,且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实际加害人的责任被免除。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过程中,可以使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需要区分第三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等,明确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比如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等。一般如果为共同侵权行为,则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为分别侵权行为,则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如果为竞合侵权行为,则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为第三人侵权行为,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2]。

如以上论述,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概念界定、行为范围、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及法律适用规则等多个方面存在争议,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与落实,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问责等,带来一定限制,为此还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入手,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加以明确。

参考文献:

[1]程啸.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J].法学评论,2015,33(03):48-60.

[2]杨立新,赵晓舒.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27(04):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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