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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共享单车乱象

2018-11-24焦傲然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共享单车乱象

焦傲然

摘要:共享单车是一种支付方便、价格优惠、用户反映效果好的新型出行方式,一经推向消费者市场,在城市交通中得到了广泛的好评。现在各个城市交通中能看到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在给市民带来交通方便的同时,也由共享单车带来了很多乱停乱放、肆意破坏的现象。很多的共享单车变成了“马路杀手”、变成了“私享单车”,本文分析共享单车的特点,以产品属性为出发点,从法经济学方面解释产生共享单车乱象的原因。

关键词:法经济学 共享单车 乱象 原因

—、共享单车的现象

共享单车是一种单车公司在人口密集、单位集中的城市中。利用租赁模式为大区域人口提供的自行车骑行服务。自2016年以后,共享单车既方便又实惠,一经推向市场就在国内掀起了自行车骑行的乐潮。从此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随处可见共享单车的存放,其种类和数量较多,并呈现出“泛滥”的趋势。由于自行车市场还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出现了自行车使用中乱停乱放、随意破坏和对二维码涂改等不文明现象,部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成为了白板,零部件乱拆现象数不胜数。还有使用共享单车无视红绿灯、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是属于违法行为。

二、共享单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共享单车是准公共物品

所谓准公共物品,指的是物品具备产品特征的同时还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准公共物品的概念很广,其中很多准公共物品已经变成了纯粹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般是属于公共的或者共享的,每个人具有使用权,一个人使用过后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这种使用模式会导致消费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产生竞争。消费者很容易利用其共用性对这种共享单车私自占有,导致过度使用。另外,在高峰时段由于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数较多,很容易造成消费高峰而使得具有排他性。

(二)共享单车的性质

首先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单车公司的。而且在设计阶段就规定了单车不能带人,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单车的使用权只有租赁人所有。其次,为了方便每个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使用互联网手机电子支付提高了使用的方便性和经济性,而且一定规模的消费者使用不会产生冲突,不会产生直接的竞争。综上所述,共享单车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且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准公共产品。

然而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共享单车最明显的特征是的产权清晰。准公共产品由于其排他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产品的产权可以是部分清晰,让效益和损害的结果变的内在化。造成这类产品的产权是部分清晰。而不是“完全产权”。

共享单车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这种特性也是将共享单车从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的决定因素。其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共享单车随时可以扫码后骑车,弥补公交汽车使用中定点等车的缺陷,解决了出行中的“最后一公里”,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成本较低,较低的价格就能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所以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解读共享单车的乱象

(一)共享经济性质引起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共享单车具有随时停放的特点,会导致共享单车位置的不均衡的现象。比如在地铁入口和公交车站牌的地方停放的较多,在接到旁停放的较少。而且随着消费者使用需求的不同,寻找共享单车更加困难,花费的时间更长,同时增加了消费者使用的时间成本。所以部分消费者为了减少自身的使用成本,就将单车赋予其排他性圈,使单车在自己的控制之内。主要的表现为涂刷掉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编号,拆卸掉座椅,私自加上锁等,这样就能使得单车时刻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并随意支配。

2.“搭便车”行为。虽然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的产权非常清晰,但是作为准公共物品,其特点决定产品非常缺乏排他性。共享单车使用过程只需要扫码就能完成支付使用。这种方便又省时省力的特征经常被别人利用,自动或手动打开密码就可以骑车,没有意识到这种方法已经损害了公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益,自行使用非法手段实现了无障碍使用。甚至私有的现象。

(二)无人监管共享单车引发的问题

1.政府职能监管缺失。政府对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并没有做出及时的回应,即政府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不存在。在城市道路中,共享单车占据很多很多禁止停放的区域,从合理使用监督职能的角度讲,政府应该做出两个方面的选择,其一,严格执法,强制清除已经停靠在禁停区域内的共享单车,并给予停靠在禁停区域内的单车使用者一定的处罚。其二。修改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规划出更多的单车停靠区域,重新规划出使用自行车的自由空间。分析共享单车的公司与使用者的法律关系可以得知,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使用者和经营者形成基本的合同关系。用户在使用中也经常会不遵守注册时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和法律要求。但由于公司的人員不足,也不能直接众多的使用者和违规、违约的违约方,这也是导致更多的破坏共享单车现象的间接原因。

2.违规成本太低。从经济角度看,做任何事都有成本,只有以利益为目的才会有动力。普遍认为,当遵守法律获得的利益大于违法获得利益时,遵守法律是对的,人们更多的是遵守法律。当遵守法律获得利益大于非法成本时,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时的法律很难被实施。很显然共享单车公司受限制与公司规模和人力物力不足等原因,不能对违反法律的人给予有效的监督处罚,所以导致对共享单车更为严重的破坏。

四、结论

本文介绍了共享单车的概念以及现在共享单车出现乱停乱放、随意破坏、“私享单车”等不合理现象。并且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得出结论应该从政府监管和合理规划共享单车使用规则等规章制度等方面监督其运行机制,做到更好的为广大市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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