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18-11-23文琴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

文琴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民众对生老病死的风险保障需求日益迫切,极大程度的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经营主体近几年数量增加到上百家,行业竞争激烈。在严监管、防风险的保险监管态势下,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研发销售符合市场上保险消费者真正需求且领先市场的保险产品是确保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我国,保险产品作为无形的商品形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缺乏法律的保护,保险公司对自主研发保险产品缺乏原动力,产品开发更多是市场模仿、互相抄袭。保险公司经营不能挖掘产品的价值获得利润,而依赖于销售渠道、营销队伍的规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就造成了如今保险服务形象不佳,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等经营问题。因此,对保险产品提供相应的法律或者机制保护,可在促进良性竞争,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本文通过我国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长,市场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加,市场也在日益的复杂化。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只有不断的创新产品才能够在日新月异的市场中始终保持一定的地位。保险产品是根据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知识类的产品。本文研究的就是這种脑力产品的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1 专利法和商业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是用来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以及保护等目的的一种关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有很多规范,但是从法律的归属上来讲,知识产权法属于人民的法律,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法律,适用于知识产权确认并且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法就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种。专利是指该产品的发明创造技术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是受国家认可并且在公开法律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业技术。也是各国都已启用的一种知识技术保护性的法律。而最早的保险产品专利,是源于英国的一个人设计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从而获得了商业方法专利,但是这种商业方法专利并没有得到各国的认可,一部分国家认为这种保险产品并不符合认定标准。而各个国家认可的商业方法专利一般是从该产品的应用范围以及应用方式进行判定,不过目前社会上大多数能够获取商业专利的都与计算机软件有关,从计算机程度应用的名义下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2 对创新保险产品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保险市场要进行正常的运转,就必须不断创新相关的保险产品,对于整体市场进行资料采集和资料分析,从分析结果创造新型的保险产品。利用市场的复杂性与变化性,激励保险产业进行创新,才能够让市场更快的发展。当然,在市场运转过程中,应该给予一定力度的监管,才能够让市场正常有序运行。要想刺激市场的更快更好的运行,加大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度,创新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利用创新的保险产品从专利中获得专属权,能够刺激同类产业更为激烈的进行创新。但是,人们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其是金融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重要性。

保险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保险产品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基本要素,保险产品的好坏,能够为客户带来怎样的服务,对于公司的整体效益都有很大程度的硬性。保险公司生产相应的保险产品,产品越是新颖,越是独特,使用人群越广,能够大大提高该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能够让该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上稳定地位,能够更快的发展公司业务。想要创造更大的利益,必然要从客户的心理出发,挖掘客户的内心需求,开发相应的产品,提供给客户,让客户心甘情愿的花钱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但是,与所有新型产品开发一样,保险产品的开发也是一个比较难并且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中。采集市场信息,做调查研究,从市场需求出发,预测市场的发展前景,从而开发出相应的产品。因为开发一个新的保险产品要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因此对该产品进行相应的保护,保证该产品的价值就变得很

重要。

保险产品是一种知识产品,是无形的。这种产品包含在数据信息之中,因为这种产品非常容易泄露或是被人侵占,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对手公司及其容易获得并抄袭和修改,调整相关的价格。使得很大一部分客户流失,成为对手公司的客户。这样获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如果一个市场中,竞争的方法全部是抄袭他人产品而来,这个市场就会产生一种不良风气,改变市场优秀竞争的初衷,降低保险产品的创新率。保险公司经营不能挖掘产品的价值获得利润,而依赖于销售渠道、营销队伍的规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就造成了如今保险服务形象不佳,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等经营问题。

3 中国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与措施

我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无法再发生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产品以书面合同为载体,风险事故下承诺给付保险金,决定保险产品独特性的地方,且具有盈利性特点的,就是对风险种类的保障承诺是否有经验数据得出对应的保险费成本.风险种类本身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与保险服务承诺结合,且收费具有合理盈利,新颖性就得到了体现.因此,保险产品的设计是具有保护意义的,保护的对象就是保险责任与对应的经验数目和费率计算方式.也就是一种技术保护。

现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对技术保护还不够充分,这也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一个主要原因。以保险新产品被抄袭为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抄袭多少算是抄袭,产品理念类似是否算抄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惩治方式,处理方案,对于原创者的损失如何给予补偿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受害者得不到补偿,抄袭者却得到了巨大的利益,这也是导致我国人民知识产权越发淡薄的主要原因。但是很多发达国家(美国)就对保险知识产权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法律。例如,美国国际集团(AIC)对该公司在新加坡推出的 全球旅行保险进行了商标注册,获得了十年的商标保护期。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对产品,方法进行改进的新方案保护,针对技术领域进行相关保护。

我国的保险产品实行保险监管备案制和审批制。对于保险产品创新保护,亦可以从保险监管的角度入手。这应该是在我国对保险产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尝试,是在我国缺乏对保险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下,可实现保护的最佳实践。例如,在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产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保护需求,说明保护的理由(从新颖性、实用性)以及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期限。保险监管部门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可以酌情给予适当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考虑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确定合理的保护期限。确定保护期限须考虑创新保护与保险市场发展的平衡(商业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柱之一)。属于审批性的产品,可以给予两到三年的创新保护。属于备案型的产品,则最多不超过一年的保护期。二是确定保护的组织。备案型的产品保护极易引起同业经营主体的异议,监管部门可组建产品保护评议专家组,以专家组的评议结果为保护宣告结果。三是确定保护的影响。其他任何公司申报的保险产品如与已宣告保护的产品相似,则保险监管部门可直接不予备案。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发到了很大程度的增长,市场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加,市场也在日益的复杂化。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才能更好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才会更为积极的开发新产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选择的保险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上海金融,2017,(2):75-80.

[2]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7,(2):9-13.

[3]李杰.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猜你喜欢

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互联网保险新业态下的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探讨
企业年金基金配置投资型保险产品研究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