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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

2018-11-23王智慧

卷宗 2018年3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王智慧

摘 要:在法学界存在着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目前,侵权责任法的使用场合越来越多,在生活中所能使用的范围也逐渐增多,因此不可避免的使得侵权责任法在某些情况下与合同法的适用领域重叠。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合同法和责任法的关系要划分清楚,对二者的关系进行重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现代使用范围进行详细分析。只有完善好这一点才能维护民法的稳定和法制体系的稳定。本文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入手,对现代情况下的二者关系进行了重新理解和重构。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关系重构

现代经济下,信用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在后危机时代,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逐渐恢复,许多国家例如中国又重新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而在现代信息时代,物质资料的运输和流通速度也变得快捷迅速。因此较之前相比,无论是物质还是经济水平都得到了相当大的进步。而在之前,产品从进行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都是以信用作为重要保证的,最终目的的利益,以利益来构建合同。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品的销售过程复杂性越来越强,信用很容易被突发的情况威胁,因此侵权事件大量出现,对合同法的使用情况提出了挑战。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界限因此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必须及时理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及时进行重构,以此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1 侵权责任法范围变化

1.1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

就目前的法律适用情况而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在不断扩张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在传统的民法规定中来看是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的,这两种法律也是不相融合的。但是,时代进程是在不断发展的,因此这两种法律又出现了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本来互不关联的两种法律也开始有了融合势头。这种情况的最显著体现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与合同法有了一定重叠。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可探知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如火如荼的构建,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即是签订合同数量的迅速增长,这种情况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非常大的威胁度的。例如,在合同签订之后,除了签订双方,很容易出现另外一方对合同中涉及到两方权益的部分进行干涉和修改,这不仅仅对社会经济产生威胁,严重的甚至能威胁到社会稳定性。因此,合同所涉债权是不可侵犯的,这一点受到了公众的一致认可,但是仅靠合同法是无法做到避免这种危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便在这一领域出现,将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债权保护起来,而这就导致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交叉。

1.2 侵权责任法的义务

除了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扩张,在义务方面,侵权责任法也在不断扩大范围,对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一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以此来服务他人。举例来说,警察有着维持社会治安的义务,医生有着救治人民生命安全的义务,教师有着教书育人的义务,这是其中的责任部分:公民不能违法犯罪,销售方不能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活动,这是其中的不可作为的部分。这两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算在侵权行为中。

而上述的责任部分及义务行为,在合同法中是会出现一定的侵权规则变化的。具体来说,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行为的行使与否的规则,合同中具体写明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因此双方也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活动,如果对于合同中的规定事物不进行作为,这便是一种侵权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在民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对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和界定,对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就现实情况来说,这种规定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在合同发挥效力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因不作为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举例来说,签订合同的保姆如果在进行孩童照料的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工作,导致孩童出现例如受伤等的意外情况,这就产生了因不作为而出现的侵权,或者在商家售卖商品使没能给客户讲清楚产品的具体使用时的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导致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再或者。在合同效力行使期内违反了其中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侵权。

2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重构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設过程中,如果不对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二者的关系进行认真审视,不具体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解读和具体划分,任由这种交叉情况继续产生,很容易会导致民法这一部大法出现漏洞和危机。基于这种威胁,法律的修订部门应当重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关系重构,积极研究二者的定位,合理分析其相同点重复点和区别点,对这二者的关系进行合理而科学的重构。

2.1 纯粹经济损失方面

经济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要由侵权责任法来介入,这一方面是侵权责任法进行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之一方面中也出现了保护内容的大量重叠。因此,要进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就要对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和保护机制的合理选择。首先,在纯粹经济损失方面,要合理运用合同法的本身作用,合同法是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主要法律,对涉及到了合同关系的部分要根据合同法来进行处理。同时要对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内容进行准确而细致地规划,也可将合同法中的某些方面分割出来作为侵权合同法的保护内容,这样既能避免二者的关系重叠又能提高效率。除此之外,法院也要行使自己的职能,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划分二者的保护

范围。

2.2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方面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中,必须要重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部分内容。这两种责任本身就很容易出现划分的错误,因此要高度重视,对目前的立法情况做出相应的改进。可以先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德国,德国法院是允许两种责任同时出现的,受害者在考虑好自身情况之后选择二者中任意一项来维护自己相应的权利,而当选择的这一项不受法院的认可,被驳回之后,还可以继续用第二项责任来重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最大化地做到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权益,这种方式叫做“允许竞合”。如果双方还存在着行使中的合同的话,要通过适当的帮助来使得受损的一方能够合理划分两种责任的定位,分清主次,使合同关系中要负责任的一方对受损方进行赔付。如果合同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比较大,那么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最好是要选择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只是保护受害人一方,是主要根据个人意愿来进行的,是可以根据个人的意志来影响责任划分的,而侵权责任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客观性和正义性较大,受到主观影响的可能性较小。而合同法中也相应的考虑到了这一点,也做出了完善处理。

3 总结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是复杂而重要的,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二者的界限和作用范围需要明确区分,如果不及时将二者的关系进行合理重构,则可能会影响到民法的安全性。因此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目前的作用范围变化入手,对现今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其与合同法的重叠之处,对二者的使用界限进行科学的划分,以此来重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只有做好这一点,才能维护民法的地位和使用权威性,从而促进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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