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
2018-11-22
伴侣 2018年11期
问:
2015年5月,我妻子因病去世。2018年2月,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胡某相识并同居。共同生活了将近半年时间,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还经常吵架,难以继续在一起,就提出分手,但遭到胡某反对。胡某要我补偿她8万块钱才同意分手。我不愿意出这笔钱,又担心胡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法院去解决。请问:法院是否会受理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
答:
你与胡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仅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你与胡某之间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双方无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的纠纷,或者在財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要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无须耗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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